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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南4宗信披违法 实控人黄飞刚与其父遭市场禁入

2020年05月20日 12:0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20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的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 1号)显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股份”,股票名称“*ST东南”,002263.SZ)实控人黄水寿及时任董事长黄飞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东南股份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大东南股份未按规定按时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并予公告;未按时编制完成并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8日,大东南股份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大东南股份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大东南股份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以及大东南集团全资子公司诸暨万能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万能”)在2016-2018年间频繁、大量非经营性占用大东南股份和大东南股份全资子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万象”)资金。其中,2016年发生资金占用52笔,累计占用金额9.32亿元,期末占用余额2.63亿元;2017年发生资金占用120笔,累计占用金额11.04亿元,期末占用余额2.27亿元;2018年发生资金占用103笔,累计占用金额6.65亿元,期末占用余额6.81亿元。截至2019年6月26日,占用资金及其利息已归还。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三、大东南股份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大东南股份及宁波万象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2017年11月,大东南股份与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道泰富”)签署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向厚道泰富1亿元的借款追加连带责任保证。黄飞刚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盖章;大东南股份、宁波万象分别于2017年11月15日、2018年2月1日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道信尚”)签署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向厚道信尚24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飞刚、黄某鹏分别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签字或盖章。

  2018年2月1日,大东南股份、宁波万象与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道信知”)签署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向厚道信知36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飞刚、黄某鹏分别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签字;2018年6月,大东南集团全资子公司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诸暨市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万元,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球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东南股份、黄飞刚、彭某丽为其提供反担保;2018年7月,大东南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诸暨市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840万元,丰球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东南股份、黄飞刚、彭某丽为丰球集团提供反担保。

  大东南集团与朱某卫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2017年1月7日签署协议书,分别向朱某卫借款2500万元、1000万元,协议书的保证人盖章签字部分有宁波万象盖章和黄某鹏签字。2018年5月31日,黄某鹏在上述协议书上注明同意保证期间延长至2018年9月30日止。2018年8月15日、2018年12月31日,宁波万象向朱某卫各出具了关于延长担保期限的函一份;2018年3月22日,大东南股份、黄水寿、黄飞刚、黄某祥与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玛”)签署《关于大连金玛集团与大东南集团借款的保证合同》,为同日大东南集团与大连金玛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7年1月10日,大东南股份、黄飞刚分别与宁波精诚星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星源”)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与精诚星源签署的《框架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黄飞刚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2018年1月18日,大东南集团与李某特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200万元,大东南股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黄飞刚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盖章;大东南集团与陈某英签署了最高额6000万元的循环借款协议,借款期间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大东南股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大东南股份和黄飞刚签章。

  四、大东南股份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大东南股份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共同借款行为,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2018年4月3日,大东南股份、大东南集团、诸暨万能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来某贤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金额1000万元,黄水寿、黄飞刚、彭某丽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大东南股份、大东南集团、诸暨万能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杨某兴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期间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借款金额2000万元,黄水寿、黄飞刚、彭某丽在合同上签字;大东南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杭州大东南高科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以及大东南集团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毛某珂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期间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借款金额2000万元,黄水寿、黄飞刚、史某军在合同上签字。

  大东南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当事人黄飞刚是大东南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黄水寿作为大东南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决定对黄飞刚和黄水寿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大东南股份成立于2000年6月8日,注册资本18.78亿元,于2008年7月28日在深交所挂牌,骆平现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截至2020年3月31日,诸暨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5.24亿股,持股比例27.91%,截至2019年7月29日,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二大股东,持股9291万股,持股比例4.95%,自2019年7月31日起,浙江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不再为大东南股份前十大股东。

  当事人黄水寿自2006年4月6日至2009年7月4日任大东南股份第3届董事长;黄飞刚自2006年4月6日至2009年7月4日任第3届副董事长,自2009年7月5日至2019年9月16日任董事长,自2011年1月29日至2011年4月8日任代理董事会秘书。大东南股份年报显示,黄水寿与黄飞刚为父子关系。

  大东南股份于2019年12月10日发布的《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显示,大东南股份及黄水寿、黄飞刚、黄剑鹏、副总经理彭莉丽、时任财务总监俞国政、时任监事史武军、时任董事会秘书王陈、董事赵不敏、董事席日兰、独立董事汪军民、独立董事童宏怀、独立董事陶宝山、监事冯叶飞、职工监事钱苏凯、职工监事王德兴、常务副总经理王业安、财务经理许海芳因前文所述违法行为拟遭证监会处罚,其中对大东南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黄水寿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黄飞刚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并拟对黄飞刚、黄水寿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黄剑鹏、彭莉丽、俞国政、王陈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5万元罚款;对史武军给予警告,并处以8万元罚款;对赵不敏、席日兰、汪军民、童宏怀、陶宝山、冯叶飞、钱苏凯、王德兴、王业安、许海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大东南股份于2019年1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对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显示,大东南股份及如上当事人因上述违法行为遭深交所处分,其中对大东南股份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大东南股份原控股股东大东南集团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原实际控制人之一黄水寿,原实际控制人之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黄飞刚、时任财务总监俞国政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对董事兼副总经理黄剑鹏、时任董事赵不敏、席日兰、监事钱苏凯、时任监事冯叶飞、史武军、副总经理王业安,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王陈、时任副总经理彭莉丽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如上处分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一)公司概况;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十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

  (五)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报送的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前款所称证券市场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从事证券业务或者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制度。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规定:下列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发行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从业人员;

  (四)证券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五)证券服务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人员和证券服务机构的实际控制人或者证券服务机构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内设业务部门、分支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证券投资基金从业人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员。

  《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五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3至5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行为恶劣、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或者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等情节较为严重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5至10年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一)严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保荐、承销、资产管理、融资融券等证券业务及其他证券服务业务,负有法定职责的人员,故意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义务,并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采取隐瞒、编造重要事实等特别恶劣手段,或者涉案数额特别巨大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从事欺诈发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期货市场秩序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者获取违法所得等不当利益数额特别巨大,或者致使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应当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且存在故意出具虚假重要证据,隐瞒、毁损重要证据等阻碍、抗拒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行为的;

  (六)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5—6—年内被中国证监会给予除警告之外的行政处罚3次以上,或者5年内曾经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七)组织、策划、领导或者实施重大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活动的;

  (八)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以下为原文:

  市场禁入决定书[2020] 1号

  当事人:黄水寿,男,1947年3月出生,时为浙江大东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股份”)实际控制人,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黄飞刚,男,1969年4月出生,时任大东南股份董事长,住址:浙江省诸暨市。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东南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黄水寿、黄飞刚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大东南股份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

  大东南股份未在2018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规定报送2018年年度报告,并予公告;未在2019会计年度第3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迟至2019年6月28日,大东南股份披露了2018年年度报告及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

  二、大东南股份存在资金被占用未如实披露行为

  大东南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南集团”)系大东南股份控股股东。诸暨万能包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诸暨万能”)系大东南集团全资子公司,宁波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波万象”)系大东南股份全资子公司。

  大东南集团和诸暨万能在2016-2018年间频繁、大量非经营性占用大东南股份和宁波万象资金。其中,2016年发生资金占用52笔,累计占用金额931,725,129.35元,期末占用余额262,688,745.28元;2017年发生资金占用120笔,累计占用金额1,103,660,751.54元,期末占用余额226,788,000元;2018年发生资金占用103笔,累计占用金额665,049,313元,期末占用余额680,948,715.73元。截至2019年6月26日,占用资金及其利息已归还。上述关联方资金往来未按照关联交易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

  三、大东南股份存在对外担保未如实披露行为

  2016年至2018年期间,大东南股份及其全资子公司宁波万象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未经股东大会审议,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亦未在2016年年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7年11月,大东南股份与德清厚道泰富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道泰富”)签署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向厚道泰富1亿元的借款追加连带责任保证。黄飞刚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盖章。

  (二)大东南股份、宁波万象分别于2017年11月15日、2018年2月1日与宁波厚道信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道信尚”)签署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向厚道信尚24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飞刚、黄某鹏分别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签字或盖章。

  (三)2018年2月1日,大东南股份、宁波万象与宁波厚道信知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厚道信知”)签署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向厚道信知3600万元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黄飞刚、黄某鹏分别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签字。

  (四)2018年6月,诸暨大东南纸包装有限公司(大东南集团全资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诸暨市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3000万元,丰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球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东南股份、黄飞刚、彭某丽为丰球集团提供反担保。

  (五)2018年7月,大东南集团与中国农业银行诸暨市支行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840万元,丰球集团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大东南股份、黄飞刚、彭某丽为丰球集团提供反担保。

  (六)大东南集团与朱某卫分别于2016年11月30日、2017年1月7日签署协议书,分别向朱某卫借款2500万元、1000万元,协议书的保证人盖章签字部分有宁波万象盖章和黄某鹏签字。2018年5月31日,黄某鹏在上述协议书上注明同意保证期间延长至2018年9月30日止。2018年8月15日、2018年12月31日,宁波万象向朱某卫各出具了关于延长担保期限的函一份。

  (七)2018年3月22日,大东南股份、黄水寿、黄飞刚、黄某祥与大连金玛商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金玛”)签署《关于大连金玛集团与大东南集团借款的保证合同》,为同日大东南集团与大连金玛签署的借款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八)2017年1月10日,大东南股份、黄飞刚分别与宁波精诚星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诚星源”)签署最高额保证合同,为大东南集团与精诚星源签署的《框架买卖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黄飞刚在保证合同上签字。

  (九)2018年1月18日,大东南集团与李某特签署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200万元,大东南股份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黄飞刚以保证人法定代表人身份在保证合同签署页盖章。

  (十)大东南集团与陈某英签署了最高额6000万元的循环借款协议,借款期间自2017年8月21日起至2018年8月20日,大东南股份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大东南股份和黄飞刚签章。

  四、大东南股份存在共同借款未如实披露行为

  2017年至2018年期间,大东南股份及其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共同借款行为,未按规定履行临时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报、2018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如实披露。具体情况如下:

  (一)2018年4月3日,大东南股份、大东南集团、诸暨万能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来某贤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金额1000万元,黄水寿、黄飞刚、彭某丽作为保证人在合同上签字。

  (二)大东南股份、大东南集团、诸暨万能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杨某兴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借款期间自2017年11月8日起至2018年5月7日,借款金额2000万元,黄水寿、黄飞刚、彭某丽在合同上签字。

  (三)大东南股份、杭州大东南高科包装有限公司(大东南股份全资子公司)、浙江大东南万象科技有限公司(大东南股份全资子公司)、大东南集团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毛某珂签署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和借据,借款期间自2017年11月17日起至2018年11月16日,借款金额2000万元,黄水寿、黄飞刚、史某军在合同上签字。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董事会及监事会材料、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当事人及相关机构提供的其他材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大东南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构成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对于上述事实一、二、三、四,时任大东南股份董事长黄飞刚决定不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知悉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大东南股份资金,知悉大东南股份对外担保或共同借款,多次在审议相关定期报告的决议上签字确认,是大东南股份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于上述事实二、三、四,黄水寿作为大东南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指使他人实施非经营性占用大东南股份资金,利用大东南股份为其控制的企业担保或共同借款,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从事前两款违法行为”的行为。

  黄水寿、黄飞刚及两人的代理人在申辩材料及听证过程中提出:第一,案涉资金占用、违规担保、共同借款等问题的行为后果已经消除,属于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第二,黄飞刚和黄水寿两人积极配合调查,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黄飞刚还提出,黄飞刚对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只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未按期披露定期报告,并非由黄飞刚一人所致。综上,请求减轻处罚。

  对于黄水寿、黄飞刚的申辩意见,经复核,我局认为,第一,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涉案金额大、频次高。第二,我局已充分考虑当事人的配合调查、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关情况,量罚合理。第三,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时任大东南股份董事长黄飞刚决定不按期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应当对此承担责任。至于其所提的案外因素,因与本案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无关,不予以考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和《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及第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黄飞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二、对黄水寿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当事人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或者担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当事人如果对本市场禁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0年5月13日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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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东南4宗信披违法 实控人黄飞刚与其父遭市场禁入

2020-05-20 12:02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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