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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创证券一负责人违规提供融资中介 虚假信息骗证监局

2019年03月19日 10:3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9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证监局网站发布诚信信息显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金炜棋,未能恪守诚信、勤勉尽责,违规为其他证券公司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并在浙江证监局核查上述事项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重大事项。

  金炜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

  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认定金炜棋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金炜棋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

  相关法规: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业规范,恪守诚信,勤勉尽责。

  《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可以将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一)向证券监管机构提供虚假信息、隐瞒重大事项;

  (二)拒绝配合证券监管机构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三)擅离职守;

  (四)1年内累计3次被证券监管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管谈话;

  (五)累计3次被自律组织纪律处分;

  (六)累计3次对公司受到行政处罚负有领导责任;

  (七)累计5次对公司受到纪律处分负有领导责任;

  (八)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证券经纪人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和证券公司授权的范围内执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替客户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二)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客户的信息,或者诱使客户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三)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四)采取贬低竞争对手、进入竞争对手营业场所劝导客户等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 [1]

  (五)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六)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七)为客户提供非法的服务场所或者交易设施,或者通过互联网络、新闻媒体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八)委托他人代理其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等活动;

  (九)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证券公司的员工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营销活动,参照本规定执行。

  证券公司的证券经纪业务营销人员数量应当与公司的管理能力相适应。

  以下为全文:

  关于对金炜棋采取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措施的决定

  金炜棋、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金炜棋作为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未能恪守诚信、勤勉尽责,违规为其他证券公司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以及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并在我局核查上述事项过程中向我局提供虚假信息、隐瞒相关重大事项。

  以上事实有相关客户账户资料、电话录音、情况说明、谈话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四条、《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的有关规定。按照《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认定金炜棋为不适当人选,自本决定作出之日起2年内,不得担任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分支机构负责人等职务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免除金炜棋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文二路证券营业部负责人的决定,并在作出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达到披露要求的,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浙江证监局

  2019年2月27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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