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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工股东公司员工勾结 盗窃1400万煤炭销赃获利

2019年10月24日 22:27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上市公司研究院 法说资本

  新浪财经讯 近日,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则判决书,中国重工股东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公司多位员工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窃取价值1400万的煤炭并伪造被盗煤炭已完成入库的假象,销赃获利。

  据了解,李某2是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公司灵山站甲班调度,孙某是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公司灵山站甲班值班站长,张某2或李某3是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公司灵山站灵矿区域甲班调度,戚某某是鞍钢股份资源储运经营中心甲班原料调度。

  具体操作如下,由李某2私自将从鞍山钢铁铁路运输公司灵山站下行调车场中的一部分装有煤的重车发往沈阳铁路局灵山站。由张某2或李某3通过公司系统伪造此部分煤已被卸车完成的操作,戚某某虚假记录该部分煤炭已被入库。孙某则故意不履行日常检查及监督职责向上级隐瞒尹某等人窃取煤炭的行为。尹某与李某4事先办理沈阳铁路局车皮计划并通过李某某联系存放场地及买家销赃。

  戚某某等人利用上述手法于2012年1月至2013年12月先后10次盗窃共160车皮10421吨煤炭。经鞍山市发改委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价值为1097.45万元。事后戚某某分得赃款共计18.5万元。

  孙某某作为鞍钢铁路运输分公司灵山站甲班装卸调度,受郑某指使,利用职务之便将没有卸车的焦炭记录到灵矿作业区调度图表中,伪造被盗煤已经卸完入库的假象。

  孙某某与尹某、李某2、郑某、张某3伟等人于2014年7月先后两次盗窃40火车皮焦炭,共计2363.7吨。经鞍山市发改委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价值为297.25万。事后郑某分给孙某某赃款共计2万元,孙某某将其中0.2万元分给甲班工长宋某、将其中0.2万元分给维修工长宿某某。案发后,孙某将违法所得1.6万上交鞍钢集团,宋某和宿某某上缴赃款0.3万元。

  李某某于2013年至2014年,先后分八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用现金向尹某收购煤和焦炭,并且通过张某1以金益煤炭名义联系买家销赃。李某某向尹某收购煤85车皮共计5592.5吨、焦炭55车皮共计3307.6吨,经鞍山市发改委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价值为965.12万元。

  2017年8月23日,戚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9月25日被执行逮捕。

  2017年7月22日,孙某某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于同年8月25日被执行逮捕。

  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李某某于2017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于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9月23日被执行逮捕。

  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检察院对上述三人提起公诉,庭审过程中,戚某某主张自己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孙某某辩称自己有自首情节,能主动上交违法所得,因此请求从轻处罚。李某某则表示自己并不知道这些煤炭的来源,同时不存在低价收购的情况,申请法院判处其无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戚某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之便窃取本单位煤、焦炭,变卖后侵吞赃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李某某明知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该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孙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戚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依法判处戚某某有期徒刑6年9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24年5月22日止。)

  孙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22日起至2021年7月21日止。)

  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9月23日起至2025年8月20日止。)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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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重工股东公司员工勾结 盗窃1400万煤炭销赃获利

2019-10-24 22:27 来源:新浪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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