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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集团投行部内鬼内幕交易海航基础 亏损2.3万元

2019年04月22日 11:1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22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4月19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号)显示,经广东证监局立案调查、审理,现已查明,当事人曹志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买卖“海航基础”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曹志亚处以4万元罚款。

  中国经济网查询发现,曹志亚,男,1988年出生,籍贯江苏,毕业于天津财经大学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2010年加入海航,历任海航集团有限公司证券业务部业务总监,海航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业务经理等职。

  曹志亚2018年2月13日浙江海越股份有限公司同意聘任曹志亚先生为公司董事会秘书职务。同年曹志亚辞任董秘。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处罚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9〕3号

  当事人:曹志亚,男,1988年5月出生,住址: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曹志亚内幕交易“海航基础”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曹志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6年初起,海航基础设施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基础)开始参与海南铁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铁路,原名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混改事项。后因混改事项产生重大变化,海航基础于2017年8月形成新的立项方案。

  2017年8月19日,海航基础伍某寰呈批《关于参与海南环岛高铁混改项目立项的请示》。根据混改方案,海南高速铁路有限公司与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合并成立海南铁路,海航基础通过增资海南铁路,并收购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发控)原持有的部分海南铁路股权项目参与海南铁路混改,项目投资总额为139.27-212.69亿元,持股比例为38.32-39.28%。

  2017年9月11日,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事项立项请示经海航基础高管及其上级控股股东海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实业)高管审批通过,海航基础完成该事项第二次内部立项的一级审批流程,即完成海航基础及海航实业的内部决策流程,参与海南铁路新的混改方案。

  2017年11月24日,海航基础向海南发控发函“关于参与海南高铁混改项目合作的函”,表示意向投资。

  2017年11月28日,海航实业马某亮发起海南铁路混改项目第二次内部立项二级审批,即海航实业发起、海航实业的控股股东海航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航集团)审批的二级审批流程。请示的内容与2017年9月11日经一级审批通过的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事项立项请示基本一致。

  2018年1月5日,海航集团通过审批。

  2018年1月23日,海航基础发布公告,公司股票自该日起停牌,并称公司控股股东正在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事项,公司不确定该事项是否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综上,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事项属于《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证券法》第七十五条所述“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为不晚于2017年9月11日,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7年9月11日至2018年1月23日。

  二、曹志亚内幕交易“海航基础”情况

  (一)曹志亚获知内幕信息情况 

  曹志亚因工作关系知悉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事项。2017年9月15日,曹志亚收到海航实业投资银行部邮件,显示海航基础参与海南铁路混改项目调整立项已呈报。因此,曹志亚获知内幕信息的时间为不晚于2017年9月15日。

  (二)“曹志亚”账户交易及决策、操作情况

  “曹志亚”证券账户于2014年7月7日开立。账户交易“海航基础”股票的期间为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2月26日,合计买卖“海航基础”股票100,000股,成交金额1,355,982元,其中买入成交50,000股,买入成交金额689,087元,卖出成交50,000股,卖出成交金额666,895元,扣除交易税费后,亏损23,564.01元。曹志亚实际控制使用“曹志亚”账户,并决策交易“海航基础”股票。

  (三)账户资金情况

  “曹志亚”账户交易“曹志亚”股票的资金为自有资金。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相关人员谈话笔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曹志亚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买卖“海航基础”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曹志亚处以4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19年4月16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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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航集团投行部内鬼内幕交易海航基础 亏损2.3万元

2019-04-22 11:1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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