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熠昭医药下属机构违规减持飞鹿股份 吃证监局警示函

2019年03月20日 09:4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0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证监局网站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14日,宁波聚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减持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股份”,股票代码:300665)股票361.25万股,持股比例由7.24%(截至2018年10月7日)降至4.27%。宁波聚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股比例下降到5%时,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飞鹿股份股份。

  宁波聚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宁波聚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成立于2015年4月8日 ,是熠昭(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旗下子公司。股东结构如下:熠昭(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持股78.31%;周志文持股15.94%;李涛持股1.25%;左从林持股1.25%;张洪山持股1.25%;童绍辉持股1.07% ;周艺持股0.62%;北京宏儒和愉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0.31%。

  熠昭(北京)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8月22日,从事医药产业的生产及研发,并继续进行生物医药行业的投资。2011年4月15日,公司下属的子公司舒泰神(北京)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舒泰神”,股票代码:300204)在深圳创业板上市。

  相关法规: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宁波聚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4号

  宁波聚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截至2018年10月7日,你公司持有株洲飞鹿高新材料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鹿股份”)7.24%的股份,股份来源为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票。2018年10月8日至2019年1月14日,你公司通过证券交易系统以大宗交易及竞价方式合计减持飞鹿股份股票361.25万股,占飞鹿股份股份总数的2.97%,减持后持有飞鹿股份的股份比例下降至4.27%。你公司在持股比例下降到5%时,未按照规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也未在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前停止卖出飞鹿股份股份。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引以为戒,并采取有效措施,规范股票买卖行为,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你公司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19年3月13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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