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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科技实控人违规减持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恐失职

2019年08月20日 13:3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0日讯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近日公布的公司监管部文件《关于对蔡志强、河北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怡米康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162号)显示,经查,发现河北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能源”)、怡米康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米康”)以及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科技”,833105)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志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权益变动违规

  华通能源、怡米康及蔡双来持有华通科技股份均系华通科技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志强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与蔡志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华通科技股份3416万股,占华通科技已发行股份的97.16%。

  2017年2月14日,蔡志强减持华通科技股份99.7万股,持有该股比例从69.78%变为66.95%,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97.16%变动为94.32%,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5%时未暂停股票交易,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年2月16日,怡米康减持华通科技股份100万股,持有该股比例从5.69%变为2.84%,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91.48%变为88.63%,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年4月18日,华通能源减持华通科技股份25.4万股,持有该股比例从6.21%变为5.49%,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85.45%变为84.73%,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85%时未暂停股票交易,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违规

  2015年11月3日,华通科技与相关方签署《合作投资建设污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意向协议书》并于2016年7月25日中标。2016年 9月12日,华通科技获得设立院士工作站的批复。2016年12月23日,华通科技与相关方签署《合作投资建设隆化县村级光伏电站项目框架协议书》。上述事项均未及时披露。

  2017年2月17日,华通科技披露了《股份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声明公司没有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份转让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其后,华通科技于2017年2月21日、22日、27日相继披露了上述事项的临时公告。

  蔡志强、怡米康、华通能源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蔡志强作为华通科技的时任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华通科技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1.4条、1.5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6.1条,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做出如下决定:

  对蔡志强、怡米康、华通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华通科技原名河北华通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9日更名为现公司名称。截至2018年,当事人蔡志强为董事长、总经理、第一大股东,持股3475万股,持股比例75.27%。蔡双来任监事、股东,持股352.4万股,比例7.63%。蔡双来与蔡志强系父子关系。华通科技于2015年7月31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总股本5077.6万股,主办券商为财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持续督导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规定:主办券商应督导挂牌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体系、财务管理和风险控制等制度,以及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怡米康原名中能聚和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更名为现公司名称。当事人蔡志强任监事、股东,蔡双来任执行董事、总经理、股东,认缴出资额20万元。

  华通能源于2009年5月22日成立,执行董事宇文芳为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90%,认缴出资额4500万元。监事韩烨持股比例10%,认缴出资额500万元。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日内编制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报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时通知该公众公司;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一)通过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做市方式、竞价方式进行证券转让,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二)通过协议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公众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10%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众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即其拥有权益的股份每达到5%的整数倍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披露。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至披露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公众公司的股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4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办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投资者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业务规定。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1.5条规定: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主办券商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第一时间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www.neeq.cc)公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第6.1条规定: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对本业务规则1.4条规定的监管对象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一)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或者其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说明和披露;

  (二)要求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存在的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约见谈话;

  (四)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五)出具警示函;

  (六)责令改正;

  (七)暂不受理相关主办券商、证券服务机构或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八)暂停解除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股票限售;

  (九)限制证券账户交易;

  (十)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违规行为;

  (十一)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日常监管,在规定期限内回答问询,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补充公告。

  以下为行政处罚原文: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监管部文件

  公司监管部发〔2019〕监管162号

  关于对蔡志强、河北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怡米康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当事人:

  蔡志强,男,1975 年 11 月出生,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河北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高新区湘江道319 号 B-1-1704。

  怡米康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西四环南路 48 号 321 室。

  经查明,上述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事实:

  一、权益变动违规

  河北华通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能源”)、怡米康环保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米康”)及蔡双来持有河北华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通科技”、“公司”)股份均系公司时任董事长、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蔡志强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与蔡志强构成一致行动关系。上述股东合计持有华通科技股份 3,416 万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7.16%。

  2017 年 2 月 14 日,蔡志强减持华通科技股份 997,000 股,持有该股比例从 69.78%变为 66.95%,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 97.16%变动为 94.32%,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95%时未暂停股票交易,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 年 2 月 16 日,怡米康减持华通科技股份 1,000,000 股,持有该股比例从 5.69%变为 2.84%,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 91.48%变为 88.63%,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90%时未暂停股票交易,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2017 年 4 月 18 日,华通能源减持华通科技股份 254,000股,持有该股比例从 6.21%变为 5.49%,与一致行动人合并持股比例从 85.45%变为 84.73%,持股比例达到挂牌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85%时未暂停股票交易,未及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违规

  2015 年 11 月 3 日,华通科技与相关方签署《合作投资建设污水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意向协议书》并于 2016 年 7 月 25日中标。2016 年 9 月 12 日,华通科技获得设立院士工作站的批复。2016 年 12 月 23 日,华通科技与相关方签署《合作投资建设隆化县村级光伏电站项目框架协议书》。上述事项均未及时披露。

  2017 年 2 月 17 日,华通科技披露了《股份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声明公司没有任何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对公司股份转让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其后,华通科技于 2017 年 2 月 21日、22 日、27 日相继披露了上述事项的临时公告。

  蔡志强、怡米康、华通能源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 1.4 条的规定,构成权益变动违规。

  蔡志强作为华通科技的时任董事长,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华通科技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业务规则》第 1.4 条、1.5 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和情节,根据《业务规则》第 6.1 条,我司做出如下决定:

  对蔡志强、怡米康、华通能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

  特此提出警示如下:

  作为挂牌公司投资者,你方应充分重视上述问题,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诚实守信,规范进行股票交易,杜绝此类问题再次发生。如再次发生类似违规行为,我部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作为挂牌公司董事长,你方应当按照《业务规则》忠实、勤勉履行职责,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特此告诫你方应当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并吸取教训,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否则,我司将进一步采取自律监管措施或给予纪律处分。

  全国股转公司公司监管部

  2019 年 8 月 14 日

(责任编辑:孙辰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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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通科技实控人违规减持 主办券商财达证券恐失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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