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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运城违反反洗钱法 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

2019年01月16日 11:0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6日讯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表(运银罚字﹝2018﹞第13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行存在未按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一、二、三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二、三项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运城市中心支行决定给予其人民币20万元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高级管理人员处以人民币1万元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者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反洗钱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客户身份识别义务的; 

  (二)未按照规定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 

  (三)未按照规定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的; 

  (四)与身份不明的客户进行交易或者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假名账户的; 

  (五)违反保密规定,泄露有关信息的; 

  (六)拒绝、阻碍反洗钱检查、调查的; 

  (七)拒绝提供调查材料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材料的。 

  金融机构有前款行为,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对有前两款规定情形的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建议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责令金融机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建议依法取消其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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