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商保险公估宁夏分公司遭罚 业务备案表放置不显著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1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宁银保监罚决字〔2019〕12号)显示,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未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放置加盖所属机构公章的公估业务备案表。依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第四项,第一百零一条,宁夏银保监局对其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对时任公司主要负责人贾彦斌予以警告并处罚款0.5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官网显示,江苏徽商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简称“徽商公估”)于2012年8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第“保监中介(2012)1037号”文批准成立,公司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整,总公司设立在江苏省连云港市。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九十五条规定:保险公估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
(一)未按规定托管营运资金;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公估业务;
(三)未按规定任命临时负责人;
(四)未按规定在住所或者营业场所放置备案表;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未按规定收取报酬;
(八)未按法定要求开展公估工作;
(九)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十)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保险公估人违反本规定的,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除依照本章规定对该机构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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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韩艺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