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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兆源投资3宗违法遭罚 基金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

2019年06月12日 17:1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号)显示,经查明,广州恒兆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兆源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其私募产品;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

  恒兆源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田铁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

  一、对恒兆源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田铁勇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通过报刊、电台、电视、互联网等公众传播媒体或者讲座、报告会、分析会和布告、传单、手机短信、微信、博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私募基金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由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应当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采取前款规定的评估、确认等措施。 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由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或者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向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以及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七项和第九项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八项行为的,按照《证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7号

  (广州恒兆源投资管理中心、田铁勇) 

  当事人:广州恒兆源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恒兆源投资),住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田铁勇,男,1965年3月出生,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时任恒兆源投资总经理。

  依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恒兆源投资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恒兆源投资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宣传推介其私募产品

  恒兆源投资在其运营的“广东恒塬泰投资管理中心”网站上,发布“恒塬泰-鹏达地产二期投资产品介绍书”,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宣传其管理的恒塬泰-鹏达地产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基金产品有关内容,并列明其联系方式。

  二、未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未对私募基金进行风险评级

  恒兆源投资发起设立佛山恒塬泰叁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佛山恒塬泰伍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恒塬泰-鹏达地产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等三只私募基金产品时,未严格落实投资者风险评估要求,没有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做书面评估,也没有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同时,恒兆源投资也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上述三只私募基金产品进行风险评级。

  三、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

  恒兆源投资管理的佛山恒塬泰壹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6年7月26日、2016年11月28日合计向广东荟富水电节能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荟富水电)提供无息借款2,000万元;恒兆源投资管理的恒塬泰叁于2017年10月10日合计向广州荟富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荟富投资)提供无息借款2,900万元。荟富水电、荟富投资均为恒兆源投资的关联合伙企业。

  以上事实,有相关合同、银行账户资料、相关当事人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恒兆源投资上述行为,违反了《私募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田铁勇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当事人恒兆源投资、田铁勇书面提出陈述、申辩,认为“利用基金财产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进行利益输送”的认定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恒兆源投资已反复说明收益结算的滞后原因,监管部门前期现场检查时取得的合同并不能说明借款是无息的;恒兆源投资重新签订的借款合同有明确的利息约定,也提供了后期的利息支付银行对账单,利息、本金已全部结清;恒兆源投资合伙人对上述投资行为全部签名追认同意。

  经复核,我局认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不能成立,具体如下:恒兆源投资分别于2015年1月、2017年10月与关联合伙企业荟富水电、荟富投资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不计利息。恒兆源投资也实际提供了借款。虽然恒兆源投资又与荟富水电、荟富投资重新签订了约定利息的借款合同,但在重新签订的合同借款期满时,荟富水电、荟富投资也并没有支付相应利息。直至我局调查工作基本完成,荟富水电、荟富投资才于2019年1月支付利息。对于恒兆源投资重新签订有关合同、征得投资人同意、收取利息的行为,我局在对恒兆源投资及相关责任人员量罚时,已经充分考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私募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恒兆源投资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二、对田铁勇给予警告,并处以二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6月11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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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兆源投资3宗违法遭罚 基金为关联企业提供无息借款

2019-06-12 17:1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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