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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刚泰:因大额违规担保被罚 总市值缩水近50亿元

2019年11月01日 13:11    来源: 证券市场红周刊     张哲 李壮

  继*ST刚泰于5月21日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后,这场长达五个月的调查终于在近期落地。*ST刚泰于26日公告收到证监会证监会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其有多项违规担保事由及重大诉讼事项未依法履行信披义务。然而截至发稿日,*ST刚泰的股价自上交所针对上述担保事项向*ST刚泰提出问询以来的累计跌幅已达67.48%,总市值缩水约49.23亿元。

  两年内21笔违规担保 担保金额合计56.34亿元

  2019年04月10日,上交所向*ST刚泰发出了《关于对甘肃刚泰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担保事项的问询函》。*ST刚泰次日即公告称已经对公司违规担保的情况展开了自查。

  *ST刚泰方面表示,其发现公司存在向部分借款纠纷案件提供担保嫌疑,经自查,相关担保均与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刚泰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泰矿业”)及其一致行动人或实际控制人徐建刚相关,但均未经公司有决策权限的决策机构批准,属于违规为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提供担保。

  徐建刚及刚泰矿业于年初接受公司方面询问时回复称,未经*ST刚泰决策程序的对外担保共计16笔,涉及金额约42亿元,目前尚未偿还的本息合计约34亿元。徐建刚还强调,相关借款的担保仅为名义担保,其额外提供的质押担保物约51亿元,能够足额覆盖借款本息,不会给*ST刚泰造成实质性损失。*ST刚泰则在公告中表示,如果徐建刚及控股股东不能偿还上述相关借款,则存在*ST刚泰承担担保责任进而造成损失的风险。相关担保事项作为公司或有负债有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较大影响。

  根据*ST刚泰近日公布的甘肃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11月22日至2018年6月13日期间,刚泰控股为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及其他相关方的21笔借款违规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合计56.34亿元,上述担保事项未经刚泰控股董事会、股东大会决策程序,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上事实,有刚泰控股相关公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此外,《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提到,因前述21笔借款多笔未按期偿还,部分出借人将*ST刚泰列为被告之一提起诉讼,涉诉金额合计不低于7.85亿元,已达到披露标准,*ST刚泰未及时披露。以上事实,有刚泰控股相关公告、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相关法律文书、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以下简称《信披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十七项第规定,*ST刚泰应及时披露前述担保事项。*ST刚泰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信披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及《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自*ST刚泰11日公布公司对违规担保的自查情况后,*ST刚泰在2019年4月12日至19日连续五个交易日开盘即一字跌停,跌势持续至4月30日。*ST刚泰股价大幅度下跌,至今股价仍然低迷,在公司公布甘肃证监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公司股价又连跌三天。4月11日以来,*ST刚泰股价累计跌幅达67.48%,市值缩水约49.43亿元,给广大投资者造成巨大损失。

  *ST刚泰不仅因存在严重信披违规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房处罚,也将受到投资者的维权索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如果投资者在2016年11月22日至2019年4月10日买入,并在2019年4月11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均可发起索赔,您只需将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建议为Excel文件)发送到weiquan@hongzhoukan.com的邮箱,参与《证券市场红周刊》“民间维权”栏目组织的索赔征集活动,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广大投资者在获得赔偿前无须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股质纠纷引发实控人变更 新晋股东无实际控制人

  《红周刊》记者注意到,由于存在股权质押纠纷,*ST刚泰近期发生了实控人变更,但其新晋股东却无实际控制人。

  *ST刚泰于9月28日公布的《关于股东所持部分股份被司法划转的进展公告》中表示,2019年9月26日,*ST刚泰控股股东刚泰集团持有的3.65亿股股票已被司法强制划转至汇通基金名下,而汇通基金是则是由刚泰集团和三家金融机构汇通融致、华融汇通、红塔资管合伙成立,其管理人为汇通融致和刚泰集团,其中执行事务合伙人为刚泰集团。不过,天眼查信息显示,刚泰集团所持有的汇通基金的股权已经多次被法院冻结。

  *ST刚泰在回复上交所在针对这次股份变动向*ST刚泰的问询时指出,本次控制权可能面临变化系因刚泰矿业持有*ST刚泰的股份面临强制执行所致,并非徐建刚的主观意愿。其还提到,汇通融致为中国华融全资子公司华融汇通的子公司,汇通融致和华融汇通为一致行动人。

  除汇通融致和华融汇通外,汇通基金其他合伙人之间不存在一致行动关系。鉴于汇通基金任何一方合伙人均无法单方面控制汇通基金合伙人会议和投资委员会,汇通基金任何一方合伙人均无法控制汇通基金,因此汇通基金无实际控制人。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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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刚泰:因大额违规担保被罚 总市值缩水近50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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