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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所4个月领5警示函 鼎龙文化年报审计违规

2020年03月25日 11:3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5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24日公布的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广东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延柏、黄翠冬执业的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文化”,002502.SZ,曾用名骅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广东证监局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延柏、黄翠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要求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延柏、黄翠冬接受鼎龙文化2018年度报告审计业务委托后,才向前任注册会计师邮寄了《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函》,且至出具审计报告日未得到答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延柏、黄翠冬也未对该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规定。

  二、制定的审计策略执行不到位。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延柏、黄翠冬制定的总体审计策略应对措施包括检查期后事项,以评价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但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延柏、黄翠冬未执行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对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价。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众联)为鼎龙文化聘请的资产评估专家,在相关资产评估项目中使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和市场法,最后采用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资产的可回收价值。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延柏、黄翠冬在利用国众联的工作作为审计证据时,未对国众联使用市场法所涉及的相关假设和方法进行评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未关注到鼎龙文化财务报表中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披露存在错误。鼎龙文化2018年确定的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为深圳市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波网络)、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幻星生园)、霍尔果斯风凌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凌网络)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与购买日及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不一致,但鼎龙文化在2018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为第一波网络、梦幻星生园和风凌网络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并指出与购买日及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延柏、黄翠冬在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鼎龙文化财务报表附中的上述披露错误。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询证函回函的疑虑因素。你们对鼎龙文化供应商预付账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时,3家被函证对象的回函地址相同,其中两家被函证对象的回函快递的发件人为同一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延柏、黄翠冬没有在底稿《与函证程序有关的舞弊风险迹象核对表》中记录,没有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未记录与管理层对重大事项的讨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延柏、黄翠冬在审计过程中与鼎龙文化管理层就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没有形成相关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存在错漏。一是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延柏、黄翠冬在审计工作底稿《利用专家工作——利用管理层的专家》中记录国众联采用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资产的可回收价值,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个别被访谈人未在你们编制的《业务承接(首次承接)面谈记录》中签字确认;三是负责业务承接的行业核准合伙人未在鼎龙文化《业务承接核准单》《业务承接评价表》中确认承接意见。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延柏、黄翠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陈延柏、黄翠冬作为鼎龙文化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延柏、黄翠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延柏、黄翠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广东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鼎龙文化系由广东骅威玩具工艺(集团)有限公司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0年11月17日在深证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2011年12月5日,公司收到汕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的,公司名称由"广东骅威玩具工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5月,公司名称由“骅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骅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7月,公司名称由“骅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20年2月25日,鼎龙文化第一大股东为杭州鼎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3.76%。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由潘序伦先生于1927年在上海创建,是中国建立最早和最有影响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1986年复办,2000年成立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7年更名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立信依法独立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2010年,立信获得首批H股审计执业资格。2010年12月改制成为国内第一家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证监会网站1月7日发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2号)显示,上海监管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张建新、司维、覃剑锋执行的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之江生物”,834839)2015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IPO申报的财务报告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建新、司维、覃剑锋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1.未对大额未回函函证实施替代程序,2.未对部分函证过程保持必要的控制;二、与关联交易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应对措施执行不到位。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张建新、司维、覃剑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同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沪证监决〔2020〕3号)显示,上海监管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竑、彭城执行的长发集团长江投资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投资”,股票简称“*ST长投”,600119.SH)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项目进行了检查。经查,上海监管局发现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竑、彭城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对部分重要内控的有效性进行恰当测试和评价;二、控制测试样本量不符合要求。上海监管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陈竑、彭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2019年12月16日,中国证监会网站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朱伟、张建新、陈朝亮执业的浙江万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盛股份”,603010.SH)2015年、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6〕第610162号、信会师报字〔2017〕第ZF10092号)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恰当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二、对采购与付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三、对销售与收款环节内控评价不恰当;四、对并购子公司第一大供应商的实质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及朱伟、张建新、陈朝亮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中国证监会网站3月12日公布的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浙江证监局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注册会计师杨志平、瞿玉敏执业的嘉兴斯达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达半导”,603290.SH)2015-2018年1-6月审计项目(报告文书:信会师报字〔2018〕第ZA15629号)进行了检查。经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和杨志平、瞿玉敏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一、未获取充分的审计证据;二、政府补助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四、存货监盘程序执行不到位。浙江证监局决定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并决定对杨志平、瞿玉敏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规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规定:如果用作审计证据的信息在编制时利用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对实现注册会计师目的的重要性,并在必要的范围内实施下列程序:

  (一)评价管理层的专家的胜任能力、专业素质和客观性;

  (二)了解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

  (三)评价将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用作相关认定的审计证据的适当性。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实施审计程序,评价财务报表的总体列报(包括相关披露)是否符合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七条规定:积极的函证方式通常比消极的函证方式提供的审计证据可靠。当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注册会计师可考虑采用消极的函证方式:

  (一)重大错报风险评估为低水平;

  (二)涉及大量余额较小的账户;

  (三)预期不存在大量的错误;

  (四)没有理由相信被询证者不认真对待函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规定: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二条规定: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如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以订购单的日期或编号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

  识别特征因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所测试的项目或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0〕32号

  关于对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延柏、黄翠冬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陈延柏、黄翠冬: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们执业的鼎龙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龙文化,曾用名骅威文化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在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要求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你们接受鼎龙文化2018年度报告审计业务委托后,才向前任注册会计师邮寄了《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函》,且至出具审计报告日未得到答复,你们也未对该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规定。

  二、制定的审计策略执行不到位。你们制定的总体审计策略应对措施包括检查期后事项,以评价商誉减值准备计提的合理性,但你们未执行该审计程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未对管理层的专家的工作进行充分了解和评价。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众联)为鼎龙文化聘请的资产评估专家,在相关资产评估项目中使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和市场法,最后采用了收益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资产的可回收价值。你们在利用国众联的工作作为审计证据时,未对国众联使用市场法所涉及的相关假设和方法进行评价。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01 号——审计证据》第十二条的规定。

  四、未关注到鼎龙文化财务报表中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披露存在错误。鼎龙文化2018年确定的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为深圳市第一波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一波网络)、浙江梦幻星生园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幻星生园)、霍尔果斯风凌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风凌网络)的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与购买日及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不一致,但鼎龙文化在2018年度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的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为第一波网络、梦幻星生园和风凌网络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并指出与购买日及以前年度商誉减值测试时所确定的资产组一致。你们在审计过程中未关注到鼎龙文化财务报表附中的上述披露错误。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231 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五、未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询证函回函的疑虑因素。你们对鼎龙文化供应商预付账款科目实施函证程序时,3家被函证对象的回函地址相同,其中两家被函证对象的回函快递的发件人为同一人,你们没有在底稿《与函证程序有关的舞弊风险迹象核对表》中记录,没有进一步获取审计证据消除疑虑。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312 号——函证》第十七条的规定。

  六、未记录与管理层对重大事项的讨论。你们在审计过程中与鼎龙文化管理层就与商誉相关资产组的重大事项进行了多次沟通,但没有形成相关记录。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 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二条的规定。

  七、审计工作底稿的记录存在错漏。一是你们在审计工作底稿《利用专家工作——利用管理层的专家》中记录国众联采用市场法的评估结果作为资产的可回收价值,与实际情况不符;二是个别被访谈人未在你们编制的《业务承接(首次承接)面谈记录》中签字确认;三是负责业务承接的行业核准合伙人未在鼎龙文化《业务承接核准单》《业务承接评价表》中确认承接意见。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 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综上,你们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陈延柏、黄翠冬作为鼎龙文化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确保审计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3月20日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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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信会计师所4个月领5警示函 鼎龙文化年报审计违规

2020-03-25 11:32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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