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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还款或不再全额计息 未来有望变“余额”

2018年06月12日 11:20    来源: 金融投资报    

  “办理了某银行的信用卡,有一笔3050元的刷卡金额,因为记错了,只还了3000元,还差50元延迟了几天才归还,结果利息跟违约金还是按3050元收取。真心觉得费用过高了。”近日,成都一位持卡人的“吐槽”引发了诸多共鸣。

  长期以来,信用卡 “全额罚息”饱受诟病。不过,值得关注的是,就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 (以下简称 “意见稿”),其中对信用卡透支全额罚息做出明确规定,拟支持按 “余额计息”。

  信用卡透支:拟支持“余额计息”

  尽管有“容差容时”等政策,但总体而言,当前信用卡全额计息的方式依然极为普遍。记者查询发现,除工商银行明确表示按未偿清部分计息以外,其余多家银行信用卡章程均规定采用全额计息。如按照这一政策,持卡人在归还5100元的信用卡账单时,即使按时还款5000元,最终仍需以5100元为基数支付透支利息。

  不过,此次在意见稿中,最高人民法院对于信用卡全额支付利息提出两种方案,其一是持卡人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并已偿还最低还款额,允许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

  其二是发卡行对“按照最低还款额方式偿还信用卡透支款、应按照全部透支额收取从记账日到还款日的透支利息”的条款未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持卡人可以主张按照未偿还透支额计付透支利息;或发卡行虽尽到合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但持卡人已偿还全部透支额百分之九十,持卡人可以主张按照未偿还数额计付透支利息。

  总体来看,此次意见稿更倾向于余额计息,而非全额计息。记者了解到,对于上述方案,持卡人与银行人士亦持有不同意见。持卡人方面,担心目前银行相对处于强势地位,如果允许银行经过提示就可以全额计息,那其是否会采用这种方式规避政策。因此更倾向于方案一;银行人士则认为,考虑到兼顾银行与消费者的利益,方案二更为适宜。其更有利于规制恶意拖欠透支信用卡行为,同时也保护了非故意造成小额欠款的持卡人。

  与此同时,意见稿还对信用卡过高利息、复利、违约金问题予以明确,对于未超过年利率24%的数额,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或对于超过年利率24%,未超过年利率36%的数额,持卡人自愿支付后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伪卡交易: 银行未即时告知应承担法律后果

  近年来,银行卡盗刷案件不时发生,对于责任判定标准却未能明确。此次意见稿亦对伪卡交易和网络盗刷等纠纷多发事项的法律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对于伪卡交易,持卡人主张存在伪卡交易事实的,可以提供刑事判决、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其持有的真卡、案涉银行卡交易时及其前后银行卡账户交易明细、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进行证明。发卡行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网络盗刷亦类似,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主张争议交易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者持卡人授权交易的,应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值得关注的是,意见稿还对发卡行的通知义务予以明确。当前几乎各大银行都已对短信提醒服务收取费用,收费标准普遍在每月2元至3元之间。不过,意见稿明确,因发卡行未即时告知持卡人银行卡账户交易变动情况,导致无法查明伪卡交易事实的,发卡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且发卡行不能以持卡人未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或未对单笔交易额超过200元的银行卡交易购买有偿手机短信通知服务为由主张不负有手机短信通知义务。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规定,对于发卡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存在伪卡交易争议、在伪卡交易责任确定之前或在确定持卡人不应对伪卡交易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对持卡人做不良征信记录,持卡人有权请求发卡行撤销该不良征信记录。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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