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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董事长涂国身涉泄密 内幕交易人听风亏损220万

2019年05月10日 17:27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10日讯 中国证监会昨日公布对屈振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为,屈振兴在内幕信息形成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涂某身存在多次联络,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使用“汪某”证券账户交易“中安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屈振兴的上述行为构成了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屈振兴处以30万元的罚款。

  决定书称,涂某身作为中安消的董事长,是《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了中安消本次资产收购的动议、筹划和决策,知悉中安消本次资产收购事项这一内幕信息。

  中国经济网查询,涂某身,即中安消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涂国身。公开资料显示,涂国身,男,籍贯江西吉安县。以净资产为40.6亿元,位居2013年福布斯中国富豪榜排名第336位。2015年,涂国身净资产165亿元,胡润富豪榜排名上升至145位。

  根据决定书,屈振兴与涂某身相识于2014年3月左右,二人之间有资金往来关系。本次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涂某身在2016年4月19日主叫屈振兴、4月26日被屈振兴呼叫,4月12日、4月22日、5月13日、5月15日、5月17日向屈振兴发送过短信。

  屈振兴使用汪某两个证券账户内幕交易“中安消”。“汪某”普通证券账户在2016年5月4日买入“中安消”50.13万股,成交金额1199.51万元。“汪某”信用证券账户在2016年5月6日至9日合计买入“中安消”24.81万股,成交金额544.90万元。内幕信息公开后,“汪某”证券账户将所持有的“中安消”全部卖出,亏损220.78万元。

  屈振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屈振兴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以下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原文: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屈振兴)

  〔2019〕23号

  当事人:屈振兴,男,1981年8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屈振兴内幕交易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安消)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屈振兴的要求,我会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屈振兴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屈振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形成及公开过程

  自2015年借壳上市以来,中安消进行并购重组是常态,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董事会秘书付某的团队就在寻找合适的企业。

  2016年3月左右,由付某负责的中安消投资管理中心并购部牵头开启了本次并购标的考察工作,很多公司直接找到中安消董事长、实际控制人涂某身,涂某身稍微了解之后便让付某展开进一步考察。考察标的公司的前期工作由付某负责,付某团队会在内部立项,将比较满意的公司放入备选名单,并与公司进行谈判;若谈判顺利,在报涂某身审批后,中安消会和这些公司签署并购意向协议;经过董事会和股东大会通过后,中安消最终确定并购标的。

  2016年3月,中安消项目经理王某之与北京启创卓越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创卓越)董事会秘书刘某开始接触。

  2016年3月下旬,刘某与启创卓越董事长李某琳等讨论与中安消合作的可能性,之后启创卓越内部达成一致并与中安消签订了收购框架协议。

  2016年4月28日,中安消将江苏中科智能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智能)项目立项备案。

  2016年4月底,中安消与浙江华和万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和万润)总经理胡某联系,询问华和万润有无被收购意向。约一周后,胡某前往上海与付某等人进行交流讨论。

  2016年5月初,中安消与中科智能董事长查某联系,询问有无被收购意向。第二天,查某在公司开会讨论与中安消并购事宜,会议结束后,查某前往上海与中安消讨论具体事宜。

  2016年5月3日,中安消形成启创卓越项目投资建议书。

  2016年5月12日,中安消形成华和万润项目前期调查汇报书。

  2016年5月中旬,经过近两个月的标的考察工作,付某团队内部确定了启创卓越、中科智能与华和万润3家标的公司。

  2016年5月18日晚,付某在上海向涂某身汇报筛选并购标的相关情况,涂某身听完汇报后同意与上述三家标的公司开展谈判,并立即停牌。

  2016年5月19日,中安消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称中安消正在筹划涉及资产收购的重大事项,可能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中安消”自2016年5月19日起停牌。

  2016年8月8日,“中安消”复牌。

  综上,中安消进行资产收购,拟收购启创卓越、中科智能与华和万润的事项为《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所述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在中安消未公开前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规定的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的形成不晚于2016年3月31日,公开于2016年5月19日。

  涂某身作为中安消的董事长,是《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参与了中安消本次资产收购的动议、筹划和决策,知悉中安消本次资产收购事项这一内幕信息。

  二、屈振兴使用汪某两个证券账户内幕交易“中安消”

  (一)屈振兴与涂某身在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有多次联络

  屈振兴与涂某身相识于2014年3月左右,二人之间有资金往来关系。本次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涂某身在2016年4月19日主叫屈振兴、4月26日被屈振兴呼叫,4月12日、4月22日、5月13日、5月15日、5月17日向屈振兴发送过短信。

  (二)屈振兴实际控制使用汪某两个证券账户

  1. 汪某两个证券账户开户情况

  汪某和屈振兴是表兄弟关系。2016年5月,汪某经屈振兴介绍在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源证券)新开立了两个账户(以下简称“汪某”证券账户)。其中,“汪某”普通证券账户2016年5月3日开立于开源证券安康巴山东路证券营业部;“汪某”信用证券账户2016年5月4日开立于开源证券安康巴山东路证券营业部。

  2. “汪某”证券账户资金划转情况

  2016年5月3日,屈振兴银行账户向汪某银行账户转入1,200万元,同日转入“汪某”普通证券账户对应资金账户;2016年5月5日,屈振兴银行账户向汪某银行账户转入100万元,同日转入“汪某”信用证券账户对应资金账户。

  3. “汪某”证券账户交易手机、IP、MAC地址

  “汪某”普通证券账户通过手机下单交易“中安消”,该手机号为“汪某”证券账户开立时的注册手机号。根据询问笔录,开源证券手机委托系统将验证码发送至该号码后,汪某将验证码发送给屈振兴,由屈振兴在自己手机输入验证码并操作。根据开源证券出具的情况说明,若不更换新的登录号码,则客户每次使用该手机系统委托登录时,系统后台会校验注册手机号和验证码,因此交易流水显示为汪某手机号码。

  “汪某”信用证券账户通过电脑下单交易“中安消”的MAC地址、硬盘序列号和IP地址频繁出现在屈振兴自己的证券账户委托交易流水中。

  4. 相关人员关于“汪某”证券账户控制情况的陈述

  屈振兴承认“汪某”证券账户由屈振兴本人实际控制使用,资金转账、交易决策等均由其本人作出。汪某也承认“汪某”证券账户的资金转入、银证转账和下单操作均由屈振兴负责。

  (三)“汪某”证券账户交易“中安消”及获利情况

  “汪某”普通证券账户在2016年5月4日买入“中安消”501,295股,成交金额11,995,131.55元。“汪某”信用证券账户在2016年5月6日至9日合计买入“中安消”248,127股,成交金额5,448,969.76元。内幕信息公开后,“汪某”证券账户将所持有的“中安消”全部卖出,亏损220.78万元。

  (四)“汪某”证券账户交易“中安消”行为明显异常

  “汪某”证券账户系本次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新开立账户,且开立后即开始大笔集中买入“中安消”,除极少量新股申购记录外,“汪某”证券账户并无其他股票交易记录,买入品种单一,买入态度坚决。

  另外,屈振兴本人证券账户交易多只股票,且交易习惯以当日同时买入卖出为主。屈振兴在2016年5月使用“汪某”证券账户仅单独买入“中安消”一只股票,且交易风格变为只买不卖,在买入后长时间内未进行任何反向交易,交易行为与历史交易习惯背离。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议及情况说明、银行账户资料和流水、证券账户资料和交易流水、通讯记录、交易下单地址、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会认为,屈振兴在本次内幕信息形成后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涂某身存在多次联络,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使用“汪某”证券账户交易“中安消”,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证券交易活动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屈振兴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在听证过程中,屈振兴及其代理人提出如下申辩意见:

  第一,屈振兴与涂某身的联络系资金往来上的正常联络,并非为了获取内幕信息。

  第二,“汪某”证券账户交易“中安消”的行为不明显异常。一是整个过程是屈振兴为了照顾亲戚王某生的业务,将“中安消”在屈振兴控制下的不同证券账户之间的一次调仓。二是就交易股数和交易金额来说,屈振兴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在2016年4月25日卖出的多、通过“汪某”证券账户买入的少;就买入时间来说,屈振兴是看好“中安消”,所以才会于5月4日即“汪某”证券账户刚开立好便大笔买入“中安消”。三是剔除屈振兴使用信用账户时在融资到期前卖出,再于当天买回以进行融资展期的情况,屈振兴的交易习惯并非当天同时买入卖出,而且结合“汪某”证券账户买入“中安消”后的股价走势、停复牌情况及2016年10月有卖出后又买入的交易情况,屈振兴通过“汪某”证券账户交易“中安消”与本人名下账户交易“中安消”的交易模式并无明显区别。

  第三,不能以事先告知书认定事实以外的情况,即屈振兴在本次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以外的时间段存在若干次集中交易行为来佐证屈振兴内幕交易行为成立,并且屈振兴在上述几个时间段内也并未进行过集中交易。

  第四,事先告知书截取部分“事实”以迎合“高度吻合”的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的规定。

  综上,屈振兴不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请求免于行政处罚。

  经复核,我会认为:

  第一,屈振兴提交的陈述申辩意见及证据不足以解释其交易行为的异常性。一是屈振兴在本次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涂某身频繁联络,且“汪某”证券账户的开立时间、转账汇款及买入“中安消”的时间和屈振兴与涂某身联络时间基本一致。二是屈振兴在听证阶段与调查阶段对其转移账户的解释不一致。三是“汪某”证券账户开立后,在交易系统还在调试阶段时就买入“中安消”,凸显了其急于买入的心理。四是在本次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汪某”证券账户除极少量新股申购记录外,并无其他股票交易记录,也没有其他证券资产转入该账户,买入品种单一。五是屈振兴本人账户于2016年4月25日卖出“中安消”均价为23.18元,而使用“汪某”证券账户于5月4日买入“中安消”均价为23.93元,凸显其坚决买入的态度。六是屈振兴本人名下除信用账户外,普通证券账户交易股票也符合当日同时买入卖出的交易特征,当事人所称其交易习惯并非当日同时买入卖出与实情不符。其交易习惯在本次内幕信息形成后至公开前使用“汪某”证券账户买入“中安消”变为只买不卖,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屈振兴所提出的“汪某”证券账户于2016年10月的交易,已是本次内幕信息公开后五个月的行为,不足以证明其涉案交易行为不存在明显异常。

  第二,我会并未截取事实片段,也并非以事先告知书以外事实佐证当事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而是综合考虑了时间吻合程度、交易背离程度等各方面,通过比对屈振兴历史交易情况认定其使用“汪某”证券账户买入“中安消”的交易行为与平时交易习惯明显不同,结合其与内幕信息知情人联络接触状况、账户开立、资金划转以及交易时间等情况,认定其交易与内幕信息高度吻合,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综上,我会对屈振兴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屈振兴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      

  2019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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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消董事长涂国身涉泄密 内幕交易人听风亏损220万

2019-05-10 17:27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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