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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勿闯虚假广告禁区

2018年12月10日 07:23    来源: 证券日报    

  ■择 远

  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通知,要求各地做好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工作。

  通知明确,“三品一械”广告必须真实、科学、准确地向公众介绍产品信息,其表现形式和宣传效果不得对公众造成误导;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保证等内容,不得使用广告代言人做推荐、证明,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三品一械”广告。

  在笔者看来,对于“三品一械”广告的这一要求,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是相似的。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的监管措施包括: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不按期披露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资本市场“三公”原则,侵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监管部门对此的态度非常明确:坚决依法严肃处理。

  再回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日前发布的通知上来。事实上,早在2015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经明确违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音像出版单位、互联网信息提供者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

  在A股市场中,也有不少医药类企业,而个别的上市公司还曾陷入过虚假广告的风波中,引起股价波动。总之,对于任何一家公司而言,所做的广告一定要实事求是,不要夸大产品的功效,不要闯入虚假广告的禁区。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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