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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海药子公司遭国税通报 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普票

2019年08月20日 06:4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0日讯 (记者 徐自立 张海蛟) 近日,国税总局武汉稽查局公布多则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海南海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海药”,000566.SZ)下属子公司海口市制药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市制药厂”)涉嫌接受虚开增值税普票,遭到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通报。

  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显示,有3家公司存在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对下游企业开具发票的违法情况,这3家公司被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要求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其中,海口市制药厂涉嫌接受8份虚开增值税普票。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二稽处〔2019〕69775号)显示,武汉鑫保霓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1-6月对下游企业开具150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向海口市制药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4200171320,发票号码30535642-30535644。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二稽处〔2019〕69777号)显示,武汉钡之刚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1-6月对下游企业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5份(含作废1份),其中,向海口市制药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510118-30510120。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武税二稽处〔2019〕69786号)显示,武汉达晶力广告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货物交易情况下于2018年1月17日至2018年6月1日对下游企业开具了149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向海口市制药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份,发票代码为4200171320,发票号码为30491424 -30491425。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海口市制药厂是海南海药下属子公司,海南海药持有其98.42%的股份。海南海药创立于1965年,前身为海口市制药厂。1992年改制为股份公司,1994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至今(股票代码:000566)。海南海药产品结构、剂型丰富,品类达40余种。知名产品有:以特素为主品牌的抗肿瘤药物系列;以枫蓼肠胃康颗粒为主品牌的中成药系列;以注射用头孢曲松钠、头孢西丁钠为主要品牌的抗生素系列等。药品主要服务于中国民众,部分产品远销欧美及东南亚等地区。

  海口市制药厂伴于海口市秀英区海药工业园,工业园占地约12.2万平方米,设计新颖的椭圆形主厂房建设面积5.1万平方米,拥有粉针、水针、胶囊、软胶囊、颗粒剂、片剂、生物工程制剂等多种剂型的生产净化车间,并全部通过国家药品食品管理局的GMP认证;其生产布局、厂房、设备等均达到国内水平,设计生产能力达年产值30亿元。

  这次通报适逢海南海药易主。2019年5月6日,海南海药发布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控制权收购协议》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深圳市南方同正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同正”)、实际控制人刘悉承及其配偶邱晓微签署了《控制权收购协议》。公告显示,经过股权交易,海南华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同实业”)持有海南海药22.23%股权,南方同正向华同实业让渡7.76%海南海药股票表决权,新兴际华医药控股有限公司(简称“医药控股”)持有华同实业100%股权,华同实业成为海南海药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成为海南海药实际控制人。

  此外,本次通报也并不是海南海药年内首次曝出问题。2019年1月18日,海南海药因向关联方转让股权、提供财务资助未履行董事会事前审批程序,未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违规行为,被海南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1年第8号)第一条“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规定:

  (一)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切实做到该移送的移送、该受理的受理、该立案的立案。

  (二)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接到通报后,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派人进行调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立案后依法提请行政执法机关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协助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予以协助。

  (三)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移交案件的全部材料,同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有关材料目录抄送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机关在移送案件时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并抄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四)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予以受理。受理后认为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书面告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对受理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审查,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立案后决定撤销案件的,应当书面通知行政执法机关,同时抄送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应当将案卷材料退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案件作出处理。

  (五)人民检察院对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司法建议,移送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处理。

  (六)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以及公安机关在审查、侦查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线索的,应当根据案件的性质,及时向监察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移送。监察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移送的违纪或者职位犯罪案件线索及时认真审查,依纪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书面告知行政执法机关。

  (七)行政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线索,依法应当向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参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和本意见执行。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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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0 06:4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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