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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一员工违法代客炒股赚佣金 遭上海证监局罚款

2018年05月30日 09:1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5月30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经查,证券从业人员钟佳顺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华灵路营业部)工作期间,于2015年12月28日与范某娥(代舒某松)签订资产管理协议,操作营业部客户舒某松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委托期限12个月。2016年4月,该资产管理协议提前终止,期间钟佳顺共获得舒某松证券账户交易佣金提成31,429.89元。

  钟佳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上海证监局责令钟佳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1,429.89元,并处以罚款10万元。

  以下为公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8〕4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钟佳顺,男,1983年7月出生,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钟佳顺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进行了陈述、申辩,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钟佳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钟佳顺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在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华灵路证券营业部(以下简称华灵路营业部)工作期间,于2015年12月28日与范某娥(代舒某松)签订资产管理协议,操作营业部客户舒某松的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买卖,委托期限12个月。2016年4月,该资产管理协议提前终止,期间钟佳顺共获得舒某松证券账户交易佣金提成31,429.89元。

  以上事实,有相关人员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资料,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和书面确认书,钟佳顺与范某娥签订的资产管理协议、电子邮件,钟佳顺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查询结果,华灵路营业部提供的佣金提成计算材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钟佳顺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的违法行为。

  钟佳顺在提交的陈述、申辩材料中提出:第一,华灵路营业部提供的佣金提成数额不实,根据其个人计算结果,其在私下接受委托操作舒某松账户期间取得的账户交易佣金提成低于营业部提供的数额;第二,其本人一直积极配合调查,违法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较低,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局认为:第一,我局根据调取的舒某松证券账户资料、营业部佣金提成计算材料等证据,对钟佳顺在私下接受委托操作舒某松账户期间取得的账户佣金提成进行计算,经复核,计算结果无误;第二,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作出后,经与钟佳顺多次联系,其均不配合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我局送达公告临近到期时才主动与我局联系领取。我局在作出处罚决定时已综合考虑了本案各种相关情况。因此,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能成立。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责令钟佳顺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1,429.89元,并处以罚款10万元。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汇缴专户),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传真:021-5012103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18年5月24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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