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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大幕拉开 制定多元上市条件涨跌幅放宽至20%

2020年04月29日 08:22    来源: 长江商报    

  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徐佳 邹平 综合报道

  备受关注的创业板注册制即将正式亮相!

  4月27日召开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包括《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总体实施方案》等在内的六大议案。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证监会起草了《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再融资注册办法》)等规则(以下统称“《规则》”),搭建起创业板试点注册制的制度框架。其中,《创业板首发注册办法》和《创业板再融资注册办法》正在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

  同时,深交所发布实施1项规则,就8项主要规则公开征求意见,涉及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证券交易、持续监管等方面。

  数据显示,截至4月27日,A股创业板公司有807家企业,在会IPO项目194家。市场普遍认为,在科创板已经平稳运行九个月积累较多经验的前提下,推进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将有利于提升资本市场效率,丰富高科技企业融资渠道。

  长江商报记者注意到,在借鉴科创板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内容整体与科创板较为相似,但各有不同。特别是在板块定位上,创业板支持创新创造类企业,鼓励新旧产业融合,两个板块之间各有侧重、互相补充。

  但相同的是,在首发、再融资和并购重组审核上,注册制下的框架体例和制度安排都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坚持公开透明原则,坚持市场化、法制化原则。

  在修订后的发行上市审核中,《规则》优化上市条件,综合考虑预计市值、收入、净利润等指标,制定多元化上市条件,以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

  同时,《规则》进一步丰富完善退市指标,简化退市流程,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提升退市效率。

  在交易环节上,基于创业板现有市场特点和投资者结构,《规则》引入创新机制安排,通过放宽股票涨跌幅比例至20%、设置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允许实施盘后定价交易等方式,进一步提升市场活跃度。

  除此之外,在公司治理、股份减持、中介机构责任压实等方面,《规则》均作出详细要求,配合创业板注册制顺利实施。

  要点

  要点1:制定多元化上市标准

  为支持不同成长阶段和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企业在创业板上市,新修订上市规则完善盈利上市标准,要求“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5000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取消“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的要求。

  支持已盈利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特殊股权结构企业、红筹企业上市,该类企业需满足“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0亿元,且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任意一项。

  明确未盈利企业上市标准,但一年内暂不实施,一年后再做评估。

  要点2:丰富完善退市指标

  将净利润连续亏损指标调整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复合指标,新增“连续20个交易日市值低于5亿元”的交易类退市指标和“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未按期改正”的规范类退市指标等,财务类退市指标全面交叉适用,且退市触发年限统一为两年,加大“僵尸”企业和空壳公司的出清力度。

  要点3:简化退市流程

  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环节,交易类退市不再设置退市整理期,提升退市效率,优化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停牌安排,保障投资者交易权利。强化风险警示,对财务类、规范类、重大违法类退市设置退市风险警示制度。

  要点4:激励股份占比提升至20%

  激励股份和期权总额由不超过总股本的10%提升至20%;明确拟授予股票分批登记并直接上市流通情形;持股5%以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符合条件的,可成为激励对象。

  要点5:放宽涨跌幅比例至20%

  创业板股票涨跌幅限制比例由10%提高至20%;创业板新股上市前五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并设置价格稳定机制,交易所可以通过适当方式作出相应标识。

  要点6:实施盘后定价交易

  引入盘后定价交易方式,允许投资者在竞价交易收盘后,按照收盘价买卖股票。规定每个交易日的15:05至15:30为盘后定价交易时间,盘后定价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 00至15:30。同时明确深股通投资者可以参与盘后定价交易。

  要点7:两融制度机制完善

  创业板注册制下发行上市股票自首个交易日起可作为两融标的,推出转融通市场化约定申报方式,实现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当日可供投资者融券卖出,允许战略投资者出借获配股份。

  要点8:设置单笔申报数量上限

  在单笔申报数量100股及其整数倍的基础上,规定限价申报不超过10万股,市价申报不超过5万股。对连续竞价期间限价申报设置上下2%的有效竞价范围,即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

  要点9:优化盘中临时停牌机制

  设置涨跌幅分别触及30%或60%两档临停指标,规定单次盘中临时停牌的持续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盘中临时停牌期间,可以申报,也可以撤销申报,复牌时对已接受的申报实行盘中集合竞价。

  要点10:增设投资者准入门槛

  对新申请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增设前20个交易日日均10万资产量及24个月的交易经验的准入门槛;创业板存量投资者可继续参与交易,其中普通投资者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交易,需重新签署新的风险揭示书;适应信息技术发展,便利投资者,取消现场签署风险揭示书的要求,投资者可以通过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建议

  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

  创业板IPO门槛应比科创板更包容

  创业板注册制改革的包容性,应该体现在对中小型科创企业的包容上。因此,一向以中小型企业作为重点服务对象的深交所,应该继续保持这一特色。因此,董登新建议,创业板应将中小型科创企业纳入其市场定位。

  在强调沪深交易所各有特色、各有侧重的同时,应该允许创业板与科创板之间既有互补合作,也有交叉、重叠、竞争,这种竞合关系在NASDAQ与纽交所之间也是存在的。

  创业板应优先与新三板转板机制对接

  目前新三板正在进行两项制度的重大突破与创新:一是增设“精选层”,允许公开发行;二是设立精选层转板机制,允许达标企业绕开IPO通道,直接晋级转板至沪深交易所挂牌。

  如果创业板注册制将IPO门槛标准降至估值5亿元甚至2亿元,那么,创业板将成为新三板转板机制的最大受益者,而且将来有数万家挂牌企业的新三板,可以为创业板提供源源不断的上市资源。这是市场的生命力与可持续性之所在。

  机构观点

  华创证券非银组组长、首席分析师洪锦屏:在试点注册制安排方面,虽然创业板改革大体借鉴了科创板的做法,但却有三方面的独特性。一是建立沪深交易所审核工作协调机制,保持审核标准尺度一致,避免形成抢资源情况; 二是明确在审企业衔接安排,确保向注册制过渡;三是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涉及公开发行的同步实施注册制。此外,对创业板原有再融资制度进一步优化。

  平安证券分析师王维逸、张亚婕:创业板注册制试点将给A股市场带来红利和分化,头部企业、新兴产业和龙头券商最为受益,但需谨慎尾部企业的缓慢出清。同时,也有望打开证券行业的同质化竞争瓶颈,加速券商的供给侧改革。注册制下更强调市场的资源配置和价值发现功能,龙头券商的询价、定价、研究、销售等专业能力将有的放矢,更为受益。

  光大证券非银金融分析师王一峰:本次改革表明创业板注册制距离落地更近一步,按照科创板的实施经验来看,从细则出台再到正式实施需几个月时间落地,但科创板成熟经验可助力创业板注册制较快落地,预计注册制下创业板首批企业有望在下半年正式落地。

  受益板块

  华泰证券: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后,新股涨跌幅限制放宽,有望改善创业板股票流动性。长期可投标的随扩容逐渐增加,标的稀缺性下降,A股或将出现估值分化,壳价值回落。因此,短期关注券商、A股创投、新股映射或参股、拟分拆上市A股标的;长期关注蓝筹、创蓝筹、新兴产业领航者。

  华创证券:创业板注册制推出后将有效提升创业板IPO规模,疏通创新企业股权融资渠道,钱江水利、大众公用、紫江企业、电广传媒等国内创投企业以及中信证券、中信建投等IPO储备充足的龙头券商有望持续受益。

  新时代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创业板注册制一是利好积累较多中小企业项目的券商;二是利好中小市值的创业板股票;三是利好有直接融资需求且发展速度较快的板块,例如TMT、生物医药等成长行业;四是利好拟分拆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五是利好项目储备丰富的创投企业。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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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注册制改革大幕拉开 制定多元上市条件涨跌幅放宽至20%

2020-04-29 08:22 来源:长江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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