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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蛋生物三大股东违规弃信减持 江苏证监局出警示函

2019年04月15日 17:0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5日讯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网站4月10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9〕38号)显示,经检查发现,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作为一致行动人,存在未能在首次减持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蛋生物或公司)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违规行为。同时,前两者还存在未能在首次减持基蛋生物股票的3个交易日前通知基蛋生物的行为,违反了其在基蛋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的承诺。

  三大股东截至2019年2月11日收盘合计持有基蛋生物股份比例为11.4875%,2019年2月12日,三大股东披露减持计划,并于同日减持基蛋生物股份合计533,800股,由于未能在首次减持公司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

  此外,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基蛋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承诺:“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减持计划”。二者未能在首次减持公司股票的3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违反了其所作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项的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对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上市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 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未按照本规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减持股份的,中国证监会依照有关规定采取责令改正等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项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经查,发现你们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19年2月11日收盘合计持有基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蛋生物或公司)股份比例为11.4875%。2019年2月12日,你们披露减持计划,并于同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基蛋生物股份合计533,800股。你们未能在首次减持公司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此外,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在基蛋生物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时承诺:“提前三个交易日通知公司公告本次减持的数量、减持价格区间、减持时间区间等减持计划”。苏州捷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杭州维思捷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未能在首次减持公司股票的3个交易日前通知公司,违反了其所作的承诺。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你们应严格遵守《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杜绝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出现。同时,要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作为上市公司股东的规范意识。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9年4月10日

(责任编辑:徐自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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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蛋生物三大股东违规弃信减持 江苏证监局出警示函

2019-04-15 17:0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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