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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陷多项纠纷 晋商银行赴港申请IPO冲山西首家上市行

2019年02月28日 13:07    来源: 21世纪经济报道    

  2月26日晚,晋商银行向港交所提交聆讯后数据集,申请在港上市。若该行IPO,则有望成为山西省首家上市银行。

  根据资料,晋商银行为山西省省级法人银行。1998年10月,山西省太原市财政局、太原市47家城市信用社及太原市城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的原有股东共同发起设立太原市商业银行。2008年12月,更名为晋商银行。经过多次增资扩股,晋商银行注册资本至48.68亿元。

  受当地经济结构,晋商银行主要资产为公司贷款。但零售银行业务增长较快。截至2018年9月末,晋商银行不良贷款率1.81%,关注类贷款占比1.5%。

  股东背景详解

  晋商银行股东背景主要为山西省当地国资。晋商银行拥有150名法人股东和7151名自然人股东,分别持有该行98.38%、1.62%权益。前几大股东中,山西省国资委的全资子公司山西国投间接持有该行28.89%股份,山西省财政厅全资子公司山西金融投资控股集团直接持有该行14.69%股份,中国华能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华能资本持有该行12.33%股份,太原市财政局持有该行9.58%股份,山西省民企长治市南烨实业集团持有该行9.26%股份。

  高管中,晋商银行董事长为阎俊生,长期在太原当地银行业工作,自2014年12月担任该行董事长。晋商银行行长唐一平曾在农业银行工作24年,曾担任农业银行副行长,自2017年2月起担任晋商银行行长。

  截至2018年9月末,晋商银行总资产为2084.34亿元,比上年末微增0.76%;其中,贷款余额1048.98亿元,比上年末增加7.9%。

  晋商银行的业绩结构中,仍以公司银行业务为主,占比达七成以上,但零售银行业务增长较快。截至2018年9月末,公司银行业务、零售银行业务和金融市场业务占比分别为71.4%、22.6%、6.0%,叫上年末分别增长-2.5、7.9、-5.3个百分点。

  在公司贷款方面,截至2018年9月30日,晋商银行已向钢铁行业及炼焦行业的多家企业发放贷款,总计132.49亿元,占贷款总额的18.1%,不良贷款率3.27%。该行称,通常而言,这些产业被认为属于两高一剩的范畴。这些企业的生产设备或产品线均不属于国家淘汰或限制类设备或生产线。  

  不良压力较大

  晋商银行的不良资产压力不小。

  截至2016年末、2017年末以及2018年9月末,晋商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87%、1.64%及1.81%;同期,关注类贷款占比提升,分别占发放贷款和垫款总额的0.4%、0.6%及1.5%。2018年不良率增加,主要是由于部分制造业和批发零售业的公司借款人经营困难及还款能力减弱。

  不良贷款中,公司不良贷款由截至2016年末的人民币11.3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42%)增加22.4%至截至2017年末的13.9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05%),并进一步增至截至2018年9月的16.58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27%),公司不良贷款持续增加,主要归因于从事制造及批发零售业的若干公司借款人主要因产业升级及整合推动市场竞争加剧而导致其经营困难及还款能力减弱。

  个人不良贷款由截至2016年末的1.4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2.12%)增至截至2017年末的2.05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59%),并进一步增至截至2018年9月的2.43元(不良贷款率为1.61%)。个人不良贷款金额持续增加,主要由于经济放缓期间部分风险承受能力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及个人的财务状况恶化及偿还能力减弱,导致不良个人经营贷款及个人消费贷款增加。

  分类为关注类的贷款迁徙率,从2016年的92.78%增至截至2018年9月末的95.72%,而分类为次级类的贷款迁徙率从2016年的零增至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14.55%。此外,分类为可疑类的贷款迁徙率从2016年的0增至截至2018年9月30日的100.00%。该等比率增加反映了分类为关注类、次级类或可疑类的贷款降级增加。

  该行称,贷款迁徙率变化,原因主要由于:(i)若干公司客户(从事制造业及批发零售业的客户)及若干个人经营贷款客户的还款能力变弱;及(ii)2017年的监管政策变动,要求银行于2018年年底前将逾期90天的贷款归类为不良贷款,根据该政策,调整了贷款分类政策且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工作。

  多项业务纠纷或被处罚

  不过,晋商银行仍有多项法律及行政诉讼。该行在16宗申索本金金额超过1千万元且对相关资产享有诉权的待决诉讼中作为原告,该等法律程序涉及的申索本金总额约为人民币12.66亿元。

  此外,该行披露一宗尚未公开的票据纠纷案件。

  具体为,2017年8月,X银行就一项关于票据的纠纷向其所在省份的高级人民法院对晋商银行提起了诉讼。X银行声称其于2015年8月18日从Y银行购买了98张银行承兑汇票(简称“2015案件票据”),于2015年10月19日向晋商银行交付了上述票据,认为晋商银行将会在收票后向Y银行支付票款,从而使得Y银行取得充足资金向X银行还款。X银行进一步指控晋商银行在收取票据之后,并未向Y银行付款,也没有将X银行案件票据退还予X银行。据此,X银行要求晋商银行赔偿票据本金之损失,金额为9.276亿元,连同自2015年10月19日(相关票据到期日)起产生的利息,以及案件相关诉讼费用。截至最后实际可行日期,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晋商银行在其招股书中称,X银行的指控并无证据。与X银行的指控不同,晋商银行是通过与Z银行订立有效及具约束力的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合同(「与Z银行签订的协议」),于2015年10月19日购买了2015案件票据。同日,晋商银行从X银行的员工处收到了2015案件票据,并按照规管相关业务的中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了核对,也确认了相关票据正是Z银行签订的协议下的票据。晋商银行随后根据与Z银行签订的协议向Z银行支付了全款。针对2015案件票据,晋商银行并未与X银行或Y银行订立任何合同和安排。此外,X银行及Y银行均不是2015案件票据的背书人。因此,基于晋商银行在此案中聘请的法律顾问对相关中国法律法规的意见,晋商银行认为自己没有任何法律或合同义务需要向Y银行支付票款或者向X银行返还2015案件票据。

  除法律纠纷,该行受到监管机构多项行政处罚,合计罚款金额及被没收的不正当收益为人民币391.28万元。还接获其他若干项行政处罚,合计罚款金额及被没收的不正当收益为人民币201.75万元。

  此外,该行披露,原董事长上官永清于2014年7月赴任山西国信投资集团董事长。2016年6月因涉嫌职务侵占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事项而受到刑事调查。2018年9月,分管信息科技和网络金融的原副行长栗建强受到山西省纪委监委的调查。该行在注意到此项事件之后,及时向相关银行监管部门进行了报告。上述刑事调查仍在进行中,相关司法机构尚未公布关于此事件的细节信息。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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