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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委员建言金融风险防控:建立地方债信用评级制度

2018年05月17日 13:15    来源: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编者按:5月15日,全国政协在北京召开“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专题协商会,这也是十三届全国政协的第一次专题协商会。24位全国政协委员在此次专题协商会上做了发言,围绕如何防控金融风险建言献策,其中有13位委员的发言摘要刊登在了5月16日出版的人民政协报上。

  从委员们的发言摘要来看,对当前金融风险的关注主要集中在地方债务风险、房地产风险以及互联网金融风险。面对这些风险点,委员们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以期金融行业更健康发展。

  地方债务风险精准“拆弹” 构建精算式债务管理

  “当前地方政府性债务就如一座冰山,水面上的是显性债务,而水面下的就是隐性债务。隐性债务的危险性不言自明。”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院长刘尚希在协商会上说。

  在防风险攻坚战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中隐性债务增长引起中央高层关注。去年中央明确提出遏制隐性债务增量,包括地方政府借融资平台公司、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政府性基金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变相举债相继遭到“封杀”,各项清理整顿工作也已经开展。不少省市正在摸清当地隐性债务规模并上报。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证监会原主席肖钢建议,明确界限,盘清底数。制定统一口径,甄别核实隐性债务。及时回应地方疑惑,消除地方顾虑,协调解决债务甄别中存在的细节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可比。

  刘尚希表示,地方隐性债务主要是或有债务。产生大量或有债务是“风险大锅饭”体制造成的。按照“开前门、堵后门”的思路对地方政府性债务实行整改之后,仍产生大量或有债务,这表明“风险大锅饭”体制依旧。原因一是事权过于下沉,财政责任不清晰;二是财政风险评估机制缺失;三是难以预期,面对上级政府政策、标准等诸多的不确定性,下级政府无法形成稳定预期,就会以机会主义方式行事,隐性债务就是其产物。

  对地方债防风险问题,委员们也提出了自己意见和建议。全国政协委员、上海申银万国证券研究所首席经济学家杨成长表示,各级政府都很重视当地的房价稳不稳、市场利率高不高、政府债务率高不高、是否存在互联网金融机构跑路情况以及银行坏账率是否下降等问题,认为只要这些方面稳定住了,系统性金融风险基本上就控制住了,但是对于什么是系统性金融风险源认识不到位,基本上围绕着当前金融市场上已经存在的不正常现象采取措施,没有做到彻底根治、刮骨疗伤。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刘世锦认为,建立地方债务全面审计、信用评级和向地方人大报告的制度。要健全相应的会计准则、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等制度,由第三方机构定期审计,进行信用评级。地方债务的“借、用、还”要定期向地方人大报告,接受监督。 把地方公益性国有资本与地方债务一并管理,下一步可以考虑把公益性国有资本债务管理纳入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体系。

  刘尚希指出,债务不等于风险,风险在于债务资金使用低效。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短期看,要控制增量,保持好债务规模与偿还能力之间的平衡。而从中长期看,关键是用好债务资金。具体而言,应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债务控制不能搞“急刹车”;二是盘点资产负债,分类分层编制可变现资产负债表;三是编制地方投融资项目规划,努力做到精准融资、精准建设、精准控制风险;四是防范隐性债务风险应与经济形势、国际环境的变化关联考虑。

  防范房地产风险,要拓宽居住用地供应渠道

  我国房地产市场已从总量供不应求转向供求总体平衡、结构性区域性矛盾突出的新阶段,供需形势和主要矛盾的新变化,使潜在风险进一步积累。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主任、原中国银监会主席尚福林强调,把防控房地产金融风险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探索“慢撒气”方式化解房地产泡沫。建议进一步严格落实需求侧管理政策,为深化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造“时间窗口”。进一步加快健全推动房屋长租市场发展的配套政策机制,完善扭转土地财政依赖的制度办法,畅通房地产多主体供应渠道。

  全国政协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一鸣支招房地产行业防风险,提出从四方面入手,积极稳健发展房地产行业。

  完善住房租赁制度。以人口净流入多的大中城市为重点,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特别是长期租赁市场,发展一批专业化的住房租赁企业。研究租房支出抵扣个人所得税和租赁企业税收减免政策,以及建设租赁住房的土地出让金由一次性收取改为按年收取,促进租赁市场发展。

  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加快研究设立国家住宅政策性金融机构,为居民合理住房消费提供长期稳定的低利率资金支持。

  完善住房金融制度。坚持购房首付的底线,坚持差别化购房信贷政策,建议采取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反向调整的办法,有效防范房地产市场风险。完善住房金融宏观审慎管理,严格限制资金流向投资投机性购房。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地资金合规性审查。

  拓宽居住用地供应渠道。积极研究在权属不变、符合规划条件下,非房地产企业依法取得的土地作为住宅用地的实施办法。

  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强化互联网属性金融基础设施监管

  互联网金融业态的推陈出新对于金融服务方式创新、满足社会多元化投融资需求、提升金融普惠性水平、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等都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带来一些不规范经营和金融违规行为。随着我国将成为全球最大的金融科技应用市场,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能力建设迫在眉睫。

  全国政协委员,原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建议,切实提高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监管力度、精准监管,引导金融新业态健康发展。

  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交易的监管。当前,金融监管要把市场行为监管放在突出的位置,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重罚损害消费者的行为,关停金融诈骗机构并绳之以法,真正让监管者“长牙齿”,让违法者闻风丧胆。

  加大对互联网金融市场监管力度。把监管资源向发现风险、防范风险、处置风险倾斜。重点解决监管部门的“数据、算法和计算能力”不足的问题,建议财政部加大对监管部门的大数据监管平台建设的投入,提供从大数据存储、清洗、脱敏、计算到呈现监管一体化大数据监管平台工程。

  发挥监管科技作用精准监管。提高监管人员的技术和能力水平,娴熟地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改进监管方式。金融科技的应用与发展已经成为世界性潮流,这要求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快金融监管科技建设的步伐,在大数据金融安全监管平台的基础上,构建数字金融、数字社会顶层设计。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陈雨露指出,可从三方面统筹监管金融基础设施。

  一是加快制定统一的监管标准。针对清算机构、金融资产登记托管机构、交易所或交易平台、交易报告库等各类金融基础设施的不同特点,制定分类统一的监管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支付、征信等领域金融基础设施的监管标准,提高监管效能。

  二是完善分层分类的监管安排。根据金融基础设施的系统重要性程度和业务种类实施分层分类监管。当前的重点工作是强化互联网属性金融基础设施监管。要根据互联网金融整治及长效机制建设的分工,适时进行监管并调整优化。

  三是实施准入管理。建议按照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和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涉及股权、期货的基础设施由证券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准入,其他类型的金融基础设施由中央银行负责准入。对现有金融基础设施,应进行重新评估认定,合格的予以发放业务牌照,不合格的则限期整改或停业退出。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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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13:15 来源:经济日报-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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