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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银行南阳分行违法以贷转存 领银监三罚单两人遭罚

2019年01月14日 11:2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河南银监局南阳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宛银监罚决字〔2018〕10号、11号、12号)显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以贷转存。南阳银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此外,曾庆太、张钊两名相关责任人被予以警告。

  宛银监罚决字〔2018〕10号显示,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以贷转存。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南阳银监分局对其处以罚款20万元。

  宛银监罚决字〔2018〕11号显示,曾庆太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振兴支行以贷转存应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南阳银监分局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宛银监罚决字〔2018〕12号显示,张钊对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魏公桥支行以贷转存应负直接责任。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二)项,南阳银监分局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第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认真遵守信贷管理各项规定和业务流程,按照国家利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定价,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贷转存。银行信贷业务要坚持实贷实付和受托支付原则,将贷款资金足额直接支付给借款人的交易对手,不得强制设定条款或协商约定将部分贷款转为存款。

  (二)不得存贷挂钩。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业务和存款业务应严格分离,不得以存款作为审批和发放贷款的前提条件。

  (三)不得以贷收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借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之机,要求客户接受不合理中间业务或其他金融服务而收取费用。

  (四)不得浮利分费。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遵循利费分离原则,严格区分收息和收费业务,不得将利息分解为费用收取,严禁变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贷搭售。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在发放贷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资时强制捆绑、搭售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

  (六)不得一浮到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贷款定价应充分反映资金成本、风险成本和管理成本,不得笼统将贷款利率上浮至最高限额。

  (七)不得转嫁成本。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

  《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贷款人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流动资金贷款不得挪用,贷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流动资金贷款的使用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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