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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百姓大药房违法销售假药遭罚 为高济旗下医药公司

2020年08月04日 17:2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4日讯 (记者 徐自立 马先震)8月3日,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粤药监药罚〔2020〕6014号)显示,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抽检中,对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当事人清远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的海龙(批号:180301,规格:0.1kg /袋*15.00g)进行抽样。抽样结果显示,该批次海龙性状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本品为非海龙标准规定的品种。清远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销售的药品海龙经检验测定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按假药论处”的规定,该批次药品为假药。 

  

  经调查核实,上述批次海龙(批号:180301,规格:0.1kg /袋*15.00g)中药饮片是当事人从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中药饮片18.7kg,报损0.5873kg(含门店被抽检的0.015kg),召回并退回厂家2.8653kg,实际销售15.2474kg。单价是1672元/kg,含税货值共25493.65元。零售价格为24元/10g,销售总额是36593.76元,总利润为11100.11元。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7月8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药监稽药罚告〔2020〕6014),当事人自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案件性质:销售假药。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假药,并进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896.11元(扣除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没收莲塘市场店违法所得204元)。 

  天眼查资料显示,清远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已于2020年7月2日更名为清远高济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清远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为广东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广东邦健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为高济医药(广东)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59.62%。高济医药(广东)有限公司则为高济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高济商贸(上海)有限公司则为高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HH Cowell Limited为高济(天津)投资有限公司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82.18%。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医疗使用。 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调配处方,应当进行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以下为原文: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药监药罚〔2020〕6014号 

  当事人:清远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441802669876477K                      

  住所(住址):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106号首层09-10卡,二层05-12卡,三层01-12卡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连倩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41XXXXXXXXXXXX051                             

  联系电话:13XXXXXXX40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清远市清城区桥北路106号首层09-10卡,二层05-12卡,三层01-12卡  

  清远市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抽检中,对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销售给清远百姓大药房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的的海龙(批号:180301,规格:0.1kg /袋*15.00g)进行抽样。抽样结果显示,该批次海龙性状项不符合标准规定,本品为非海龙标准规定的品种。你单位销售的药品海龙经检验测定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根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按假药论处”的规定,该批次药品为假药。 

  经调查核实,上述批次海龙(批号:180301,规格:0.1kg /袋*15.00g)中药饮片是当事人从安徽济善堂中药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的,共购进中药饮片18.7kg,报损0.5873kg(含门店被抽检的0.015kg),召回并退回厂家2.8653kg,实际销售15.2474kg。单价是1672元/kg,含税货值共25493.65元。零售价格为24元/10g,销售总额是36593.76元,总利润为11100.1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身份证复印件等、《药品出库单》、《验收入库单》、《现场调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资料。 

  本局于2020年7月8日向当事人邮寄送达了《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粤药监稽药罚告〔2020〕6014),当事人自收到上述文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案件性质:销售假药。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该批次假药,并进行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0896.11元(扣除清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已没收莲塘市场店违法所得204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广东省人民政府或者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0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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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百姓大药房违法销售假药遭罚 为高济旗下医药公司

2020-08-04 17:23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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