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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贷款资金被违法挪用 领两罚单

2019年01月10日 16:4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0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天津银保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18〕1号、3号)显示,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天津银保监局对其处以罚款人民币50万元。

  窦益东在天津滨海惠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不审慎,贷款资金被挪用违规行为中,负有直接管理责任。根据《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天津银保监局对其做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应履行尽职调查职责,对个人贷款申请内容和相关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调查核实,形成调查评价意见。

  《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贷款支付后,贷款人应采取有效方式对贷款资金使用、借款人的信用及担保情况变化等进行跟踪检查和监控分析,确保贷款资产安全。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管理的通知》第一条规定:贷款发放必须用于满足实体经济的有效信贷需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做好授信尽职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合理确定授信额度、贷款发放金额和期限等,确保信贷资金进入实体经济,真正用于满足客户的生产建设、服务运营或消费需求。要深入细致地做好贷后检查,坚决防止信贷资金违规流入资本市场、房地产市场等领域,防止个别企业利用票据贴现套利等造成信贷资金“空转”,不得通过贷款转存等手段虚增存贷款,不得脱离客户的有效信贷需求发放贷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田云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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