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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巴东农商行本行股权成放贷质押 股权被法院变卖

2018年11月22日 16:2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22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今日公布的恩施银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恩银监罚决字〔2018〕1号、2号)显示,湖北巴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东农商行”)违规接受本行股权作为质押发放贷款。

  10月2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恩施监管分局依据《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巴东农商行罚款人民币30万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对巴东农商行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敖皓罚款人民币2万元。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给商业银行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审批关联交易的;

  (三)向关联方发放无担保贷款的;

  (四)违反本办法规定为关联方融资行为提供担保的;

  (五)接受本行的股权作为质押提供授信的;

  (六)聘用关联方控制的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审计的;

  (七)对关联方授信余额超过本办法规定比例的;

  (八)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披露信息的;

  (九)未按要求执行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的监督管理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据新京报报道,2018年8月25日10时起,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淘宝网司法变卖网络平台上公开变卖巴东长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持有的巴东农商行10%的股权价值。变卖标的的评估价为2864.43万元,变卖价为1604.08万元,比评估价少44%,折价幅度较大。

  根据天眼查信息,巴东农商行现有的股权结构为:职工代表徐向东(合计269名信用社职工)持股比例20%;三大法人股东巴东长江港口发展有限公司、湖北神农溪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巴东天翼物流有限公司均持股10%;巴东县开源建设有限公司持股5%,巴东县大顺商贸有限公司持股1.33%;除此之外还有82名自然人股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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