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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险岳阳违法使用不合规保险条款费率 遭保监处罚

2018年12月12日 14:4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48号)显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岳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产险岳阳中支”)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被湖南保监局罚款12万元。

  经查,太平产险岳阳中支存在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

  2017年6月至2018年3月,太平产险岳阳中支承保车牌号为“湘F-4****”等4台车辆的交强险、商业车险共6份保单,未按车辆行驶证核定载人数或车辆类型承保,涉案已收保费7137.54元。

  综上,湖南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规定使用经批准或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太平产险岳阳中支罚款12万元。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 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保险法》(2015年修订)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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