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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矿证券一员工违法用五个账户炒股 获利13万元遭罚

2018年06月11日 17:39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11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经查,证券从业人员谢敏2004年8月至调查日,在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任职,2004年8月20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谢敏借用其妻、子和兄“谢某英”、“谢某1”“谢某2”等五个证券账户,通过营业部热键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违法交易“北大荒”、“华闻传媒”、“珠海中富”等多只股票。

  谢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深圳证监局责令谢敏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谢敏违法所得13.59万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43.59万元。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5号

  当事人:谢敏,男,1959年1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谢敏违法买卖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谢敏要求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依法举行了听证,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谢敏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谢敏于2004年8月至调查日,在五矿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矿证券)任职,为证券从业人员。2004年8月20日至2017年3月21日期间,谢敏借用其妻、子和兄“谢某英”、“谢某1”“谢某2”等五个证券账户,通过营业部热键委托、网上交易委托等方式交易“北大荒”、“华闻传媒”、“珠海中富”等多只股票。

  经查,上述账户一是存在同一日期同一时段委托网上交易下单的电脑IP和MAC地址完全相同的情况,且存在同一时段同向交易同只股票的情况。二是我局在五矿证券谢敏办公室检查发现的其个人苹果笔记本电脑MAC地址与上述相关账户网上交易下单电脑MAC地址一致;“谢某2”账户委托交易记录中使用该笔记本电脑的信息与谢敏出行信息高度一致。三是“谢某2”账户部分交易委托IP地址为谢敏所在办公场所访问互联网使用的固定IP。四是“谢某英”、“谢某1”、“谢某2”账户资金主要来源于当事人和谢某英,部分资金来源于当事人兄、弟,账户资金系谢敏可以控制的资金。综合委托下单交易流水、交易下单地址、出差记录证明、账户资金来源和去向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谢敏借他人名义买卖股票。

  上述事实,有任职情况说明、相关证券账户资料、证券交易记录、银行账户流水、下单电脑截屏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谢敏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述违法行为。

  谢敏在陈述、申辩材料及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主要为:第一,涉案五个账户均由谢某英操作;涉案笔记本电脑为谢某英实际占有使用;“谢某2”账户部分交易委托IP地址为谢敏所在办公场所访问互联网使用的固定IP,系谢某英在当事人办公场所操作股票账户。第二,涉案账户的资金来源、去向、买卖股票的受益分别归属于当事人的兄弟和当事人妻子的娘家;当事人陆续转入“谢某2”证券账户的资金为偿还对谢某2的借款,对来源于当事人兄、弟的资金及对应的买卖股票获利,不应予以没收和处以罚款。

  我局认为:第一,当事人具有使用营业部热键电脑下单的便利,而谢某英作为医院工作人员,持续多年在工作时间前往当事人所在营业部下单交易有悖常理;当事人称涉案笔记本电脑为谢某英所有和操作的情况,没有提供证据支持,同时,该笔记本电脑操作涉案账户的信息和当事人出差信息多次存在一致性,因此,我局对当事人所称涉案账户均由谢某英操作、谢某英使用涉案笔记本电脑下单交易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第二,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中关于部分账户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均系当事人妻子娘家的情况,当事人未提供相应的证据,对该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不予采纳。

  当事人陈述申辩中关于涉案账户来源于当事人兄、弟的资金及对应的买卖股票获利,不应予以没收和处以罚款的意见,不影响谢敏主要控制使用涉案账户买卖股票的事实认定。对于当事人非法获利的金额计算,我局相应调整为135,862.22元。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谢敏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谢敏违法所得135,862.22元,并处以30万元罚款,罚没款共计435,862.22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18年6月6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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