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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银行两支行违法遭罚 个贷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2019年02月15日 17:06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粤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11号)显示,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银行”)东华西支行、东莞庄支行均存在个人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被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分别罚款40万元。

  粤银保监罚决字〔2019〕9号显示,广州银行东华西支行存在个人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罚款40万元。

  粤银保监罚决字〔2019〕11号显示,广州银行东莞庄支行存在个人贷款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中国银保监会广东监管局罚款40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实行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贷款人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贷款人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四十一条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实施后,应对所有可能影响还款的因素进行持续监测,并形成书面监测报告。重点监测以下内容:

  (一)客户是否按约定用途使用授信,是否诚实地全面履行合同;

  (二)授信项目是否正常进行;

  (三)客户的法律地位是否发生变化;

  (四)客户的财务状况是否发生变化;

  (五)授信的偿还情况;

  (六)抵押品可获得情况和质量、价值等情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贷款发放必须用于满足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做好授信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发放金额和期限等,确保信贷资金流入实体经济,真正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建设、服务运营或消费需求。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防止个别企业利用票据贴现套利等造成信贷资金“空转”,不得通过贷款转存等手段虚增存贷款,不得脱离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发放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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