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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信股份借出1亿资金暗度陈仓 实控人徐炜被责令改正

2019年06月13日 10:1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51号、53号、54号)显示,经查明,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信股份”,300392.SZ)于2018年12月25日与银华恒盛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临时资金借款协议》,借出资金3125.81万元;于2018年12月27日与摩天三五(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神州中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临时资金借款协议》,借出资金7600万元,合计借出上市公司资金10725.81万元,占腾信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22%。

  当事人徐炜作为腾信股份的实际控制人,未将上述情况告知腾信股份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对徐炜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徐炜在收到北京监管局监管措施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北京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徐炜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刘勋作为腾信股份的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未将上述情况告知腾信股份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对刘勋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刘勋在收到北京监管局监管措施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腾信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告知签订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并向北京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刘勋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当事人史实作为腾信股份总经理,未将上述情况告知腾信股份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对史实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史实在收到北京监管局监管措施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腾信股份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告知签订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并向北京监管局提交整改报告。史实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十九)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徐炜)

  〔2019〕51号

  关于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徐炜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徐炜:

  经查,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与银华恒盛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临时资金借款协议》,借出资金3125.81万元;于2018年12月27日与摩天三五(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神州中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临时资金借款协议》,借出资金7600万元,合计借出上市公司资金10725.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22%。你(211222********0611)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在收到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你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6月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刘勋)

  〔2019〕53号

  关于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刘勋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刘勋:

  经查,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与银华恒盛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临时资金借款协议》,借出资金3125.81万元;于2018年12月27日与摩天三五(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神州中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临时资金借款协议》,借出资金7600万元,合计借出上市公司资金10725.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22%。你(370283********0015)作为公司的董事长兼董事会秘书,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在收到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告知签订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你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6月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史实)

  〔2019〕54号

  关于对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史实采取责令改正监管措施的决定

  史实:

  经查,北京腾信创新网络营销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2月25日与银华恒盛国际资产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签订《临时资金借款协议》,借出资金3125.81万元;于2018年12月27日与摩天三五(天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神州中金(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三方《临时资金借款协议》,借出资金7600万元,合计借出上市公司资金10725.81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6.22%。你(110106********5116)作为公司总经理,未将上述情况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上述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和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对你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要求你在收到我局监管措施决定书后5个工作日内,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详细告知签订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并向我局提交整改报告。你务必严格遵守资本市场法律法规,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避免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

  2019年6月3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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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信股份借出1亿资金暗度陈仓 实控人徐炜被责令改正

2019-06-13 10:1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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