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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查处8起制售假冒商品案件 高济医疗宝鹰股份在列

2020年08月10日 18:1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10日讯(记者 何潇 马先震) 8月7日,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公布了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信息公开表(七月份)。其中,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市监罚[2020]122号)显示,滁州华巨百姓缘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十二店存在当事人销售假冒专利的可赛克医用退热贴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没收违法所得。 

  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市监罚[2020]227号)显示,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存在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蚌埠市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没收侵权商品。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滁州华巨百姓缘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高济医药(安徽)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8.79%。高济医药(安徽)有限公司为高济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高济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则为高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高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的大股东为HHCowellLimited,持股比例为82.18%。 

  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宝鹰股份”,002047.SZ),持股比例为99.84%。 

  宝鹰股份是经国家外经贸部外经贸资二函(2001)1251号文和深圳市对外贸易合作局深外经贸资复(2001)1166号文批准,由深圳成霖洁具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根据本公司2003年2月9日第一届第九次股东大会决议,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员会证监发行字[2005]16号文核准,于2005年5月20日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5100万股(A股)。2014年1月23日,公司名称由“深圳成霖洁具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深圳市宝鹰建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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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查处8起制售假冒商品案件 高济医疗宝鹰股份在列

2020-08-10 18:12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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