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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银行不良率连续5年超同行 去年逾期贷款增加27亿

2018年07月05日 07:01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兰州银行)十年上市路仍在坎途。兰州银行拟在深交所发行不超过12.9亿股,保荐机构为中信建投。本行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后,将全部用于充实该行资本金。 

  兰州银行的前身是原兰州56家城市信用社组建成立的兰州市城市合作银行,成立于1997年6月;1998年8月更名为兰州市商业银行,2008年6月更名为兰州银行。在2008年更名后,该行即定下了三年实现IPO的计划。 

  2016年6月16日,甘肃银监局批复了兰州银行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原则同意了兰州银行上市申请。该行随后递交了招股说明书。 

  兰州银行急切上市的背后则是资本充足率的压力。截至2017年年底,该行资本充足率为12.50%,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98%,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9.98%。虽符合监管的要求,但低于行业平均水平。截至2017年末,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为13.65%,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1.35%,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为10.75%。 

  招股书显示,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兰州银行总资产分别为2055.74亿元、2573.64亿元、2708.27亿元;总负债分别为1913.15亿元、2409.10亿元、2519.94亿元。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兰州银行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4.17亿元、60.81亿元、65.77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7.49亿元、21.25亿元、23.61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76.86亿元、278.36亿元、-97.96亿元。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度,兰州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 

  贷款业务是兰州银行最主要的收入来源,2017年度、2016年度和2015年度,该行利息净收入分别占本行同期营业收入的94.58%、94.35%和95.80%,本行贷款和垫款利息收入分别占该行同期利息收入总额的67.16%、67.97%和71.93%。因此,与该行贷款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是兰州银行面临的主要信用风险。 

  兰州银行不良贷款余额节节攀升。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兰州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9.43亿元、22.18亿元、29.64亿元。 

  兰州银行不良贷款率连续5年超过A 股上市城商行平均水平。截至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兰州银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91%、1.13%、1.80%、1.77%、2.09%,而同期上市城商行平均值分别为0.88%、1.00%、1.19%、1.24%、1.23%。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兰州银行的贷款客户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建设的港联第一大道项目被有关部门要求限期拆除,导致形成不良贷款,期末余额为3.78亿元,占该行2017年不良贷款增长金额的50.74%。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也位列兰州银行十大不良贷款借款人之首。 

  2017年末,兰州银行逾期贷款为63.57亿元;2016年末,逾期贷款为36.58元。2017年兰州银行逾期贷款大增26.99亿元,同比增幅达73.78%。从行业来看,在兰州银行信贷资产中占较大比例的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农、林、牧、渔业,其逾期贷款总额也占较大比例。 

  兰州银行拨备覆盖率出现大幅下滑。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底,该行的拨备覆盖率为176.1%,而2016年底的数据为192.68%。 

  报告期内,兰州银行接受监管、检查共计15次。其中,一年内收到4份监管意见书。兰州银行在信贷业务、公司治理、票据业务、理财业务等等存在问题,监管层因此下发监管部意见书并给出监管意见。 

  兰州银行因违规办理扫码支付等业务,今年1月被央行罚没超70万元。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于2017年9月19日至10月20日对兰州银行开展了支付结算业务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行因违规办理扫码支付等支付业务,存在违反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于2018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该行给予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22.12万元,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诉讼方面,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兰州银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原告或第三人且单个对象累计或单笔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71宗,其中46宗诉讼涉及的贷款已向第三方转让,其余25宗诉讼涉及争议本金金额约9.79亿元,相关贷款未对外转让。 

  在兰州银行招股书披露的借款合同纠纷中,上市公司皇台酒业的名字现身“被告”一栏,而原告是兰州银行武威分行,涉案金额为1675万元。据了解,该案件处于“执行申请已受理”阶段;另外,皇台酒、甘肃日新皇台酒销售有限公司还与兰州银行存在1445万元的借款纠纷,不过截至目前已经调解。 

  此外,兰州银行还有一起与行徽LOGO及注册商标有关的著作权诉讼。2017年7月24日,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发行人的行徽LOGO和注册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诉讼请求发行人及北京弘岳广告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人民币2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及在指定媒体向原告公开道歉。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诉讼已交换证据、开庭审理完毕,但尚未取得正式的一审判决书。 

  中国经济网记者针对上述问题对兰州银行进行采访,截至发稿未收到回复。 

  兰州市财政局为兰州银行第一大股东 

  兰州银行是甘肃省境内第一家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是在原兰州市55家城市信用社及1家信用社联社基础上,由地方财政、法人和自然人发起设立。 

  该行于1996年12月6日批准筹建,于1997年5月28日批准开业,当时名称为“兰州城市合作银行”;1998年8月,批准更名为“兰州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5月23日,更名为“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兰州银行股东总户数为7072户,其中,法人股东183名,持股数量为49.89亿股,占该行总股本的97.32%;自然人股东共6889名,持股数量为1.17亿股,占该行总股本的2.68%。 

  兰州银行无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兰州市财政局持有兰州银行4.98亿股股份,占该行总股本的9.72%,是该行第一大股东。 

  第二至第十大股东分别为:兰州国资投资(控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华邦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天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正威(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天源温泉大酒店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盛达矿业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国有资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省电力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招股书显示,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兰州银行股东股权质押共计20笔,涉及股份数78,216.07万股,占该行总股本的15.62%。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兰州银行股东持有的股份被司法冻结,共计10笔,冻结股份总额为2.59亿股,占本行股份总额的比例为5.06%。 

  2017年兰州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 

  招股书数据显示,2017年度,兰州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值。 

  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兰州银行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54.17亿元、60.81亿元、65.77亿元;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分别为7.49亿元、21.25亿元、23.61亿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76.86亿元、278.36亿元、-97.96亿元。

  

  

  2017年、2016年和2015年,兰州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分别为272.95亿元、621.19亿元和585.90亿元。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以及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是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的主要组成部分。2017年、2016年和2015年,客户存款和同业存放款项净增加额分别为106.02亿元、348.00亿元和445.85亿元;收取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现金流入分别为141.60亿元、126.11亿元和108.29亿元。 

  2017年、2016年和2015年,兰州银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分别为370.90亿元、342.82亿元和309.04亿元。本行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出主要是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和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2017年、2016年和2015年,兰州银行客户贷款及垫款净增加额分别为177.91亿元、172.37亿元和212.19亿元;支付利息、手续费及佣金的现金分别为66.48亿元、66.51亿元和54.95亿元。 

  不良率连续5年超A 股上市城商行平均水平 

  截至2015年12月31日、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2月31日,兰州银行不良贷款余额分别为19.43亿元、22.18亿元、29.64亿元;不良贷款率分别为1.80%、1.77%、2.09%。

  

  兰州银行在招股书中披露,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行不良贷款余额较上年末增加7.45亿元,不良贷款率较上年末增长了0.32个百分点,主要是受甘肃地区经济发展处于结构性调整的换挡期,增速有所放缓,部分企业经营承压,还款能力下降,以及该行个别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影响。 

  值得注意的是2017年,兰州银行的贷款客户兰州港联生态环境发展有限公司主要建设的港联第一大道项目被有关部门要求限期拆除,导致形成不良贷款,期末余额为3.78亿元,占该行2017年不良贷款增长金额的50.74%。 

  根据兰州银行公布的自设立以来的不良贷款率水平与同行业上市银行比较情况显示,该行不良率连续五年远超A 股上市城商行平均水平。 

  截至2013年末、2014年末、2015年末、2016年末、2017年末,兰州银行不良贷款率分别为0.91%、1.13%、1.80%、1.77%、2.09%,而同期上市城商行平均值分别为0.88%、1.00%、1.19%、1.24%、1.23%。

  

  兰州银行表示,2013年以来,受宏观经济增长放缓、外部市场不景气、经济结构调整等因素的影响,银行业信贷资产质量面临较大压力,兰州银行及其他银行都出现了不良贷款率攀升的态势。2017年,兰州银行的不良贷款率出现上升,主要是受甘肃地区经济发展处于结构性调整的换挡期,增速有所放缓,部分企业经营承压,还款能力下降,以及本行个别单笔金额较大的贷款形成不良贷款影响。总体而言,兰州银行发起设立以来的不良贷款率变动趋势与上市城商行及银行业的变动趋势是一致的。 

  2017年逾期贷款大增27亿元 增幅73.78% 

  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兰州银行逾期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为4.49%,较2016年12月31日上升1.56个百分点。截至2016年12月31日,该行逾期贷款占贷款总额比例为2.93%,较2015年12月31日下降1.64个百分点。 

  2017年末,兰州银行逾期贷款为63.57亿元;2016年末,逾期贷款为36.58元。2017年兰州银行逾期贷款大增26.99亿元,同比增幅达73.78%。 

  从行业来看,在兰州银行信贷资产中占较大比例的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农、林、牧、渔业,其逾期贷款总额也占较大比例。 

  兰州银行表示,2017年,农、林、牧、渔业逾期贷款增加,主要是部分借款人资金紧张,资金短期周转出现困难,利息支付逾期所致,本金逾期的贷款较少。2017年,甘肃地区宏观经济增速放缓,制造业受去产能与工业通缩双重压力下增长缓慢,批发和零售业作为连接生产者和使用者的桥梁和纽带,处于市场经济中最活跃的环节,对经济发展反应敏感,制造业和批发和零售业的整体业绩低于预期,成本回收周期增长,部分企业资金较为紧张,无法按时足额还本付息。

  

  报告期内因信贷、公司治理等多个问题,连收《监管意见书》 

  报告期内,兰州银行接受监管、检查共计15次。分别为:兰州银行4次收到甘肃银监局下发的《监管意见书》,6次收到甘肃银监局下发的《现场检查意见书》,2次收到央行兰州中心支行下发的《执法检查意见书》,1次收到央行兰州中心支行下发的《现场核查意见书》,1次收到央行兰州中心支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反馈兰州银行稳健性现场评估意见的通知》,1次收到兰州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 

  兰州银行在信贷业务、公司治理、票据业务、理财业务等等存在问题,监管层因此下发监管部意见书并给出监管意见。 

  据招股书披露,2015年5月13日,甘肃银监局向兰州银行下发了《监管意见书》(甘银监查[2015]5号),指出该行信贷业务存在个别贷款五级分类不够真实、抵质押不落实不合规的问题;存款业务中“易添利”业务存在违反相关规定的问题;票据业务存在银行承兑汇票开票保证金来源为贷款或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不规范问题;同业业务存在部分应收款项类投资业务实为类信贷业务,但未比照贷款管理、理财业务和同业业务实质上未分部门管理的问题;理财业务存在业务流程设置不完善、制度设置不完善、非标资产业务管理不健全的问题;财务方面存在财务计划编制不完善、2014年度会计利润核算不准确的问题。要求该行严肃查处已发现的问题,落实问责制;不断提升内控管理水平和风险管控能力;加强信贷业务风险防控;加强存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展;严格执行同业新规,确保同业业务规范发展;合规开展理财业务。 

  2015年7月17日,甘肃银监局下发《监管意见书》(甘银监查[2015]29号),指出兰州银行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公司治理方面存在资本管理能力较弱、股权质押和冻结比例较高、尚未完成换届的问题;资产业务管控精细化程度不足,存在不良贷款反弹压力大、票据业务仍不规范、新兴业务管理不健全等问题;信息科技系统仍不健全。同时给出如下监管意见:尽快完成换届工作、进一步准确贷款分类、严控大客户风险、稳步发展同业业务、合规开展理财业务、提升信息系统支撑能力、强化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015年7月31日,甘肃银监局向兰州银行下发了《监管意见书》(甘银监查[2015]33号),指出兰州银行主要存在问题如下:EAST数据治理工作存在报送的EAST数据表中存在字段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问题,数据表中同类字段内容有缺失,部分业务表上报数据为空,数据表中字段内容填报错误;EAST数据管理制度尚不健全;系统建设和报送数据质量控制不足;EAST数据标准化工作组织架构不完善。提出监管意见如下:完善数据标准化建设的制度保障;继续完善报数系统;完善EAST数据标准化工作组织架构。 

  2015年12月28日,甘肃银监局向兰州银行下发了《现场检查意见书》(甘银监查[2015]78号),指出兰州银行在信贷业务中有贷款五级分类不真实的问题未彻底整改、贷款形态划分不准的问题;理财业务中有存在向低风险承受能力客户销售高风险理财产品的现象、理财业务人员与一般产品销售人员工作范围界限不明确、理财产品销售风险揭示不到位的问题;票据业务中有银承保证金来源贷款、贴现资金的问题。另外《现场检查意见书》(甘银监查[2015]78号)还指出兰州银行存在不相容岗位兼职、柜员尾箱库存超限额、大额支付执行双线核实工作执行不严格、银企对账不及时的问题。 

  2016年3月31日,甘肃银监局向兰州银行下发了《监管意见书》(甘银监查[2016]7号),指出兰州银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公司治理机制仍不完善;内部控制机制仍不健全;全面风险管理的精细化程度不足;信息科技系统建设仍需提升;市场准入工作尚不严谨。另提出了主要的几点监管意见如下: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有效防控信用风险;有效防控流动性风险;有效防控操作风险;加强跨业风险防范;坚持特色定位;加快产品创新服务;深入推进普惠金融发展;推进治理体系改革;审慎开展跨业经营。 

  2016年6月13日,甘肃银监局向兰州银行下发了《现场检查意见书》(甘银监查[2016]11号),指出兰州银行存在对兰州三维市民卡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股权投资的问题,违反了《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要求兰州银行对照法规,尽快整改;落实责任,加强内控。 

  2016年7月19日,甘肃银监局向兰州银行下发了《现场检查意见书》(甘银监查[2016]12号),指出兰州银行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内部控制方面,部分管理制度不够健全和完善,个别制度及条款不符合现行监管法规要求;信贷管理方面,贷前调查不充分,贷时审查不严格,贷后监管不及时,信贷资金监控不严,贷款五级分类不够准确,授信管理不到位;理财业务方面,理财人员与一般销售人员工作范围界限不明确,存在风险揭示不到位现象;在表外业务方面,存在银行承兑汇票保证金来源为贷款的情况,对银行承兑汇票贸易背景审查不尽职;在会计财务方面,存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不严,个别成本列支不规范,投资收益计算不够准确,计算机财务核算系统设置不规范,贷款损失准备金计提不精准的情况;同业业务方面,存在授信管理、投后管理和风险分类制度落实不到位的情况。 

  2016年12月19日,甘肃银监局向兰州银行下发了《现场检查意见书》(甘银监查[2016]44号),指出兰州银行新发放贷款合规性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内控管理方面,贷款关联交易和风险控制职责机构尽职履责不到位,中后台制衡不足;贷款风险分类方面,贷款五级分类不够准确和及时;信贷管理方面,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贷后检查在执行和落实上不够严格,相关档案存在一定不完善的情况。 

  2016年12月28日,甘肃银监局向兰州银行下发了《现场检查意见书》([2016]70号),指出兰州银行在相关工作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在重要岗位轮岗方面,本行轮岗制度与相关监管要求不全相符,存在部分员工未能按期轮岗的情况,被查分支机构存在未将轮岗情况纳入考核指标的情况;在对账工作方面,存在部分日期及联系电话未填写,个别印章模糊的情况,对账工作检查也不完善;在内审稽核方面,对于案件风险管理体系的运作情况检查不足,内部控制评价未对轮岗执行及对账落实进行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形成的书面文件不完善。 

  2017年12月20日,甘肃银监局正式向兰州银行下发了《现场检查意见书》(甘银监查[2017]93号),指出:兰州银行部分业务资产端与负债端存在期限错配期长,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的资金池情况;部分业务中,兰州银行作为资金提供方,存在股权担保未落实的情况;部分业务未见兰州银行对最终融资方统一授信;部分业务投后管理粗放,未见实际融资人发展、风险和抵质押物估值变动的近期分析,贷后管理不规范,贷后调查不完善。 

  2015年5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向兰州银行下发了《执法检查意见书》(兰银检字[2015]第3号),指出兰州银行在支小再贷款使用和管理方面,能够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和兰州中心支行的规定管理使用再贷款,能够遵守相关报送、发放规定,核查抽取的100笔贷款资料,合同与台帐内容完全一致,贷款用途合规,贷款利率低于7.6%,但是也存在个别借款合同要素不全或填写有误的问题。要求本行进一步加强再贷款管理,确保资金投向用途合规,加大对小微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进一步规范信贷档案的管理,加强内部控制监督,确保数据资料完整。 

  2015年8月27日,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向兰州银行下发了《执法检查意见书》(兰银检字[2015]第9号),指出本行在支小再贷款使用和管理方面,能够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和兰州中心支行的规定管理使用再贷款,能够遵守相关报送、发放规定,核查抽取的95笔贷款资料,合同与台帐内容完全一致,贷款用途合规,贷款利率低于7.6%。要求兰州银行进一步加强再贷款管理,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并未提出整改要求。 

  2016年1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向兰州银行下发了《现场核查意见书》,指出兰州银行能够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和兰州中心支行的规定和要求使用支小再贷款。但也存在以下主要问题:台账记录的部分贷款用途不符合规定;信贷档案管理不规范。另要求兰州银行要进一步加强支小再贷款的使用,严格按照人民银行支小再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和要求用好支小再贷款,进一步加大小微企业贷款投放力度,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建立支小再贷款台账,进一步规范信贷档案管理。 

  2017年7月19日,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对兰州银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办公室关于反馈兰州银行稳健性现场评估意见的通知》(兰银办[2017]170号),指出兰州银行存在问题如下:风险评估及资本管理有待加强;柜面、信贷业务存在操作不规范;部分贷款涉及资产形态划分不真实不准确;部分同业投资存续期管理制度执行不严格;互联网金融业务管理较薄弱;部分业务违反了利率自律机制约定,不符合利率政策及相关计结息规定。要求本行:进一步强化风险评估和资本管理;及时调实资产形态;严格执行贷款“三查”及内控制度;重视互联网金融业务风险管理;严格执行利率政策的相关规定。 

  2016年2月26日,兰州市审计局出具《审计报告》(兰审财报[2016]4号),指出兰州银行财务管理体制健全、各项监管指标全面达标,但存在一些违规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存在的问题如下:在财务管理方面,主要有资产置换不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需进一步规范、存在公务车超标及个别大额支出未签订合同和部分采购物品与票据不符等问题;在信贷管理方面,主要有逾期贷款显示正常、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抵押担保、贷款方改变贷款用途、抵押物不足值、发放贷款审核不严、固定资产贷款内部控制不完善等。建议兰州银行应进一步强化财务管理水平;坚持依法经营,依法理财理念,采取加强对各分行和支行的管理、加大稽核检查力度等措施。2016年2月26日,兰州市审计局下发《审计决定书》(兰审财决[2016]4号),再次针对兰州银行财务管理方面及信贷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给出了审计决定,为整改提供了指导意见。 

  因违规办理扫码支付等业务 兰州银行被罚50万元 

  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于2017年9月19日至10月20日对兰州银行开展了支付结算业务专项执法检查,发现兰州银行因违规办理扫码支付等支付业务,存在违反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于2018年1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对本行给予了没收全部违法所得221,169.05元,处以5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招股书中,兰州银行称,该行积极整改,在规定期限内及时缴纳了全部违法所得,并依法缴纳了行政罚款。该行相信,上述监管机构的处罚决定对本行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并无重大不利影响。并且,该行已采取多项措施,完成监管机构所指出问题的整改工作。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于2018年3月出具《证明》:自2015年1月1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该行行政处罚的情形。 

  据悉,2017年9月,兰州银行“扫码取款”业务被有关部门叫停,从业务开始到结束就1天时间。据悉,2017年9月4日,兰州银行在其官方微信微信宣布旗下ATM机支持扫码取款,手续费0.3%,全程6步,无需银行卡,取款的是微信、支付宝等账号内的余额。9月5日,兰州银行官方微信中关于“扫码取款”的消息也已被删除。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客座高级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兰州银行此举并不是创新,而是明显的违规。“微信、支付宝等支付账户不能提取现金,支付企业也不能经营货币。经营货币是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才有的职能,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是两个不同的体系。兰州银行的行为类似于拿着C照去开大客车,因为违规,所以可能被叫停了。”董希淼说。 

  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71宗,25宗涉及本金9.79亿元 

  招股书披露,截至2017年12月31日,兰州银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原告或第三人且单个对象累计或单笔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71宗,其中46宗诉讼涉及的贷款已向第三方转让,其余25宗诉讼涉及争议本金金额约97,913.91万元,相关贷款未对外转让。 

  兰州银行千万级诉讼2年内暴增37宗,涉诉金额增加7923.5万元。 

  兰州银行2016年6月23日报送的招股书显示,截至2015年12月31日,该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原告且单个对象累计或单笔争议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尚未了结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共34宗,涉及争议金额约为89,990.41万元。 

  兰州银行在新版招股书中也披露了与行徽LOGO及注册商标有关的著作权诉讼。 

  2017年7月24日,广东方中天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告于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兰州银行的行徽LOGO和注册商标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诉讼请求兰州银行及北京弘岳广告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人民币200万元、合理维权费用人民币10万元及在指定媒体向原告公开道歉。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该诉讼已交换证据、开庭审理完毕,但尚未取得正式的一审判决书。结合双方提供的证据,难以认定兰州银行侵犯原告的在先著作权。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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