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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资本市场逐步实现退市常态化法制化市场化

2018年06月09日 06:58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姜 楠

  2018年5月28日,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决定银基烯碳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烯碳”或“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根据《退市整理期业务特别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参与退市整理期股票买入交易的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两年以上股票交易经验,其证券类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五十万元。深交所提示投资者应高度关注即将摘牌公司的投资风险,切莫随意买入;同时提示公司应当及时做好相关工作,以确保公司股份在退市整理期届满后的四十五个交易日内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转让,保障投资者权益。

  在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投资者可通过合法途径,理性主张股东权利。现行制度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利提供了多项途径。一是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公司股东仍然可以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二是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股东权利。

  另外,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如果满足重新上市条件,可以向深交所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一是已退市公司的基本条件。主要包括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分布、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意见、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现金流量、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最近三年公司主营业务等方面的要求。二是申请重新上市的时间间隔条件。根据《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规定,公司股票退市后如申请重新上市,应在其股票进入股份转让系统转让之日起届满12个月后申请。

  深交所有关负责人表示,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资本市场重要基础性制度,对于净化市场环境、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优胜劣汰、完善市场机制意义重大。在中国证监会的努力和推动下,借鉴成熟市场经验,在现有法律框架下,资本市场已基本建立了多元化、市场化的退市指标体系和严格、稳定的退市实施机制,逐步实现了退市的“常态化、法制化、市场化”,市场参与主体对退市制度的理解和共识也得到很大提升。退市制度是维护市场秩序的基本制度,投资者也需尊重市场规则。

  下一步,深交所将一方面严把退市执行关,对触及退市条件的公司“出现一家,退市一家”;另一方面,进一步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实施制度,优化财务类和市场类退市指标体系,对持续经营能力存疑或存在重大不确定事项的高风险公司加大风险警示力度,不断夯实制度基础,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深市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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