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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农商行员工违法空存实支侵占资金 迟报案件信息

2018年10月08日 16:3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8日讯 中国银监会巢湖银监分局今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巢银监罚决字〔2018〕5-11号)显示,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肥西农商行)高店支行原员工违法空存实支侵占资金;违规迟报案件信息。董清、权岩、王华余、朱劲松、马力、张琼等人遭处罚。

  其中,巢银监罚决字〔2018〕5号显示,肥西农商行高店支行原员工违法空存实支侵占资金;违规迟报案件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巢湖银监分局对肥西农商行处以四十万元罚款。

  巢银监罚决字〔2018〕6号显示,董清违法空存实支侵占资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巢湖银监分局禁止董清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董清原为肥西农商行高店支行员工。

  巢银监罚决字〔2018〕7号显示,权岩时任肥西农商行高店支行行长,对该支行原员工董清违法空存实支侵占资金行为管理(监督)不到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巢湖银监分局对权岩给予警告。

  巢银监罚决字〔2018〕8号显示,王华余时任肥西农商行党委书记、董事长,对该行高店支行原员工董清违法空存实支侵占资金及违规迟报案件信息行为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应负管理(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巢湖银监分局对王华余罚款十万元。

  巢银监罚决字〔2018〕9号显示,朱劲松时任肥西农商行党委副书记、行长,对该行高店支行原员工董清违法空存实支侵占资金及违规迟报案件信息行为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应负管理(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巢湖银监分局对朱劲松罚款六万元。

  巢银监罚决字〔2018〕10号显示,马力时任肥西农商行党委委员、监事长,对该行高店支行原员工董清违法空存实支侵占资金及违规迟报案件信息行为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应负管理(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巢湖银监分局对马力罚款六万元。

  巢银监罚决字〔2018〕11号显示,张琼时任肥西农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高店支行联系人,对高店支行原员工董清违法空存实支侵占资金及违规迟报案件信息行为管理不力、履职不到位,应负管理(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巢湖银监分局对张琼罚款六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处罚原文: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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