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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或赔上亿 中介担责将常态化

2020年01月14日 07:12    来源: 时代周报    

  时代周报记者 盛潇岚 发自上海

  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000693.SZ,下称“华泽钴镍”)因财务造假、信息披露违规,被多名投资者告上法庭索赔,迎来一审判决。

  成都中院近日作出判决,判令华泽钴镍赔偿股民冯某37011.61元,国信证券(002736.SZ)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下称“瑞华”)作为中介机构未能幸免,分别承担40%、60%的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华泽钴镍已退市,大概率没有赔付能力,中介机构将成为本案的最终赔偿者。

  1月10日,该案原告代理律师、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就赔偿能力而言,华泽已退市,应该没有赔偿能力,瑞华可能有一定的赔偿能力。相比较而言,国信的赔偿能力是最强的。”

  历史上不乏投资者起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案例,但大多以上市公司赔偿告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连带担责的情况却并不多见。

  此前,国信证券作为华泽钴镍上市的中介机构也因此受到牵连。2018年6月,国信证券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书,因保荐业务及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被证监会处以“没一罚三”共计2800万元的处分。

  因投资者起诉华泽钴镍证券虚假陈述,国信证券涉案金额合计3.29亿元。如今,国信证券作为“最有赔偿能力”的被告,可能面临上亿元甚至数亿元的赔偿责任。

  国信证券是否会上诉?国信投行的发展战略是否会调整?1月12日,时代周报记者联系国信证券相关人士采访,截至发稿尚未收到回复。

  3月1日即将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信息披露和投资者保护作为两个新增专章被重点强调,未来中介机构连带赔偿或成常态。

  中介机构将成最终赔偿者

  2019年初,证监会对外通报了2018年20大稽查典型案例,华泽钴镍虚假陈述违规事件被排在了第二位。通报中,证监会对两大中介机构国信证券和瑞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点名并作出处罚。

  证监会指出,本案系一起上市公司实控人为掩盖资金占用的事实,指使上市公司违规披露的典型案件。

  2013―2015年上半年,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累计发生向关联方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8.9亿元、30.4亿元、14.9亿元,关联方资金占用余额达13.3亿元。为掩盖关联方长期占用资金的事实,上市公司实控人王涛等人通过虚构采购合同、虚构代付业务、凭空进行票据背书等违法手段,将37.8亿元无效票据入账充当还款。

  2018年1月,证监会依法对华泽钴镍作出行政处罚。

  证监会指出,国信证券作为华泽钴镍2013、2014年重大资产重组财务顾问和恢复上市的保荐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13年、2014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存在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

  2018年6月和12月,证监会先后对国信证券及相关从业人员、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从业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投资者索赔案迎来了一审胜诉。

  1月10日,刘国华告诉时代周报记者, “目前一审判决了,还要看对方是否上诉。”他认为,本次胜诉涉及金额仅有3.7万元,但对后续案件具有积极指引意义。

  刘国华律师表示,根据法院一审判决,索赔条件为:在2014年1月10日到2017年7月7日之间买入华泽钴镍股票,并在2017年7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受损投资者。索赔条件最终由法院生效判决确定。

  不过,目前上市公司已经退市,大概率已无赔偿能力。

  此前,华泽钴镍曾因欠费导致官网打不开、公司账上仅有不到178元,获得“A股最穷公司”称号,并在退市前创下46个连续跌停的A股纪录。

  2019年7月9日,华泽退(华泽钴镍)正式在深交所摘牌。在退市之前,华泽钴镍就已资不抵债。

  因此,中介机构将成为真正的赔偿者。其中,瑞华虽然承担大部分连带责任,但近年来先后五次被行政处罚。2019年7月,因卷入康得新(002450.SZ)财务造假案,瑞华再度被举黄牌,是否具备数亿元的赔付能力存疑。

  刘国华对时代周报记者分析称,华泽钴镍已退市,应该已没有赔偿能力,瑞华可能有一定的赔偿能力,相比较而言,国信的赔偿能力最强。

  目前,已有多名投资者起诉国信证券。根据国信证券2019年中报显示,截至2019年6月30日,因投资者起诉华泽钴镍证券虚假陈述,国信证券涉案金额合计3.29亿元,其中部分案件已于2019年8月1日开庭审理(案件标的额合计8698万元)。

  最终的赔偿金额会有多大规模?

  刘国华告诉时代周报记者:“投资者索赔有诉讼时效,证监会行政处罚后三年内,投资者随时可提起诉讼。最终金额目前无法确定,仍有一年左右时间。”证监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时间为2018年1月31日。

  新证券法加强中介机构法律职责

  实际上,此前也不乏投资者起诉证券虚假陈述纠纷的案例,但大多以上市公司赔偿告终,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连带担责的情况却并不多见。

  券商中,目前只有中德证券、国信证券两家,审计机构除了瑞华,也只有此前大智慧(601519.SH)虚假陈述中的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即将在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新证券法,中介机构的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再次被强调,未来中介机构连带赔偿或成常态。

  例如在第八十五章中,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1月11日,北京一家大型券商投行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表示:“修订后的证券法将虚假陈述民事责任(过错推定的连带责任)范围扩大到保荐人、承销商的直接责任人员。理论上,投资者可以直接起诉券商直接责任人员的连带赔偿责任。”

  上述人士对时代周报记者称:“《新证券法》大幅提高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法律责任’一章,条文也是所有章节里最多的,有44条,罚款金额大幅度提高,惩罚的倍数也从原来的1―5倍提高到了1―10倍。”

  其中,对于欺诈发行行为,《新证券法》从原来最高可处募集资金百分之五的罚款,提高至募集资金的一倍;对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从原来最高可处以6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0万元等。

  近年来,严监管不断倒逼中介机构当好“看门人”。

  2019年11月,证监会主席易会满发文强调指出,要增加资本市场司法供给,积极配合推动证券法、刑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加快推进建立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大幅提升违法违规成本。

  东莞证券非银金融分析师许建锋认为,新证券法修订,进一步完善了证券市场基础制度,体现了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方向,为证券市场全面深化改革落实落地,有效防控市场风险,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功能发挥,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提供了坚强的法治保障,具有非常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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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4 07:12 来源:时代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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