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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天津三宗违法遭罚130万 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

2019年04月11日 10:2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11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天津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19〕22号、23号)显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存在发放固定资产贷款未执行受托支付;员工大额消费贷款管控不到位;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三宗违法违规行为。天津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合计130万元。此外,马健在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员工大额消费贷款管控不到位违规行为中负有直接责任,被天津银保监局予以警告。

  行政处罚依据为《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相关法规: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被挪用。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的,贷款人应在贷款资金发放前审核借款人相关交易资料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条件。贷款人审核同意后,将贷款资金通过借款人账户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并应做好有关细节的认定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贷款调查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贷款审查应对贷款调查内容的合法性、合理性、准确性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关注调查人的尽职情况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诚信状况、担保情况、抵(质)押比率、风险程度等。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贷款人受托支付完成后,应详细记录资金流向,归集保存相关凭证。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将员工行为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主要工作至少应当包括:

  (一)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案防管理范畴

  (二)加大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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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银行天津三宗违法遭罚130万 部分信贷资金被挪用

2019-04-11 10:25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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