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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昆明分行违法遭罚 收汇未入待核查账户

2019年05月06日 16:5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6日讯 国家外汇管理局网站今日公布的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云汇检罚〔2019〕2号)显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行存在办理离岸转手买卖业务项下收汇未入企业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第532号令)第七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法规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38号)附件2《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国家外汇管理局云南省分局对其处以警告,罚款5万元人民币,并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2008年国务院第532号令)第七条规定: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的规定为客户开立外汇账户,并通过外汇账户办理外汇业务。

  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向外汇管理机关报送客户的外汇收支及账户变动情况。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指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企业贸易外汇收入应当先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以下简称待核查账户)。待核查账户的收入范围限于贸易外汇收入(含转口贸易外汇收入,不含出口贸易融资项下境内金融机构放款及境外回款);支出范围包括结汇或划入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以及经外汇局登记的其他外汇支出。待核查账户之间资金不得相互划转,账户资金按活期存款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完善真实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6〕7号)第三条规定:简化A类企业货物贸易外汇收入管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分类等级为A类的企业贸易外汇收入(不含退汇业务及离岸转手买卖业务)暂不进入出口收入待核查账户,可直接进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或结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外汇管理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机构可以处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交有效单证或者提交的单证不真实的;

  (四)违反外汇账户管理规定的;

  (五)违反外汇登记管理规定的;

  (六)拒绝、阻碍外汇管理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或者调查的。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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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昆明分行违法遭罚 收汇未入待核查账户

2019-05-06 16:51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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