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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税优惠扩至全国

2018年05月17日 07:37    来源: 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包兴安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将目前在8个全面创新改革试验地区和苏州工业园区试点的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按投资额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优惠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

  《通知》明确,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政策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其他各项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日期前2年内发生的投资,在执行日期后投资满2年,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上述税收政策。

  “这是我国运用积极财政政策、实施大规模减税措施,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具有特殊意义的重要内容,对提高我国企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整体技术实力、核心竞争力乃至市场占有率都将发挥出重要作用。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全国,必将带动全国各地科技创新投资快速发展和科技型企业的不断壮大,形成全国范围的科技创新热潮。”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对投资额按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投资规模越大抵扣所得税数额越多,企业受益越大,将会大大促进我国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基金扩大投资规模,从而推动我国科技企业更好更快地开展技术创新,实现企业高质量高技术高附加值含量的发展。

  《通知》表示,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转让该初创科技型企业股权的应纳税所得额时结转抵扣。

  “上述税收优惠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将在更大范围内进一步助力创业投资和天使投资健康发展,对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发挥积极作用。”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说。

(责任编辑:华青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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