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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发“非法荐股”消息预警

2020年06月22日 07:07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杜雨萌

  6月19日,证监会发布消息提醒投资者,近日,媒体报道个别股票有“大V”配合“庄家”出货,忽悠式荐股,投资者接盘后股价暴跌,损失惨重,在此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所谓的“庄家”“大V”们热心荐股必有所图,请务必提高警惕,保持理性投资心态,以免上当受骗。

  值得关注的是,新证券法中重申,从事证券投资咨询服务业务,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为证券的交易及相关活动提供服务。从事其他证券服务业务,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证监会方面也表示,对操纵市场、非法荐股等违法行为,证监会将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发现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顾问何海锋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尽管“大V”荐股是市场竞争的一种“越线”行为,但对于小部分散户投资者而言,仅凭其自身的金融知识、交易经验以及相关上市公司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来看,是无法判断出哪支股票能为自己带来资金增值的,所以相对来说,跟着“大V”操作、听炒股专家推荐、找小道消息等,成为许多散户在证券市场的求生之道。

  “所以,从监管层角度来说,可以禁止‘大V’组织投资者联合建仓、直接为会员做投资顾问等行为,但却没办法阻止投资者自身对‘大V’的信任以及对股市的不甚了解。”在何海锋看来,这是目前市场中荐股行为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在法律层面上‘大V’荐股配合‘庄家’出货等行为,其实已触犯了法律,并且往往同时涉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和操纵证券市场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营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结合近期媒体报道的相关个股出现类似事件来说,其行为就属于想象竞合犯罪,即应该采用处罚更重的罪名打击犯罪,用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如上述行为同时存在多种犯罪行为,还应数罪并罚。

  记者梳理发现,对于一些在电视、微博等平台非法荐股,进而利用时间差获利等操纵市场、非法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行为,截至目前,证监会已开出数笔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2018年证监会对廖英强利用知名证券节目主持人的影响力而非法荐股、在其微博、博客上公开评价、推荐股票,在推荐前使用其控制的账户组买入相关股票,并在荐股后的下午或次日集中卖出等行为,做出没收违法所得4310万元,并处8620万元罚款,总计金额达到1.29亿元的处罚;再比如2019年证监会公布的一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对于河南省濮阳市马百亚和王会洁的非法荐股行为,证监会决定没收其违法所得268.64万元,并处以268.64万元罚款,即“没一罚一”共计537.28万元。

  王营预计,未来,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于资本市场欺诈行为会进行史无前例的协同性全方位的打击,利用自律监管、行政监管和刑事处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处,对于提升我国资本市场质量,保障证券市场健康运行和维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提振投资者信心发挥重要作用。

  事实上,今年3月1日起实施的新证券法在操纵市场的行为认定上,还增加了几项行为模式,即不以成交为目的的“虚假申报操纵”、利用虚假信息的“诱骗交易操纵”、公开评价预测市场的“黑嘴操纵”和跨市场操纵均被列入操纵市场的行为模式中;另一方面,在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上,罚款由原来的“没一罚五”调整为“没一罚十”,罚金由原来的三百万元提高到一千万元,对直接责任人的罚金限额由六十万元增长为五百万元。

  “可以看出,新证券法对于操纵市场的处罚力度和处罚范围都是几何倍数的增长。”何海锋认为,未来,监管机构在惩罚操纵市场这一具有恶劣影响的违法违规行为上,将继续火力全开。

  粤开证券策略组负责人谭韫珲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分析称,“大V”配合“庄家”出货的现象,其实是利用了信息不对称来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某种程度上,目前的投资者教育工作仍任重道远。随着资本市场在制度方面的改革日益完善,且方方面面相应地嵌入了加大投资者保护的要求,再结合新证券法强化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违法成本等方面作出的调整,预计处罚规模的大幅提高,将对违法犯罪行为将起到更有力度的威慑作用。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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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再发“非法荐股”消息预警

2020-06-22 07:07 来源:证券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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