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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南阳分行违法遭罚 银行承兑汇票无真实背景

2019年01月14日 10:5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4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宛银监罚决字〔2018〕13号)显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存在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的违法行为,被南阳银监分局罚款20万元。 

  行政处罚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条,《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票据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监管要求: 

  (一)高度重视票据业务风险,认真落实监管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将“低风险”业务全口径纳入统一授信范围,认真履行尽职调查、审核、审批职责。要全面加强票据业务风险管理,不得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票据业务。对已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的发票、单据等凭证,经办行应在原件正面注明承兑(贴现)的银行名称、日期、金额等相关信息,防止虚假交易及发票重复使用。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落实同业专营和治理要求,严格按照业务权限、交易对手准入清单和同业授信额度开展同业票据业务。 

  (二)强化合规管理,规范票据经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强化内控建设,全面树立合规理念,加强员工行为管控。严禁机构和员工参与各类票据中介和资金掮客活动,严禁携带凭证、印章等到异地办理票据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规范账户特别是异地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倒打款”行为。严防银行票据资金被套取、挪用,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或非法集资,甚至成为社会非法金融活动的资金来源。 

  (三)完善绩效考核,防止资金空转。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确定业务规模和发展速度,按照业务实质建立完善的绩效考核机制,确保信贷资金有效服务实体经济。防止将票据业务作为调节经营指标和绩效收入的工具,造成银行资金空转。 

  (四)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各银监局要进一步加大对票据业务的监督与检查力度,坚决把“三铁三见”要求落实到位,严肃査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管理不力、屡查屡犯及账外经营等严重违法违规问题,除对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外,还要追究上级管理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承兑、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商业汇票,应以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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