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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江西4宗违规吃警示函 未按规定公示信息

2019年11月22日 14:2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监会江西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11号)显示,经查,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公示信息。一是未在分公司营业场所公示客户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二是未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公示证券经纪人信息。

  二、人员岗位设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销人员经办客户账户相关业务。二是柜台岗兼任信息技术岗。三是合规专员经办融资融券业务开户复核业务。

  三、在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时存在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名不清晰,无法确定是否一人操作、一人复核。

  四、在锐拓融合大厦1单元21楼2109、2110的办公场所未向江西证监局报备,也未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许可的营业场所范围内。

  以上问题分别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上述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反映了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合规经营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前身为1991年8月成立的平安保险公司证券业务部。1995年10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9月,公司名称由“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平安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为55.66%。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平安”,601318.SH,02318.HK)为第二大股东,持股比例为40.96%。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客户管理与客户服务制度,加强投资者教育,保护客户合法权益”规定:

  (一)建立健全客户账户管理制度

  证券公司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应当为客户开立资金账户,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首次进入证券市场的客户开立证券账户,并按规定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以下简称客户资金)存管手续。

  客户的资金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现场开立,证券账户应当在证券营业部或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现场开立,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公司应当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在客户开户时,对客户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发现客户身份存疑的,应当要求客户补充提供居民户口簿或者有效期内的护照或者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文件原件等足以证实其身份的其他证明材料,无法证实的,应当拒绝为客户开立账户。

  证券公司不得违反规定限制客户终止交易代理关系、转移资产客户申请转托管、撤销指定交易和销户的,应当在接受客户申请并完成其账户交易结算(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基金代销、新股申购等业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办理完毕,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为客户提供适当的产品和服务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客户财务与收入状况、证券专业知识、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年龄等情况,在与客户签订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对客户进行初次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以后至少每两年根据客户证券投资情况等进行一次后续评估,并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分类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应当事先明确告知客户所提供服务或者销售产品的风险特征,按照规定程序,提供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服务或产品,服务或产品风险特征及告知情况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证券公司认为某一服务或产品不适合某一客户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应当将该情形提示客户,由客户选择是否接受该项服务或产品。证券公司的提示和客户的选择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留存。

  (三)建立健全客户交易安全监控制度,保护客户资产安全

  证券公司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客户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督、控制、调查,根据监管部门及证券交易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客户账户资料及相关交易情况说明。

  发现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疑点时,应当及时通知客户并核实确认、留存证据;基本确认盗买盗卖等异常交易行为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资产,并协助客户向公安机关报案。

  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客户在开立资金账户时自行设置密码,提醒客户适时修改密码和增强密码强度,并在证券营业部经营场所、公司网站、网上证券客户端及自助证券交易客户端提示客户加强身份证件、账号、密码的保护。

  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证监会的规定及合同约定,以信函、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网上查询或者与客户约定的其他方式,保证客户至少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查询其委托、交易记录、证券和资金余额等信息。

  (四)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不规范行为

  证券公司应当统一组织回访客户,对新开户客户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回访,对原有客户的回访比例应当不低于上年末客户总数(不含休眠账户及中止交易账户客户)的10%,回访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核实、客户账户变动确认、证券营业部及证券从业人员是否违规代客户操作账户、是否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是否存在全权委托行为等情况。客户回访应当留痕,相关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3年。

  (五)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制度,妥善处理客户投诉和与客户的纠纷

  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在公司网站及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客户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保证投诉电话至少在营业时间内有人值守。证券公司及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客户投诉书面或者电子档案,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每年4月底前,证券公司和证券营业部应当汇总上一年度证券经纪业务投诉及处理情况,分别报证券公司住所地及证券营业部所在地证监局备案。

  (六)建立健全客户资料管理制度,保证客户资料安全完整

  证券公司应当为每个客户单独建立纸质或者电子档案,客户档案应当包括客户及代理人名称、地址、通讯联系方式、客户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证券账户卡复印件、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客户资金存管协议、授权委托书、风险揭示书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证券公司应当妥善保管客户档案和资料,为客户保密。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管理和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制度,规范证券经纪业务人员行为”规定:

  (一)从事技术、风险监控、合规管理的人员不得从事营销、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等业务活动;营销人员不得经办客户账户及客户资金存管业务;技术人员不得承担风险监控及合规管理职责。

  (二)与客户权益变动相关业务的经办人员之间,应当建立制衡机制。涉及客户资金账户及证券账户的开立、信息修改、注销,建立及变更客户资金存管关系,客户证券账户转托管和撤销指定交易等与客户权益直接相关的业务应当一人操作、一人复核,复核应当留痕。

  涉及限制客户资产转移、改变客户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客户账户资产变动记录的差错确认与调整等非常规性业务操作,应当事先审批,事后复核,审批及复核均应留痕。

  (三)证券公司应当以提供网上查询、书面查询或者在营业场所公示等方式,保证客户在证券公司营业时间内能够随时查询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经办人员和证券经纪人的姓名、执业证书、证券经纪人证书编号等信息。

  (四)证券公司对证券经纪业务人员的绩效考核和激励,不应简单与客户开户数、客户交易量挂钩,应当将被考核人员行为的合规性、服务的适当性、客户投诉的情况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以书面或者电子方式记载、保存。

  《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证券营业部管理制度,保障证券营业部规范、平稳、安全运营”规定:

  (一)证券营业部应当将《证券经营机构营业许可证》放置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对各类印章登记造册,建立各类印章的使用、保管、交接等内控流程。

  (三)证券营业部应当建立健全营业场所安全保障机制,保证与当地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的联系畅通,维护交易秩序稳定;制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定期组织自查,按规定进行演练,自查及演练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保存时间不少于3年。

  (四)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对证券营业部的业务规范、安全、稳定运营负直接责任。证券公司应当每年对证券营业部负责人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情况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五)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应当每3年至少强制离岗一次,强制离岗时间应当连续不少于10个工作日。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强制离岗期间,证券公司应当对证券营业部进行现场稽核,稽核报告应当以书面方式记载、留存。

  (六)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审计。离任审计结束前,被审计人员不得离职;发现违法违规经营问题的,证券公司应当进行内部责任追究,并报当地监管部门或者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且该违规人员至少2年内不得转任其他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或者证券公司同等职务及以上管理人员。证券公司应当在审计结束后3个月内,将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离任审计报告报证券营业部所在地及公司住所地证监局备案。

  (七)本条(四)至(六)款所述年度考核、稽核、审计的内容包括证券营业部的下列事项:有无挪用客户资产、有无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有无向客户提供不适当的产品和服务、有无违规融资及担保、有无向客户承诺收益、有无超范围经营、有无违规为客户办理账户业务、有无重大信息安全事故、有无重大突发事件、有无未了结客户纠纷等,以及证券营业部负责人在上述事项中的责任情况等。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开展各项业务,应当合规经营、勤勉尽责,坚持客户利益至上原则,并遵守下列基本要求:(一)充分了解客户的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诚信记录等信息并及时更新。

  (二)合理划分客户类别和产品、服务风险等级,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服务提供给适合的客户,不得欺诈客户。

  (三)持续督促客户规范证券发行行为,动态监控客户交易活动,及时报告、依法处置重大异常行为,不得为客户违规从事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四)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督促工作人员勤勉尽责,防范其利用职务便利从事违法违规、超越权限或者其他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五)有效管理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防范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该信息买卖证券、建议他人买卖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六)及时识别、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公司不同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切实维护客户利益,公平对待客户。

  (七)依法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关联交易的公允性,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和利益输送。

  (八)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扰乱市场秩序。

  《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

  经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按规定公示信息。一是未在分公司营业场所公示客户投诉电话、传真、电子信箱等投诉渠道和纠纷处理流程。二是未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公示证券经纪人信息。

  二、人员岗位设置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营销人员经办客户账户相关业务。二是柜台岗兼任信息技术岗。三是合规专员经办融资融券业务开户复核业务。

  三、在为客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开户时存在经办人员和复核人员签名不清晰,无法确定是否一人操作、一人复核。

  四、在锐拓融合大厦1单元21楼2109、2110的办公场所未向我局报备,也未在《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许可的营业场所范围内。

  以上问题分别违反了《关于加强证券经纪业务管理的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上述违反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行为,反映了你分公司合规经营存在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现根据《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19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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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证券江西4宗违规吃警示函 未按规定公示信息

2019-11-22 14:2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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