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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建证券江苏3分支遭责令改正 销售资管忽视客户风险

2020年05月26日 13:4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6日讯 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爱建证券”)江苏分公司、无锡清扬路营业部、靖江渔婆南路证券营业部被江苏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措施。

  决定书显示,爱建证券江苏分公司、无锡清扬路营业部在销售“爱建证券爱迪新能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存在部分客户在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文件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的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爱建证券靖江渔婆南路证券营业部存在两宗问题:一、营业部员工在未与客户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第六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公告〔2010〕2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二、在销售“爱建证券爱迪新能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存在未充分了解客户,未谨慎评估投资人适当性的情形,违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反映了爱建证券江苏分公司、无锡清扬路营业部、靖江渔婆南路证券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爱建证券江苏分公司、无锡清扬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爱建证券江苏分公司、无锡清扬路营业部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爱建证券靖江渔婆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要求爱建证券靖江渔婆南路证券营业部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江苏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官网显示,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爱建证券”)于2002年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成立,公司注册地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公司主要股东为上海陆家嘴金融发展有限公司和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目前公司注册资本11亿元人民币。

  爱建证券拥有证券经纪、证券投资咨询、与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基金代销、融资融券、代销金融产品等业务资格。

  相关规定:

  《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证券公司和资产托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业务的会计账册,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至第(六)项、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予以处理。

  《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人员从事证券投资顾问业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清理违规业务、责令暂停新增客户、责令处分有关人员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作出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爱建证券江苏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在销售“爱建证券爱迪新能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存在部分客户在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文件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的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反映了你分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分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5月19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爱建证券无锡清扬路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无锡清扬路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在销售“爱建证券爱迪新能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存在部分客户在购买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前未签署合同、风险揭示书、风险承受能力调查文件或适当性评估结果确定书等的情形,违反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第三十七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34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反映了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

  根据《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5月19日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爱建证券靖江渔婆南路证券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靖江渔婆南路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存在以下问题:

  一、营业部员工在未与客户签署投资顾问服务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群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违反了《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0号)第三条、第六条和《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公告〔2010〕27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在销售“爱建证券爱迪新能源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过程中,存在未充分了解客户,未谨慎评估投资人适当性的情形,违反《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3号)第三条的规定。

  上述情况反映你营业部内部控制不完善。根据《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和《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营业部应对上述问题予以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0天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我局将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20年5月19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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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建证券江苏3分支遭责令改正 销售资管忽视客户风险

2020-05-26 13:4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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