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看中经经济日报微信中经网微信

泸州农商银行江阳三宗违法遭罚 违规办理融资业务

2019年04月12日 16:0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泸州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泸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4号、5号、6号)显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泸州农商银行”)江阳支行存在违规办理融资业务,个人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40万元。另外,相关责任人赖章荣、黄敏、刘刚由于对此负有不同程度的责任,均被泸州监管分局处以警告,其中刘刚由于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另被处以罚款6万元人民币。

  泸银保监罚决字〔2019〕3号显示,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存在违规办理融资业务,个人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40万元。

  泸银保监罚决字〔2019〕4号显示,相关责任人赖章荣对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存在贷前调查严重不尽职,受托支付不合规,贷后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泸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显示,相关责任人黄敏对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存在个人贷款三查严重不尽职,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问题负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

  泸银保监罚决字〔2019〕6号显示,相关责任人刘刚对泸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阳支行办理融资业务时存在的制度不执行、未按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审查、审批等违法违规行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泸州监管分局对其处以警告并罚款6万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徐自立)


    中国经济网声明:股市资讯来源于合作媒体及机构,属作者个人观点,仅供投资者参考,并不构成投资建议。投资者据此操作,风险自担。

泸州农商银行江阳三宗违法遭罚 违规办理融资业务

2019-04-12 16:05 来源:中国经济网
查看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