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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产险衡阳两宗违法遭罚 给予投保人合同以外利益

2018年12月12日 13:55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1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8〕50号) 显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产险)衡阳中心支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与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被湖南保监局罚款29万元。此外,袁慧敏、田尧共两名相关责任人被罚。

  经查,平安产险衡阳中心支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经查,平安产险衡阳中心支公司承保车牌号为陕A-5JY09车的交强险,车牌号为湘D-M7642、湘M-MD191等7辆车的交强险和商业险时,上述8辆车的行驶证核定载人数为7人,应按“6-10座”承保,实际按“6座以下客车”承保;承保车牌号为湘D-A2427车的交强险与商业车险时,该车行驶证上的车辆类型为“中性平板货车”,使用性质为“货运”,应该按“营业货车”承保,实际按“非营业货车”承保。上述涉案17笔保单实际收取保费共计41554.55元,同等承保条件下,应收保费共计49052.68元。

  二、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

  经查,平安产险衡阳中心支公司在2018年1月208号财务凭证中,通过“业务及管理费-服务费”科目报销1笔费用150080元,实际用于购买车务服务券赠送给车险客户进行油卡充值。平安产险衡阳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袁慧敏、直通业务分部负责人田尧负有直接责任。

  综上,湖南保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上述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决定对平安产险衡阳中心支公司罚款16万元。

  上述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其他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决定对平安产险衡阳中心支公司罚款13万元;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决定对袁慧敏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田尧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利用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或者保险评估机构,从事以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等方式套取费用等违法活动;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者以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行为。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应当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审批、备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款规定制定。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本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责任编辑:韩艺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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