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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银行广东违法遭罚80万 授信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019年03月14日 17:10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1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粤银保监罚决字〔2019〕31号)显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白云支行授信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分别罚款4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条、第四十三条,《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二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根据不同授信品种的特点,对客户申请的授信业务进行分析评价,重点关注可能影响授信安全的因素,有效识别各类风险。主要授信品种的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主要授信品种风险分析提示”。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三十条规定:在客户信用等级和客户评价报告的有效期内,对发生影响客户资信的重大事项,商业银行应重新进行授信分析评价。重大事项包括:

  (一)外部政策变动;

  (二)客户组织结构、股权或主要领导人发生变动;

  (三)客户的担保超过所设定的担保警戒线;

  (四)客户财务收支能力发生重大变化;

  (五)客户涉及重大诉讼;

  (六)客户在其他银行交叉违约的历史记录;

  (七)其他。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业银行应通过非现场和现场检查,及时发现授信主体的潜在风险并发出预警风险提示。风险提示参见《附录》中的“预警信号风险提示”,授信工作人员应及时对授信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客户违约时应及时制止并采取补救措施。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原则。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授信实行统一管理,集中对集团客户授信进行风险控制。

  (二)适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授信客体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客户的总体授信额度,防止过度集中风险。

  (三)预警原则。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第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对集团客户内各个授信对象核定最高授信额度时,在充分考虑各个授信对象自身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同时,还应当充分考虑集团客户的整体信用状况、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最高授信额度应当根据集团客户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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