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梦舟股份原实控人冯青青违规转让股权 遭证监局警示

2019年03月06日 11:2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6日讯 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网站昨日公布了关于对梦舟股份(600255.SH) 时任实际控制人冯青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称冯青青违规转让股权,且构成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经查,冯青青作为梦舟股份的时任实际控制人,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其所控制的霍尔果斯红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协议转让梦舟股份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船山文化”)股权,违背了其于2017年3月取得梦舟股份实际控制权时,作出的“在船山文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后的60个月内,不减持其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同时,冯青青未向梦舟股份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构成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梦舟股份三季报披露,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冯青青女士于2017年4月20日出具承诺,承诺在协议转让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后的60个月内,不减持其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维护上市公司控制权的稳定;2018年9月28日,公司实际控制人由冯青青女士变更为李瑞金女士。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安徽证监局决定对冯青青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承诺相关方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超期未履行承诺或违反承诺的,我会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对承诺相关方采取监管谈话、责令公开说明、责令改正、出具警示函、将承诺相关方主要决策者认定为不适当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选等监管措施。

  在承诺履行完毕或替代方案经股东大会批准前,我会将依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承诺相关方提交的行政许可申请,以及其作为上市公司交易对手方的行政许可申请(例如上市公司向其购买资产、募集资金等)审慎审核或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

  以下为处罚原文:

  关于对冯青青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冯青青:

  经查,你作为安徽梦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上市公司”)的时任实际控制人,于2018年9月28日通过你所控制的霍尔果斯红鹫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协议转让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霍尔果斯船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船山文化”)股权,违背了你于2017年3月取得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时,作出的“在船山文化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取得上市公司股份之日后的60个月内,不减持其个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承诺。同时,你未向上市公司提出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豁免履行承诺义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构成了违反公开承诺的情形。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六条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将上述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安徽证监局

  2019年3月1日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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