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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见股份夭折增资案“顺藤摸瓜” 2人泄密5人内幕交易

2020年11月24日 16:5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4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7号)显示,经查明,2017年4月14日至5月12日间,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开展了拟对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600093.SH)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增资入股的事项,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易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副总经理左某分别参与了该事项的商榷、论证、推进、框架协议的起草等工作。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证监会判定,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 

  当事人胡钢参加上述2017年4月24日的会议,于当天知悉内幕信息。胡钢与艾某、李某宏是多年同学,三人经常通话、聚会,联系较多。2017年5月12日,胡钢、艾某、李某宏共同参加同学聚会时,胡钢将案涉内幕信息告诉艾某、李某宏。另外,俎某芬是胡钢父亲的主治医生,胡钢经常前往医院探望其父亲,并与俎某芬交流。内幕信息公开前,胡钢前往医院探望其父并与俎某芬交流时,将案涉内幕信息告诉俎某芬,并建议俎某芬交易“易见股份”。 

  胡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根据胡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胡钢处以8万元的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0号)显示,经查明,文中泄密人胡某系上述胡钢,胡钢将案涉内幕信息告诉艾某、李某宏,方勇与李某宏是同事,内幕信息公开前,方勇在办公室听到李某宏涉及交易“易见股份”的电话有关内容。方勇自认听到有关电话内容后,询问了李某宏“易见股份”的情况,后方勇控制其配偶蒋某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5日买入“易见股份”2.12万股,买入金额27.46万元,后全部卖出,获利4.36万元。方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根据方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没收方勇违法所得4.36万元,并处以13.07万元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1号)显示,经查明,上述胡钢之父主治医生俎某芬系本案内幕交易人俎云芬,胡钢对其泄密后,俎云芬控制其本人账户于2017年5月15日买入“易见股份”1.92万股,买入金额24.83万元,后全部卖出,获利1.18万元。俎云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没收俎云芬违法所得1.18万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26号)显示,经查明,上述胡钢泄密之同学艾某系本案内幕交易人艾英,胡钢对其泄密后,艾英控制其本人账户于2017年5月15日买入“易见股份”3.38万股,买入金额43.49万元,后全部卖出,获利496.97元。艾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没收艾英违法所得496.97元,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此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6号)显示,经查明,左某在开展增资扩股事项有关工作时,安排胡某苹承担文书传递等相关具体工作。胡某苹承担前述工作期间,当事人李联凤因业务关系前往胡某苹办公室,并在胡某苹办公桌上看到增资扩股事项有关文件,因而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李联凤随后将内幕信息分别泄露给了张某1、张某菊。 

  李联凤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李联凤处以8万元的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8号)显示,经查明,上述李联凤泄密之人张某菊系本案内幕交易人张秋菊。李联凤与张秋菊相熟,二人经常见面,周末经常一起吃饭。李联凤获取内幕信息后、与张秋菊一起吃饭时,将有关信息告诉张秋菊。张秋菊控制“税某”账户于2017年5月11日买入“易见股份”18.64万股,买入金额235.980万元,后全部卖出,获利12.67万元;同日,张秋菊控制“张某”账户买入“易见股份”21.36万股,买入金额269.96万元,后全部卖出,获利16.61万元。综上,张秋菊共买入“易见股份”40万股,合计买入金额505.94万元,合计获利29.28万元。张秋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张秋菊没收违法所得29.28万元,并处以87.83万元的罚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网站于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20〕19号)显示,经查明,上述李联凤泄密之人张某1系本案内幕交易人张谊。李联凤与张谊相熟,二人见面较多,李联凤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将有关信息告诉张谊。张谊与左某为好友关系,内幕信息公开前,二人于2017年5月2日、7日、14日通话联络。张谊控制“范某清”账户于2017年5月12日买入“易见股份”11.90万股,买入金额151.13万元,后全部卖出,获利8.95万元;张谊控制“赵某新”账户于2017年5月12日买入“易见股份”11.71万股,买入金额149.54万元,后全部卖出,获利3.67万元。综上,张谊共合计买入“易见股份”23.61万股,合计买入金额300.67万元,合计获利12.62万元。张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上海监管局决定对张谊没收违法所得12.62万元,并处以37.85万元的罚款。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易见股份成立于1997年6月23日,注册资本11.22亿元,于1997年6月26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云南省滇中产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40亿股,持股比例21.4%。,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为第三大股东,持股1.24亿股,持股比例11.01%。 

  当事人胡钢自2013年6月29日至2017年9月11日任易见股份第6届独立董事。 

  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3月6日,注册资本59.25亿人民币,华侨城(云南)投资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比例51%。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7年2月13日,注册资本2.4亿人民币,冷天辉为大股东、实控人,持股比例51.04%。 

  易见股份于2017年6月1日发布的《关于收到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的提示性公告》显示,世博旅游集团拟对九天控股进行增资取得九天控股40%的股权,本次增资完成后,世博旅游集团将通过九天控股间接持有公司37.17%的股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冷天辉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收购人确定要约价格为13.45 元/股。 

    

  易见股份于2017年10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要约收购事宜终止的公告》显示,根据交易各方于2017年9月7日签署的《<增资扩股框架协议>补充协议(二)》,各方同意将《增资扩股框架协议》的期限自动延长至2017年10月12日,延长期限届满后,如仍未能签订正式的增资扩股协议及其他配套文件,《增资扩股框架协议》将自动终止,本次增资扩股事项将终止,要约收购事宜也随之终止。截至2017年10月12日,世博旅游集团尚未获得上级单位华侨城集团公司对本次交易的审批通过,未能在延长期限届满时签订正式的增资扩股协议及其他配套文件。经交易各方共同商定,不再延长《增资扩股框架协议》的最终截止日期,相关协议于2017年10月12日自动终止,即本次增资扩股事项于2017年10月12日终止,要约收购事宜也随之终止。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16号 

  当事人:李联凤,女,1978年2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李联凤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李联凤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云南世博对九天集团的增资扩股事项持续推进。其中,4月26日,云南世博有关人员前往九天集团沟通立项报告及框架协议的内容,九天集团副总经理左某作为九天集团主要人员参与本次沟通,左某不晚于该日起参与项目框架协议起草等工作。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 

  二、李联凤泄露内幕信息的事实 

  (一)李联凤获取内幕信息的情况 

  左某在开展增资扩股事项有关工作时,安排胡某苹承担文书传递等相关具体工作。胡某苹承担前述工作期间,李联凤因业务关系前往胡某苹办公室,并在胡某苹办公桌上看到增资扩股事项有关文件,因而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 

  (二)李联凤泄露内幕信息的情况 

  1.李联凤向张某1泄露内幕信息 

  李联凤与张某1相熟,二人见面较多,李联凤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将有关信息告诉张某1。内幕信息公开前,从李联凤处获取内幕信息后,张某1控制使用“范某清”“赵某新”账户集中、大额买入“易见股份”,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张某1自认其系从李联凤处获取信息后,萌生了买入“易见股份”的想法。综上,李联凤向张某1泄露内幕信息。 

  2.李联凤向张某菊泄露内幕信息 

  李联凤与张某菊相熟,二人经常见面,周末经常一起吃饭。李联凤获取内幕信息后、与张某菊一起吃饭时,将有关信息告诉张某菊。内幕信息公开前,从李联凤处获取内幕信息后,张某菊控制使用“税某”“张某2”账户集中、大额买入“易见股份”,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张某菊称其从李联凤处获取信息后,认为“易见股份”的股价可能会上涨。综上,李联凤向张某菊泄露内幕信息。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李联凤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根据李联凤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李联凤处以八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17号  

  当事人:胡钢,男,1969年8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胡钢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和申辩,但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胡钢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时任独立董事胡钢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钢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云南世博对九天集团的增资扩股事项持续推进。其中,4月26日,云南世博有关人员前往九天集团沟通立项报告及框架协议的内容,九天集团副总经理左某作为九天集团主要人员参与本次沟通,左某不晚于该日起参与项目框架协议起草等工作。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胡钢参加2017年4月24日的会议,于当天知悉内幕信息。 

  二、胡钢泄露内幕信息的事实 

  (一)胡钢向艾某、李某宏泄露内幕信息 

  胡钢与艾某为小学、初中、高中同学,二人2017年时分别为班级在昆明同学会的副会长、会长,平时联系、聚会较多。胡钢与李某宏是初中、高中同学,2017年时二人经常通话、聚会,联系较多,2017年5月2日至13日期间,二人通话13次。2017年5月12日,胡钢、艾某、李某宏共同参加同学聚会时,胡钢将案涉内幕信息告诉艾某、李某宏。2017年5月15日,艾某控制“艾某”账户、李某宏控制“李某全”账户分别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易见股份”,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艾某、李某宏均承认聚会获取信息后萌生了买入“易见股份”的想法。综上,胡钢向艾某、李某宏泄露内幕信息。 

  (二)胡钢向俎某芬泄露内幕信息 

  俎某芬是胡钢父亲的主治医生,胡钢经常前往医院探望其父亲,并与俎某芬交流。内幕信息公开前,胡钢前往医院探望其父并与俎某芬交流时,将案涉内幕信息告诉俎某芬,并建议俎某芬交易“易见股份”。另外,内幕信息公开前,胡钢与俎某芬存在多次通话联络,其中2017年5月15日二人于11:12通话,“俎某芬”账户于11:17开始委托买入“易见股份”。2017年5月15日,“俎某芬”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并集中买入“易见股份”,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俎某芬承认其系因听了胡钢的信息决定买入“易见股份”。综上,胡钢向俎某芬泄露内幕信息。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胡钢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泄露内幕信息行为。 

  胡钢在其申辩材料中提出,其对涉案违法事实均予认可,但其没有违法的主观意愿,也没有开展谋利的违法行为,其个人经济收入低,家庭经济负担大,请求减免罚款金额。 

  本局认为,胡钢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的事实清楚,本案已对胡钢的违法事实、情节等情况进行了综合考量,处罚幅度适当,胡钢提出减免罚款金额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胡钢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胡钢处以八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18号 

  当事人:张秋菊,女,1978年8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张秋菊内幕交易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秋菊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云南世博对九天集团的增资扩股事项持续推进。其中,4月26日,云南世博有关人员前往九天集团沟通立项报告及框架协议的内容,九天集团副总经理左某作为九天集团主要人员参与本次沟通,左某不晚于该日起参与项目框架协议起草等工作。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 

  二、张秋菊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一)张秋菊从李某凤处获取内幕信息 

  左某在开展增资扩股事项有关工作时,安排胡某苹承担文书传递等相关具体工作。胡某苹承担前述工作期间,李某凤因业务关系前往胡某苹办公室,并在胡某苹办公桌上看到增资扩股事项有关文件,因而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 

  李某凤与张秋菊相熟,二人经常见面,周末经常一起吃饭。李某凤获取内幕信息后、与张秋菊一起吃饭时,将有关信息告诉张秋菊。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张秋菊交易“易见股份” 

  张秋菊控制“税某”账户于2017年5月11日买入“易见股份”186,400股,买入金额2,359,809.00元。前述买入的股票于2017年6月14前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126,653.32元。 

  张秋菊控制“张某”账户于2017年5月11日买入“易见股份”213,600股,买入金额2,699,565.00元。前述买入的股票于2017年6月14前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166,103.58元。 

  综上,张秋菊共控制“税某”“张某”账户于内幕信息公开前合计买入“易见股份”400,000股,合计买入金额5,059,374.00元。前述买入的股票后全部卖出。经计算,上述交易合计获利292,756.90元。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张秋菊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税某”“张某”账户于2017年3月31日开立,开立至涉案交易前,仅分别买入过十万元“中信证券”和“科大讯飞”。内幕信息公开前,“税某”“张某”账户集中、大额买入“易见股份”,交易金额明显放大,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张秋菊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秋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张秋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张秋菊没收违法所得292,756.90元,并处以878,270.70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19号 

  当事人:张谊,女,1982年1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张谊内幕交易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张谊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云南世博对九天集团的增资扩股事项持续推进。其中,4月26日,云南世博有关人员前往九天集团沟通立项报告及框架协议的内容,九天集团副总经理左某作为九天集团主要人员参与本次沟通,左某不晚于该日起参与项目框架协议起草等工作。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左某具体参与增资扩股事项有关工作,参与2017年4月26日的沟通会,不晚于该日知悉内幕信息。 

  二、张谊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一)张谊从李某凤处获取内幕信息,及其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左某存在联络 

  1.张谊从李某凤处获取内幕信息 

  左某在开展增资扩股事项有关工作时,安排胡某苹承担文书传递等相关具体工作。胡某苹承担前述工作期间,李某凤因业务关系前往胡某苹办公室,并在胡某苹办公桌上看到增资扩股事项有关文件,因而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 

  李某凤与张谊相熟,二人见面较多,李某凤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将有关信息告诉张谊。 

  2.内幕信息公开前,张谊同左某存在联络 

  张谊与左某为好友关系,内幕信息公开前,二人于2017年5月2日、7日、14日通话联络。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张谊交易“易见股份” 

  张谊控制“范某清”账户于2017年5月12日买入“易见股份”119,000股,买入金额1,511,300.00元。前述买入的股票于2017年7月6日至10日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89,461.53元。 

  张谊控制“赵某新”账户于2017年5月12日买入“易见股份”117,100股,买入金额1,495,360.00元。前述买入的股票于2017年6月21日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36,692.40元。 

  综上,张谊共控制“范某清”“赵某新”账户于内幕信息公开前合计买入“易见股份”236,100股,合计买入金额3,006,660.00元。前述买入的股票后全部卖出。经计算,合计获利126,153.93元。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张谊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2016年9月至涉案交易前,“范某清”“赵某新”账户交易其他股票金额均不超过一万元,其中“范某清”账户期间仅有四次证券买入记录。2017年5月12日,“范某清”“赵某新”账户集中、大额买入“易见股份”,交易金额明显放大。5月16日“易见股份”停牌时,“范某清”“赵某新”账户均几乎全仓持有“易见股份”。综上,“范某清”“赵某新”账户2017年5月12日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张谊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通讯记录、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张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张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张谊没收违法所得126,153.93元,并处以378,461.79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20号 

  当事人:方勇,男,1975年9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方勇内幕交易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方勇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云南世博对九天集团的增资扩股事项持续推进,包括起草、签署框架协议初稿等。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胡某参加2017年4月24日的会议,于当天知悉内幕信息。 

  二、方勇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一)李某宏从胡某处获取内幕信息 

  李某宏与胡某是初中、高中同学,2017年时候二人经常通话、聚会,联系较多。内幕信息公开前,2017年5月2日至13日期间,二人通话13次。2017年5月12日,二人共同参加同学聚会,聚会上,胡某向李某宏泄露了案涉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方勇与李某宏存在接触 

  方勇与李某宏是同事,内幕信息公开前,方勇在办公室听到李某宏涉及交易“易见股份”的电话有关内容。方勇自认听到有关电话内容后,询问了李某宏“易见股份”的情况。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方勇交易“易见股份” 

  内幕信息公开前,方勇控制其配偶蒋某的证券账户于2017年5月15日买入“易见股份”21,200股,买入金额274,580.00元。前述买入的股票于2018年1月19日前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43,576.19元。 

  (四)内幕信息公开前,方勇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2016年9月1日至涉案交易前,“蒋某”账户交易其他股票金额均在两万元以下,多为几千元。2017年5月15日,“蒋某”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并卖出其他股票用于集中买入“易见股份”,交易金额明显放大,5月16日停牌时,该账户全仓持有“易见股份”。综上,“蒋某”账户2017年5月15日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方勇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方勇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方勇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方勇违法所得43,576.19元,并处以130,728.57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21号 

  当事人:俎云芬,女,1964年8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俎云芬内幕交易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俎云芬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云南世博对九天集团的增资扩股事项持续推进,包括起草、签署框架协议初稿等。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胡某参加2017年4月24日的会议,于当天知悉内幕信息。 

  二、俎云芬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一)俎云芬从胡某处获取内幕信息 

  俎云芬是胡某父亲的主治医生,胡某经常前往医院探望其父亲,并与俎云芬交流。内幕信息公开前,胡某前往医院探望其父并与俎云芬交流时,将案涉内幕信息告诉俎云芬,建议俎云芬交易“易见股份”。内幕信息公开前,胡某与俎云芬存在多次通话联络,其中2017年5月15日二人于11:12通话,“俎云芬”账户于11:17开始委托买入“易见股份”。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俎云芬交易“易见股份” 

  俎云芬控制“俎云芬”账户于2017年5月15日买入“易见股份”19,200股,买入金额248,272.00元。前述买入的股票于2017年6月12日(复牌日)、15日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11,838.06元。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俎云芬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2016年1月6日至涉案交易前,“俎云芬”账户一直没有交易证券。2016年9月至涉案交易前,“俎云芬”账户的总资产一直小于三百元。5月15日“俎云芬”账户突击转入资金并集中买入“易见股份”,交易金额明显放大,5月16日停牌时,该账户全仓持有“易见股份”。综上,“俎云芬”账户2017年5月15日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俎云芬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俎云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俎云芬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俎云芬违法所得11,838.06元,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20〕26号 

  当事人:艾英,女,1970年1月出生,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有关规定,本局对艾英内幕交易易见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见股份或公司)股票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艾英存在如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7年4月14日,云南世博旅游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世博)财务部副部长唐某成,与易见股份时任独立董事胡某一起吃饭,二人谈及云南世博可以与易见股份的大股东云南九天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天集团)进行股权方面合作的想法。之后,二人分别将该想法向九天集团及云南世博双方时任总经理等人汇报,双方同意进一步接触,并约定2017年4月24日面谈。 

  4月24日,九天集团时任总经理冷某晴、胡某等人与云南世博时任总经理葛某荣等人召开会议,商讨云南世博增资入股九天集团事项,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决定继续推进合作。 

  4月24日至5月12日期间,云南世博对九天集团的增资扩股事项持续推进,包括起草、签署框架协议初稿等。 

  5月16日,易见股份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披露公司大股东九天集团正在筹划涉及易见股份的重大事件,可能涉及易见股份控制权变更。“易见股份”自5月16日起停牌。 

  5月23日,易见股份披露九天集团的股东冷某辉、冷某晴、冷某芬与云南世博已签署《增资扩股框架协议》,云南世博拟增资入股九天集团,若该增资扩股完成,易见股份的实际控制人预计发生变更。 

  前述增资扩股事项,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于2017年4月24日,公开于2017年5月16日。胡某参加2017年4月24日的会议,于当天知悉内幕信息。 

  二、艾英内幕交易“易见股份”的事实 

  (一)艾英从胡某处获取内幕信息 

  艾英与胡某为小学、初中、高中同学,二人2017年时分别为班级在昆明同学会的会长、副会长,平时联系、聚会较多。内幕信息公开前,二人共同参加2017年5月12日的同学聚会,聚会上,胡某向艾英泄露了案涉内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公开前,艾英交易“易见股份” 

  艾英控制“艾英”账户于2017年5月15日买入“易见股份”33,800股,买入金额434,902.00元。前述买入的股票于2018年1月22日前全部卖出。经计算,获利496.97元。 

  (三)内幕信息公开前,艾英交易“易见股份”明显异常且无正当理由 

  2016年9月1日前至涉案交易前,“艾英”账户交易其他股票金额均在五万元以下。艾英获取内幕信息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暨停牌前最后一个交易日(5月15日),“艾英”账户卖出其他股票集中买入“易见股份”,交易金额明显放大,5月16日“易见股份”停牌时,该账户全仓持有“易见股份”。综上,“艾英”账户2017年5月15日交易“易见股份”的行为明显异常,且艾英对此没有正当理由或正当信息来源。 

  以上事实,有相关证券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相关公司的情况说明、公告、协议及相关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艾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艾英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本局决定:没收艾英违法所得496.97元,并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和本局备案(传真:021-5012104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0年11月18日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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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见股份夭折增资案“顺藤摸瓜” 2人泄密5人内幕交易

2020-11-24 16:5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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