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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年报审计现四宗违规 亚太会计师所吃警示函

2019年04月28日 10:1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8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26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经检查发现,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亚太会计师所)2018年所执行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002629.SZ)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也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大额销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签订业务约定书前未执行前后任会计师沟通程序;未对重要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执行审阅程序,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调整;签字会计师未勤勉尽责。

  亚太会计师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三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职业道德基本原则1号》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亚太会计师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此外,相关责任人周铁华、欧阳卓作为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签字会计师,未合理关注项目重大审计风险,未实质性参与审计执业,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对亚太会计师所仁智股份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存在的上述问题负有责任。违反了《职业道德基本原则1号》第十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周铁华、欧阳卓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规定:对财务信息作出虚假报告通常表现为:

  (一)对财务报表所依据的会计记录或相关文件记录的操纵、伪造或篡改;

  (二)对交易、事项或其他重要信息在财务报表中的不真实表达或故意遗漏;

  (三)对与确认、计量、分类或列报有关的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故意误用。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规定:在业主直接经营的小型被审计单位中,参与经营管理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可能比大型被审计单位实施更有效的控制监督,并由此弥补不相容职责分离不足的缺陷;但也可能由于内部控制不正规,业主容易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

  在识别小型被审计单位由于舞弊导致的重大错报风险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小型被审计单位的上述特征。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计和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规定:在接受委托前,后任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沟通,并对沟通结果进行评价,以确定是否接受委托。

  《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1号》第十七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对你所执行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也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2017年度仁智股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6.32万元。年报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为27.38万元。

  仁智股份与新增客户大庆国世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齐齐哈尔油气田井下作业服务业务合同,并与大庆市开拓者工程勘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业务转包合同。该笔业务毛利率为70.29%。

  你所在审计过程中,一是未能恰当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实质性应对措施不足。在了解到仁智股份在该业务中作为信用背书方,未提供其他特殊技术或施工服务的情况下,未针对交易行为的必要性、业务模式的特殊性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二是部分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审计底稿中的细节测试只有打勾记录,以及部分记账凭证、结算单复印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大额销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7年末,仁智股份新增3笔大额无缝钢管贸易业务,毛利率为10.63%。

  你所在执行销售收入审计程序时,一是截止性测试执行程序不到位。底稿中仅记录记账凭证,未合理关注控制权实际发生转移情况,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二是对于上述产品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水平的情况,未执行分析性复核及其他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签订业务约定书前未执行前后任会计师沟通程序。检查发现,事务所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发函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晚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2017年11月13日。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规定。

  (二)未对重要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执行审阅程序,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调整。仁智股份持股 6.68 %的参股公司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为125,107.12万元,其他综合收益-318.15万元。你所未对重要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执行审阅程序,未按权益比例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少计提资本公积21.25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签字会计师未勤勉尽责

  对于首次承接的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签字会计师周铁华、欧阳卓未合理关注项目重大审计风险,未实质性参与项目执业,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认为,你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4月22日

  关于对周铁华、欧阳卓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周铁华、欧阳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我局于2018年对你们执行的浙江仁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仁智股份”)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我局发现你们作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充分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也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

  2017年度仁智股份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86.32万元。年报审计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为27.38万元。

  仁智股份与新增客户大庆国世能科学技术有限公司签订齐齐哈尔油气田井下作业服务业务合同,并与大庆市开拓者工程勘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业务转包合同。该笔业务毛利率为70.29%。

  你们在审计过程中,一是未能恰当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实质性应对措施不足。在了解到仁智股份在该业务中作为信用背书方,未提供其他特殊技术或施工服务的情况下,未针对交易行为的必要性、业务模式的特殊性执行进一步的审计程序。二是部分审计程序不充分。审计底稿中的细节测试只有打勾记录,以及部分记账凭证、结算单复印件,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九条、第三十三条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二、大额销售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2017年末,仁智股份新增3笔大额无缝钢管贸易业务,毛利率为10.63%。

  你们在执行销售收入审计程序时,一是截止性测试执行程序不到位。底稿中仅记录记账凭证,未合理关注控制权实际发生转移情况,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二是对于上述产品毛利率显著高于同行业水平的情况,未执行分析性复核及其他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三、其他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签订业务约定书前未执行前后任会计师沟通程序。检查发现,你们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沟通发函时间为2018年3月22日,晚于业务约定书签订时间2017年11月13日。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第七条的规定。

  (二)未对重要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执行审阅程序,未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权益调整。仁智股份持股 6.68 %的参股公司四川三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经审计后净利润为125,107.12万元,其他综合收益-318.15万元。你们未对重要参股公司的财务报表执行审阅程序,未按权益比例对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调整,少计提资本公积21.25万元。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的规定。

  四、审计执业中未勤勉尽责

  你们作为首次承接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的签字会计师,未合理关注项目重大审计风险,未实质性参与审计执业,存在未勤勉尽责的情形。

  上述行为不符合《职业道德基本原则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认为,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4月22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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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智股份年报审计现四宗违规 亚太会计师所吃警示函

2019-04-28 10:12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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