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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泰锐华: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2018年05月16日 06:32    来源: 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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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于九 泰锐 华 定增 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的 第一 次提 示性 公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或“本公司”)已于2018 年5月15日

  在《 中国证券报 》和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jtamc.com )发布了《关于九泰锐华定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为了使本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顺利召开,现发布 《关于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

  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

  一 、会 议基本 情况

  九泰基 金管 理有限 公司 ( 以下 简称 “基金 管理 人 ”或 “本 公司 ” )旗 下九泰 锐华 定增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以下简称 “ 本基 金 ”或 “九泰 锐华 ” ) 经中国 证监会 证监 许可

  【2016】2120号文批准,于2016年12月19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经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

  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2018年5月21日0:00 至2018年6月13日17:00时止(以本公告

  列明的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或以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号微信交易系统记录时间为

  准)。

  3、会议计票日:表决截止日期后1个工作日(即2018年6月14日)

  4、会议通讯表决票的寄达地点:

  收件人: 九泰锐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30号仰山公园8号楼A 栋

  联系电话 :400-628-0606

  邮政编码 :100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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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罗迪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 “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专用 ”。

  二 、会 议审议 事项

  本次持有人 大会拟审议的事项为 《关于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

  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说明请参见《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

  说明书 》(附件 四)。

  三 、基 金份额 持有 人的权 益登 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18年5月18日,即该日下午交易时间(15:00)结束后,在本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的表决(注:权益登记日当天申请申购的基金份额不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权益登记日当

  天申请赎回的基金份额享有本次会议表决权)。

  四 、表 决票的 填写 和寄交 方式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供纸质 投票和网络投票两种 投票表决方式。

  (一)纸质投票

  1、 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 复印或登录本基

  金管理人网站(www.jtamc.com)下载并打印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 个人投资者自行 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 签字, 并提供本人身份 证件复印件 (居民 第

  二代身份证需提供正反面复印件);

  (2) 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 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印章 (以下

  合称 “ 公章 ” ), 并提 供加盖 公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自 行投票 的, 需在 表决票 上加盖 本机 构公 章(如 有)或 由授 权代 表在表 决票上 签字 (如

  无公章 ),并 提供 该授 权代表 的有效 身份 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该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所 签署

  的授权 委托书 或者 证明 该授权 代表有 权代 表该 合格境 外机构 投资 者签 署表决 票的其 他证 明文

  件,以 及该合 格境 外机 构投资 者的营 业执 照、 商业登 记证或 者其 他有 效注册 登记证 明复 印件

  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 件;

  (3) 个人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 并提供被代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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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投 资者身 份证 件复 印件 ( 居民第 二代 身份 证需提 供正反 面复 印件 ) ,以 及填妥 的授 权委

  托书原 件(见 附件 二)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还 需提供 代理人 的身 份证 件复印 件(居 民第 二代

  身份证 需提供 正反 面复 印件) ;如代 理人 为机 构,还 需提供 代理 人的 加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

  业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 位、社 会团体 或其 他单 位可使 用加盖 公章 的有 权部门 的批文 、开 户证

  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4) 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 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加盖公章, 并提供被代

  理的 机 构投资 者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人 营业 执照 复印件 (事业 单位 、社 会团体 或其他 单位 可使

  用加盖 公章的 有权 部门 的批文 、开户 证明 或登 记证书 复印件 等) ,以 及填妥 的授权 委托 书原

  件(见 附件二 )。 如代 理人为 个人, 还需 提供 代理人 的身份 证件 正反 面复印 件;如 代理 人为

  机构, 还需提 供代 理人 的加盖 公章的 企业 法人 营业执 照复印 件( 事业 单位、 社会团 体或 其他

  单位可 使用加 盖公 章的 有权部 门的批 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证 书复 印件 等);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者委 托他人 投票 的, 应由代 理人在 表决 票上 签字或 加盖公 章, 并提 供该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的营 业执照 、商 业登 记证或 者其他 有效 注册 登记证 明复印 件, 以及 取得合 格境外 机构 投资

  者资格 的证明 文件 的复 印件和 填妥的 授权 委托 书原件 (见附 件二 )。 如代理 人为个 人, 还需

  提供代 理人的 身份 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 居民 第二代 身份证 需提 供正 反面复 印件) ;如 代理

  人为机 构,还 需提 供代 理人的 加盖公 章的 企业 法人营 业执照 复印 件( 事业单 位、社 会团 体或

  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5) 上述 直接出 具书 面意见 的基 金份额 持有 人或受 托代 表他人 出具 书面意 见的 代理人,

  同时提 交的持 有基 金份 额的凭 证、受 托出 具书 面意见 的代理 人出 具的 委托人 持有基 金份 额 的

  凭证及 委托人 的代 理投 票授权 委托证 明应 符合 法律法 规、基 金合 同和 会议公 告的规 定, 并与

  基金登 记机构 记录 相符 。持有 基金份 额 的 凭证 指持有 人 的身 份证 正反 面复印 件 (居 民第 二代

  身份证 需提供 正反 面复 印件) 、加盖 公章 的企 业法人 营业执 照复 印件 等证明 持有人 身份 的文

  件,此类 文件 所 载 信息 应 与 持 有人购 买基金 份 额时提 供 给本 基金 注册 登记机 构的 登 记信 息一

  致。

  3、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前述会议投票表决

  起止时 间内( 以本 公告 列明的 收件人 收到 表决 票时间 为准) 通过 专人 送交或 邮寄的 方式 送达

  至本公 告列明 的寄 达地 点,并 请在信 封表 面注 明: “ 九泰锐 华定 增灵 活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表决 专用”。

  (二) 网络投票(仅适用于个人投资者)

  为方便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个人 投资 者)参 与大 会投票 ,在 本次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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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 , 基金管理人在官方 微信号微信交易系统设立投票专区 (投票路径 : “我

  要查询”- “微信投票 ” ) 。 权益 登记日 登记 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通过投票专区进行投票

  的,应 使用开 户证 件号 及登陆 密码进 行登 陆, 以核实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的身份 ,确保 基金 份额

  持有人的权益。

  官方微信号: “九泰基金服务号” (“JT_AMC” )

  五 、计 票

  1、 本次通讯会议的计 票方式为: 由本基金管 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 (渤

  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授权代表的监督下, 在 表决截止日期 的次日 (即2018年6月14日) 进行

  计票,并由公证机构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且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

  权 。

  3、 如 份额持有人既进 行委托授权, 又送达了 有效表决票的, 则以有 效的表决票为准, 授

  权 视为无效。

  4、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纸质 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 如表决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该表决票无效, 并且不 视为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已参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 亦不计 入参 与本 次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表决的 基金份 额总 数之

  内。

  ①机构 投资 者的表 决票 未附加 盖公 章的企 业法 人营业 执照 复印件 (事 业单位 、社 会团体

  或其他 单位可 使用 加盖 公章的 有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 证明或 登记 证书 复印件 ),或 未在 表决

  票上加 盖公章 的; 合格 境外机 构投资 者未 在表 决票上 加盖本 机构 公章 (如有 )或未 由授 权代

  表在表 决票上 签字 (如 无公章 ),未 提供 该授 权代表 的有效 身份 证件 正反面 复印件 ,未 提供

  该合格 境外机 构投 资者 所签署 的授权 委托 书或 者证明 该授权 代表 有权 代表该 合格境 外机 构投

  资 者签 署表决 票的 其他 证明文 件、该 合格 境外 机构投 资者的 营业 执照 、商业 登记证 或者 其他

  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或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②个人投资者未在表决票上签字或未附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的;

  ③通过 委托 代理人 表决 的,未 同时 提供代 理人 的有效 身份 证件正 反面 复印件 (代 理人为

  个人) 或未附 加盖 公章 的企业 法人营 业执 照复 印件( 事业单 位、 社会 团体或 其他单 位可 使用

  加盖公 章的有 权部 门的 批文、 开户证 明或 登记 证书复 印件等 )( 代理 人为机 构)或 未填 妥授

  权委托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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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④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 的;

  ⑤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地址的。

  2)如 表决 票有下 列情 形之一 但其 他要素 符合 会议公 告规 定者, 该表 决意见 视为 弃权,

  计入有 效表决 票; 并按 “弃权 ”计入 对应 的表 决结果 ,其所 代表 的基 金份额 计入参 加本 次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①对同一议案表决超过一项意见或未表示意见的;

  ②表决票“表决意见”一栏有涂改的、模糊不清或矛盾的;

  ③表决票污染或破损,并且无法辨认其表决意见的。

  3) 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寄送表决票或同时 进行纸质 投票及网络投票者, 若各表决票之意

  思相同时,则视为同一表决票;表决之意思相异时,按 如下原则处理:

  ①送达 时间 不是同 一天 的,以 最后 送达的 填写 有效的 表决 票为准 ,先 送达的 表决 票视为

  被撤回;

  ②送达 时间 为同一 天的 ,视为 在同 一表决 票上 作出了 不同 表决意 见, 视为弃 权表 决,但

  计入有效表决票,即计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 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给本公告列明的收件人的时间为准,

  邮寄的 以本公 告列 明的 收件人 收到的 时间 为准 ; 网络 表决投 票送 达时 间 以管 理人微 信交 易系

  统中 显示的投票表决时间 为准。

  (2)网络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1)网络投票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13日17:00以前(以基金管理人官方微信号微信交

  易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2)网络投票系统仅支持单次投票,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网络投票的结果无法修改,请

  基金 份额 持有人谨慎投票。

  六 、决 议生效 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 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

  金份额不小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则本次通讯开会视为有

  效;

  2、根据《基金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改不涉及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等情形,因此

  本 次议案审议事项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二分之一 以上(含

  二分之一)通过 方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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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 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

  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二 次召集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及 二次 授权

  根据《 基金 法》以 及 基 金合同 的 规 定,本 次持 有人大 会需 要本人 直接 出具有 效表 决意见

  或授权 他人代 表出 具有 效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所代表 的基 金份 额达到 权益登 记日 基金

  总份额 的二分 之一 以上 (含二 分之一 )方 可举 行。如 果本次 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不 符合 前述

  要求而 不能够 成功 召开 ,根据 《基金 法》 和基 金合同 的规定 ,本 基金 管理人 可在规 定时 间内

  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重新召 开基 金份额 持有 人大会 时, 除非授 权文 件另有 载明 ,本次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授

  权期间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做出的 各类授 权依 然有 效,但 如果授 权方 式发 生变化 或者基 金份 额持

  有人重 新做出 授权 ,则 以最新 方 式或 最新 授权 为准, 详细说 明见 基金 管理人 届时发 布的 重新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八 、本 次大会 相关 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10-57383999

  传真:010-57383966

  客户服务电话:400-628-0606

  网址:www.jtamc.com

  2、监督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客户服务电话:95541

  网址:www.cbhb.com.cn

  3、公证机构:北京市方圆 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 阳门内大街东水井胡同5号北京INN大厦五层A528 室

  联系人:原莹

  联系电话:010-85197530

  邮政编码:100010

  4、见证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九 、重 要提示

  1、 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 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 确保表决票于 表决截止

  时间前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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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基 金管 理人将 在发 布本公 告后2个工 作日 内连续 发布 相关提 示性 公告, 就持 有人大会

  相关情况做必要说明,请予以留意。

  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召开期间涉及两次停牌:第一次停牌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2018年5月15日)开市起

  至当日10:30 止,10:30后复牌;第二次停牌时间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计票之日(2018年6

  月14日)开市起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10:30止(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生效公告发布日为非交易日,则发布日后首个交易日开市时复牌)。

  4、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关公告可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网站查阅, 投资者如有任何

  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 户服务电话400-628-0606 咨询。

  5、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公证费、 律师费等相关费用

  自基金资产列支。

  6、如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 根据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可能会

  在规定时间内重新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五 月十 六日

  附 件:

  附件一 :《关于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

  议案》

  附件二:《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委托书》

  附件三:《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

  票》

  附件四:《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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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一 :

  关 于九 泰锐华 定增 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

  修 改基 金合同 等有 关事项 的议 案

  九 泰锐 华定增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合同”)的约定,为了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经与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 申请变更注册,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本公

  司”)拟将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注册为九泰锐华 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并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于上述变更内容,本公

  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修订了基金合同中基金名称、 投资目标、投

  资 范围、 投资限制、投资策略等部分的内容,并调整了管理费率 ;同时调整了 因法律法规变

  更与监管要求而需要修改的部分基金合同条款。本次基金合同修改的完整内容参见《九泰锐

  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方案说明书》(附件四)。

  上述议案如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本公司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本基金的托管 协议及招募说明书(更新)也将进行相应的修改或补

  充。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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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二 :

  九 泰锐 华定增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份额 持有人 授权 委托书

  本人 (或 本机 构 ) 持 有了 九泰锐 华定 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以 下 简称 “ 本基 金 ” ) 的基 金

  份额 , 现 就 《关 于九 泰锐 华 定增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以 通讯 方式 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的公 告》

  所述事 宜 , 授 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 本 人 ( 或本 机构 ) 参 加本 基 金以通 讯方 式召 开的 投票 截

  止日 为 2018 年6 月13 日 的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并代为 全权 行使 所有 议案 的表决 权。 表决 意见 以受 托人

  的表决 意见 为准 。本 授权 不得转 授权 。

  授 权有 效期 自签 署日 起至本 次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结 束之 日止 。

  委托人 (签 字/ 盖章 ):

  委托人 身份 证件 号或 营业 执照号 :

  委托人 基金 账户 号:

  受托人 (签 字/ 盖章 ):

  受托人 身份 证件 号或 营业 执照号 :

  签署日 期:

  年

  月

  日

  授权委 托书 填写 注意 事项:

  1、本 授权 委托 书可 剪报 、 复印或 按以 上格 式自 制, 在填写 完整 并签 字或 盖章 后均为 有效 。

  2、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可 以委 托本基 金的 基金 管理 人、 基金托 管人 、 代 销机 构以 及其他 符合 法律 规定 的机

  构和个 人, 代为 行使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上的 表决权 。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一次 授权 多个 受托 人或 多次

  授权的 , 能够 区分 先后 次 序的 , 以 最后 一次 授权 为 准; 授权 无法 区分 授权 次 序, 但 多 次有 效的 授权 意 见一

  致的, 以一 致 的 授权 表示 为准 ; 授权 无法 区分 授权 次序, 且授 权意 见不 一致 的,视 为弃 权 表 决票 。

  3、受 托人 的表 决意 见代 表 委托人 名下 所有 账户 中持 有的本 基金 所有 份额 的表 决意见 。

  4、 本 授权 委托 书 (样 本) 中 “基 金账 户号 ”, 仅指 持有本 基金 份额 的基 金账 户号。 此 处 空白 、 多 填、

  错填、 无法 识别 等情 况的 ,将被 默认 为代 表此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所持 有的 本基 金所有 份额 。

  5、 本 授权 委托 书 (样 本) 中 “ 委 托人 身份 证件 号或 营业执 照号 ” , 指 基金 份 额持有 人认 购或 申购 本基

  金时的 身份 证件 号或 营业 执照号 或该 身份 证件 号或 营业执 照号 的更 新。

  6、 如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既 进 行委托 授权 , 又送 达了 有 效表决 票的 , 则以 有效 的 表决票 为准 , 授权 视为 无

  效。

  7 、授权 委托书 中委托 人所持 基金的 份额以持 有人大会 权益登 记日为准 。如本次 持有人 大会权益 登记

  日,投 资者 未持 有本 基金 的基金 份额 ,则 其授 权委 托书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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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三:

  九 泰锐 华定增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基 金份 额持有 人大 会通讯 表决 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本 资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姓名 或名 称: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身份 证件 类型及 号码 :

  (个人 投资 者填 写)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营业 执照 类型及 号码 :

  (机构 投资 者填 写)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委 托他 人代为投票,请填写

  代理人 姓名 或名 称:

  代理人 身份 证件 类型 及号 码:

  (如代 理人 为个 人)

  代理人 营业 执照 类型 及号 码:

  (如代 理人 为机 构)

  审议 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 九泰 锐华 定增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

  券投资 基金 修改 基金 合同 等有关 事项 的

  议案》

  基金份 额持 有人/代 理人 签 字或盖 章:

  年

  月

  日

  说明 :

  1 、 请 以打 “√ ” 方 式在 “ 同意 ” 、 “ 反对 ”或 “弃权 ”栏 内 注 明表 决意 见。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必须 选 择 一

  种且只 能选 择一 种表 决意 见。

  2 、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下 所有账号 所持 本基金全部份额的表 决意 见 。

  3 、表 决意 见效 力的 认定 规 则请详 细阅 读本 次大 会公 告第 五 项。

  4 、本 表决 票可 剪报 、复 印 、 按以 上格 式自 制 或 登录 本基金 管理 人网 站(www.jtamc.com ) 下载 并打 印,

  在填写 完整 并签 字盖 章后 均为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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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件四 :

  九 泰锐 华定增 灵活 配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基金 合同 修改 方 案说 明书

  一 、重 要提示

  1、 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以下简称 “本基金”) 的基金合同生效

  日为2016 年12月19日, 基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 下简称 “ 《基金法》 ” ) 、 《公开募集证 券投 资

  基金运 作管理 办法 》和 《九泰 锐华定 增灵 活配 置混合 型证券 投资 基金 基金合 同》( 以下 简称

  “基金合同” ) 的有关规定, 本基金管理人九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

  或“本 公司” )经 与基 金托管 人渤海 银行 股份 有限公 司协商 一致 ,提 议召开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审议如下议案:

  《关于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

  如该议 案获 得基金 份额 持有人 大会 表决 通 过, 则本基 金将 更名为 “九 泰锐华 灵活 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2、 本次 修改基金合同事宜 属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 变更, 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

  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

  3、《 关于 九泰锐 华定 增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基 金修 改基金 合同 等有关 事项 的议案 》

  需经参 加大会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或其 代理 人所 持表决 权的二 分之 一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通过

  方为有效,因此该 议案存在无法获得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4、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且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自表 决通过 之日 起生 效。中 国证监 会对 本次 基金变 更注册 所 作 的任 何决定 或意见 及 对 本次

  持有人 大会决 议的 备案 ,均不 表明其 对本 基金 的投资 价值、 市场 前景 或投资 者的收 益做 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

  二、 基金 合同修 改对 照表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基金名称 九 泰 锐 华 定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九泰锐 华灵 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第一部分 前

  言

  三、 九泰 锐华 定增 灵活 配置 混合型 证券 投资

  基金由 基 金管理人 依照《 基金法》 、 基金合

  同及其 他有 关规 定募 集 , 并 经中国 证券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以 下 简 称 “ 中 国 证 监 会 ”) 注

  三 、 九 泰 锐 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九 泰 锐 华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变更注册而来。 九 泰 锐华定 增灵 活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依 照

  12 / 29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册。

  中国证 监会 对 本基金 募集 的注册 , 并不 表明

  其 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保证 ,也 不表 明投 资于 本基金 没有 风 险 。

  中 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等作 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基金 法》 、 基金 合同 及其 他有关 规定 募集 ,

  并 经 中 国 证 券 监 督 管 理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中国 证监 会 ”) 注册 。

  中国证监会对 九 泰 锐 华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变 更 为 九 泰 锐 华 灵 活 配 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 注 册, 并不 表明 其对

  本 基 金 的 价 值 和 收 益 做 出 实 质 性 判 断 或 保

  证, 也不 表明 投资 于本 基 金没有 风险 。 中国

  证 监 会 不 对 基 金 的 投 资 价 值 及 市 场 前 景 等

  作出实 质性 判断 或者 保证 。

  六 、 本 基 金 采 用 多 种 量 化 策 略 构 建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主 要 根 据 行 业 轮 动 模 型 和 多 因 子

  选 股 模 型 进 行 股 票 投 资 , 并 结 合 风 险 控 制

  模 型 调 整 仓 位 , 不 依 靠 量 化 策 略 进 行 短 期

  频 繁 交 易 。 本 基 金 在 运 用 量 化 策 略 投 资 的

  过程中, 可能 由于源数据 错误、 模型变 动和

  市 场 环 境 变 化 等 原 因 , 导 致 其 优 选 出 的 组

  合 收 益 率 不 一 定 持 续 为 正 或 持 续 高 于 业 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率, 存在 一定的风险。

  第二部分 释

  义

  7、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 指 《九泰锐华定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公告》

  14、 《上市交易公告书》 : 指 《九泰锐华定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交 易 公

  告书》

  38、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 份额发售之日起

  至 发 售 结 束 之 日 止 的 期 间 , 最 长 不 得 超 过

  三个月

  36、 基 金合 同生 效日: 指 基金募集达到法律

  法 规 规 定 及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条 件 , 基 金 管

  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

  毕,并获得中国证监 会书 面确认的日期

  34 、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指基金 变更注册后的

  《 九 泰 锐 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金合同》生效日期

  43、 封 闭期 : 封 闭期 起始之 日为基金合同生

  效日, 结束之日为 基 金 合同 生效 日 两年 后的

  年度对 日的 前一 个工 作日 。 本基金 在封 闭期

  内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场内份 额可 以在

  满足上 市交 易条 件后 在深 交所上 市交 易 。 封

  闭期届 满后 , 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 金

  40、 封闭 期 : 本基金封闭期 为本基金合同生

  效 日 至 变 更 注 册 前 九 泰 锐 华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两年

  后的年 度对 日的 前一 个工 作日 。 本 基金 在封

  闭期内 不办 理申 购与 赎回 业务 , 场 内份 额可

  以 在 满 足 上 市 交 易 条 件 后 在 深 交 所 上 市 交

  易。 封闭 期届 满后 , 本 基金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48、 认购: 指 在本 基金募集 期 内, 投资者根

  据 基 金 合 同 和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申 请 购 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

  13 / 29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56 、 基 金份 额转 换: 指 在本 基金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后 第 一 个 工作日 起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 的 份 额 转 换 规 则 , 九 泰 锐 华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份 额 在 转 换 日 自 动

  转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 金(LOF )份额

  52、 基金 份额 转换 : 指 在本 基金封 闭期 结束

  之日 后 第 一 个 工作日 起 按 照 本 基 金 合 同 规

  定的份 额转 换规 则 , 本基金基金 份额 在转 换

  日自动 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 基金(LOF )份额

  66 、A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者 认购/申购

  时收取 认购/ 申 购费 用的 基 金份额

  67 、C 类 基金 份额 :指 在 投资者 认购/申购

  时不收取 认购/ 申购费 用, 而是从本 类别 基

  金资产 中计 提销 售服 务费 的基金 份额

  62 、A 类份 额: 指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收取 申购

  费用的 基金 份额

  63 、C 类份 额: 指 在投 资者 申购时 不收 取申

  购费用 , 而是 从本 类别 基金 资产中 计提 销售

  服务费 的基 金份 额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约型 。 本基 金 在基金合同生效后设置 两年

  的封闭 期 , 封 闭期 起始 之日 为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结束 之日 为基 金合 同生 效日两 年后 的年

  度对日 的前 一个 工作 日 。 本 基金封 闭期 内 不

  开放申 购、 赎回业 务, 但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

  额可上 市交 易。

  封闭期 届满 后, 本 基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并更 名 为 九泰 锐华灵活配 置 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接受场 内 、 场 外申 购与 赎 回等业 务 , 并 继续

  上市交 易 。 本 基金C 类 基金份额接 受场 外申

  购与赎 回等 业务 , 在符 合相 关法律 法规 和交

  易所规 定的 上市 条件 下 , 基 金管理 人在 履行

  适当程序 后,可 安排 C 类 基金 份 额上市 交

  易, 具体 详见 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相 关业 务公

  告。

  三、基 金的 运作 方式

  契 约 型 。 本 基 金 延 续 变 更 注 册 前 九 泰 锐 华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的 运作

  方式 , 采 用封 闭式 运作 , 封 闭期起 始之 日为

  本基金 基金 合同 生效 日 , 结 束之日 为 变更注

  册 前 九 泰 锐 华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两年后的年度对日

  的前一 个工 作日 。 本基 金封 闭期内 不开 放申

  购、 赎回 业务 , 但本 基金 A 类 份额 可上 市交

  易。

  封闭期 届满 后, 本 基金 转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并 更名 为九 泰 盈华量化 灵活 配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本 基金 A 类 份额

  接受场 内 、 场 外申 购与 赎 回等业 务 , 并 继续

  上市交 易 。 本 基金C 类 份额 接受场 外申 购与

  赎回等 业务 ,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定的 上市 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后 , 可安 排C 类份 额 上市交 易 , 具 体详

  见基金 管理 人发 布的 相关 业务公 告。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基于对 宏观 经济 、 资本 市场 的深入 分析 和理

  解, 深入 挖掘 并充 分理 解国 内经济 增长 和结

  构转型 所带 来的 投资 机会 , 精选具 有估 值优

  势和成 长优 势的 公司 股票 进行投 资 , 力 争获

  取超越 业绩 比较 基准 的收 益, 追求 基金 资产

  的长期 稳定 增值 。

  四、基 金的 投资 目标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量 化 模 型 方 法 , 精 选 股 票

  进行投资, 在 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 力争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

  14 / 29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第三部分

  基 金 的 基 本

  情况

  五、基金份额的上市 与交 易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 后, 本基金 A 类基金

  份额将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与交

  易 。 在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结束之 日 后 第 一 个 工

  作日 起 , 本 基 金 基金 将 自 动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基金 (LOF) , 更名 为九泰 锐华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A 类基金份额继

  续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 与交易。 本基金 C

  类 基 金 份 额 接 受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件下, 基金 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 可

  安排 C 类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具体详见基

  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 业务 公告。

  六、基金的最低募集 份额 总额 和募集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 额为 2 亿份,基

  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

  七、基金份额发售面 值和 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面 值 为 人 民 币 1.00

  元。

  本 基 金 具 体 认 购 费 率 按 招 募 说 明 书 的 规 定

  执行。

  八、基金 的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五、基金 的存 续期 限

  不定期

  第四部分 基

  金 的 历 史 沿

  革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 的发 售

  一、 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 发售方式、 发售

  对象

  1、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 起最 长不得超过 3 个

  月,具体发售时间见 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2、发售方式

  本基金通过场内、 场 外两 种方式公开发售。

  场 内 发 售 是 指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结 束 前 获 得 基

  金 销 售 业 务 资 格 并 经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和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认 可 的 深 圳

  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发售基金份额的行

  为。 尚未取得 基金销售业 务资格, 但属 于深

  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 简称 “深交所” ) 会员

  的其他机构,可在本 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上

  市 后 , 代 理 投 资 者 通 过 深 交 所 交 易 系 统 参

  与本基金的上市交易 。

  场 外 发 售 是 指 通 过 基 金 销 售 机 构 ( 包 括 直

  销 机 构 及 其 他 场 外 销 售 机 构 ) 通 过 场 外 公

  开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的 行 为 。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具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 沿革

  九 泰 锐 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由

  九 泰 锐 华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变更注册而来。

  九 泰 锐 华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经 中 国 证 监 会 《 关 于 核 准 九 泰 锐 华 定 增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

  复》 (证监许可[2016]2120 号)准予注册,

  基 金 管 理 人 为 九 泰 基 金 管 理 有 限 公 司 , 基

  金托管人为渤海银行 股份 有限公司。

  九 泰 锐 华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自 2016 年 11 月 7 日至 2016 年 12 月 12

  日 进 行 公 开 募 集 , 募 集 结 束 后 基 金 管 理 人

  向 中 国 证 监 会 办 理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 经 中 国

  证监会书面确认, 《九 泰锐 华定增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 合同》 于 2016 年

  12 月 19 日生效。

  【】 年 【 】 月 【 】 日至 【 】 年 【】 月 【】 日

  期间 , 九 泰 锐 华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以 通 讯 方 式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15 / 29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体 名 单 见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公 告 以 及 基 金 管 理

  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 售机 构的相关公告。

  除 法 律 法 规 另 有 规 定 外 , 任 何 与 基 金 份 额

  发 售 有 关 的 当 事 人 不 得 预 留 和 提 前 发 售 基

  金 份 额 。 场 外 发 售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在 办 理 跨

  系统转托管业务后 , 在深 交所上市交易 ,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的 具 体 业 务 按 照 中 国 证 券 登 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 相关 规定办理。

  3、发售对象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可 投 资 于 证 券 投 资 基

  金的个人投资者 、 机构投 资者、 合格境 外机

  构 投 资 者 和 人 民 币 合 格 境 外 机 构 投 资 者 以

  及 法 律 法 规 或 中 国 证 监 会 允 许 购 买 证 券 投

  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费用

  本 基 金 的 认 购 费 率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决 定 , 具

  体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列 示 。 基 金 认 购 费 用 不

  列入基金财产。

  2、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 式

  有 效 认 购 款 项 在 募 集 期 间 产 生 的 利 息 将 折

  算 为 基 金 份 额 归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所 有 , 其

  中 利 息 转 份 额 的 具 体 数 额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记

  录为准。

  3、基金认购份额和认购 金 额的计算

  基 金 认 购 份 额 和 认 购 金 额 的 具 体 计 算 方 法

  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

  4、认购份额余额的处理 方 式

  场外认购份额 (含利息折 算的份额) 的 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其 中认购份额小数

  点 2 位以后的部分采 用四 舍五入的方式,

  利息折算的份额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采

  用 截 位 的 方 式 , 由 此 误 差 产 生 的 收 益 或 损

  失 由 基 金 财 产 承 担 。 场 内 认 购 的 份 额 按 整

  数 申 报 , 利 息 折 算 的 份 额 计 算 结 果 采 用 截

  位的方式, 保 留到整数位 , 余额计入基金财

  产。

  5、认购份额的确认

  销 售 机 构 对 认 购 申 请 的 受 理 并 不 代 表 该 申

  请 一 定 成 功 , 而 仅 代 表 销 售 机 构 确 实 接 收

  到 认 购 申 请 。 认 购 的 确 认 以 登 记 机 构 的 确

  认 结 果 为 准 。 对 于 认 购 申 请 及 认 购 份 额 的

  确认情况,投资者应 及时 查询。

  大会, 会议审 议通过了 《关 于九泰锐华定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修 改 基 金 合

  同等有关事项的议案》 , 内 容包括九泰锐华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调 整 基

  金投资目标、 投资组合比 例、 投资 策略、 管

  理 费 率 以 及 修 订 基 金 合 同 等 , 并 同 意 将 九

  泰 锐 华 定 增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更 名 为 “ 九 泰 锐 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 根据上述基 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 《九泰锐华灵活配 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于 【 】年【 】月【 】日 生效。

  16 / 29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 额的 限制

  投 资 者 认 购 时 , 需 按 销 售 机 构 规 定 的 方 式

  全 额 缴 款 。 投 资 者 在 募 集 期 内 可 以 多 次 认

  购 基 金 份 额 , 认 购 费 按 每 笔 认 购 申 请 单 独

  计算。 认购申 请一经受理 , 投资者就不得撤

  销。

  本 基 金 各 销 售 机 构 的 首 次 和 追 加 认 购 的 最

  低 金 额 按 照 基 金 管 理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的 约 定

  为 准 。 本 基 金 直 销 机 构 最 低 认 购 金 额 由 基

  金 管 理 人 制 定 和 调 整 , 具 体 限 制 参 见 本 基

  金的招募说明书或相 关公 告。

  本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内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对 单

  个 投 资 者 的 累 计 认 购 金 额 或 最 高 认 购 份 额

  进 行 限 制 , 具 体 限 制 参 见 本 基 金 招 募 说 明

  书或相关公告之规定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根 据 市 场 情 况 , 调 整 首 次 认

  购金额、追加认购金 额的 限制。

  第五部分 基

  金的存续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 售之 日起 3 个月内,

  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 不少 于 2 亿份,基金

  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 民币且基金认购

  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及 招 募 说 明 书 可 以 决 定 停 止

  基金发售, 并在 10 日 内聘 请法定验资机构

  验资, 自收到验资报告之 日起 10 日内, 向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 手续。

  基 金 募 集 达 到 基 金 备 案 条 件 的 , 自 基 金 管

  理 人 办 理 完 毕 基 金 备 案 手 续 并 取 得 中 国 证

  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 , 基 金合同生效; 否则

  基 金 合 同 不 生 效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收 到 中 国

  证 监 会 确 认 文 件 的 次 日 对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事

  宜 予 以 公 告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将 基 金 募 集 期

  间 募 集 的 资 金 存 入 专 门 账 户 , 在 基 金 募集

  行为结束前,任何人 不得 动用。

  二 、 基 金 合 同 不 能 生 效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处 理

  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 未满 足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 下列 责任:

  1、 以其固有财产承担 因募 集行为而产生的

  债务和费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 后 30 日内返还投

  资 者 已 缴 纳 的 款 项 , 并 加 计 银 行 同 期 活 期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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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存款利息;

  3、 如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 管理人、 基金托

  管 人 及 销 售 机 构 不 得 请 求 报 酬 。 基 金 管 理

  人 、 基 金 托 管 人 和 销 售 机 构 为 基 金 募 集 支

  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 方各 自承担。

  三 、 基 金 存 续 期 内 的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数 量

  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 20 个工作 日出 现基

  金份额持有 人数量不 满 200 人或者 基金资

  产净值 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基 金管 理人

  应当在 定期 报告 中予 以披 露;连 续 60 个工

  作日出 现前 述情 形的 , 本 基金合 同终 止 , 无

  须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法律法 规或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定 时 , 从 其规

  定。

  本基金在存续期内,连续20 个工 作日 出现

  基金份额持 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 者基金

  资产净 值低 于 5000 万元 情形 的, 基金 管理

  人应当 在 定 期报 告中 予以 披露; 连续 60 个

  工作日 出现 前述 情形 的, 本基金 合同 终止 ,

  无须召 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

  法律法 规 或 中国 证监 会 另 有规定 时 , 从 其规

  定。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市交易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 在 本 基 金 符 合 法 律 法 规

  和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的 情 况

  下, 基 金 管 理 人 申请 基 金 份 额 在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上市与交易。

  本 基 金 自 封 闭 期 结 束 后 第 一 个 工 作 日 起 ,

  按 照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自 动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并更名 为九泰锐 华 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转 换后本基金A 类

  基 金 份 额 继 续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上 市 参 与

  交易。本基金 C 类基金份 额接受场外申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在 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安排 C 类基金份额上市

  交 易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 关 业

  务公告。

  一、上 市交 易的 地点

  深圳证 券交 易所 。

  本基金 份额 上市 后 , 登 记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场 内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登记 在中 国证券 登记 结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

  额转至 场内 证券 登记 结算 系统后 , 方可 上市

  交易。

  二、上市交易的时间

  基金合同生效后六个月内具备下列条件

  的, 可依据 《深圳证券 交易 所证券投资基金

  一、上 市交 易的 时间和地点

  九 泰 锐 华 定增灵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A 类份额已于 2017 年 6 月 16 日在深圳

  证券交 易所 上市交易。 登 记 在中国 证券 登记

  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深 圳 分 公 司 场 内 证 券 登

  记 结 算 系 统 中 的 基 金 份 额 可 直 接 在 深 圳 证

  券交易 所上 市交 易 ; 登 记在 中国证 券登 记结

  算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中 的 场 外 基

  金 份 额 通 过 办 理 跨 系 统 转 托 管 业 务 将 基 金

  份额转 至场 内证 券登 记结 算系统 后 , 方 可 上

  市交易 。

  18 / 29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上市规则》 及 相关 法律法 规 , 向深圳证 券交

  易所申请上市交易:

  1、本基金募集金额不少 于 2 亿元人民币;

  2、 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不少于 1000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的 其他条件。

  在 确 定 上 市 交 易 的 时 间 后 , 基 金 管 理 人 应

  依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在 指 定 媒 介 刊 登 基 金 份

  额上市交易公告 书。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市交易

  三、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规则》 、 《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包括但不限于:

  1、 基金份额上市开盘 参考 价为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

  2、 本基金实行价格涨跌幅 限制, 涨跌幅比

  例为10% ,自上市首日起 实行;

  3、 本基金买入申报数量 为 100 份或其整数

  倍;

  4、本基金申报价格最小 变 动单位为 0.001

  元人民币;

  5、 本基金上市交易遵循 《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 易 规 则 》 、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上市规则》及相关 规定 。

  二、上 市交 易的 规则

  本 基 金 在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的 上 市 交 易 需 遵

  循 《 深圳 证券 交易 所交 易 规则》 、 《 深圳 证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等 有 关 规

  定。

  第六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上市交易

  六 、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

  市和终 止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按照 《 基金 法》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规 定执 行。

  五 、 上市 交易 的停 复牌、 暂 停上市 、 恢 复上

  市和终 止上 市

  本基金 的停 复牌 、 暂停 上 市、 恢复 上市 和终

  止上市 按照 《 基金 法》 和深 圳证券 交易 所的

  相关规定执行。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转 换

  需求与交易所相关规 定暂 停交易或上市。

  当 基 金 发 生 《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上 市 规 则 》 规 定 的 因 不 再 具 备 上 市 条 件

  而 应 当 终 止 上 市 的 情 形 时 , 本 基 金 将 变 更

  为 非 上 市 的 开 放 式 基 金 , 基 金 名 称 变 更 为

  “九泰锐 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

  金” , 无需召开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基 金

  转 型 并 终 止 上 市 后 , 对 于 本 基 金 场 内 份 额

  的处理规则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制定并公

  告。

  第七部分 基

  金 份 额 的 申

  购与赎回

  一、基金份额的运作 方式

  本 基 金 在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后 设 置 两 年 的 封 闭

  期, 封闭期起 始之日为基 金合同生效日 , 结

  束 之 日 为 基 金 合 同 生 效 日 两 年 后 的 年 度 对

  19 / 29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日 的 前 一 个 工 作 日 。 本 基 金 封 闭 期 内 不 开

  放申购、 赎回业务, 但本基 金 A 类基金份额

  可上市交易。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转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 , 并更名为九泰锐 华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 本 基金A 类基金份

  额接受场内、 场外申购与 赎回等业务, 并继

  续上市交易。本基金 C 类 基金份额接受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安排 C 类基金份

  额 上 市 交 易 , 具 体 详 见 基 金 管 理 人 发 布 的

  相关业务公告。

  七、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5、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赎 回 费并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为 7 日及以 上的 赎回

  费用纳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赎 回 费 用 应 根 据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的 比 例 归 入

  基金财产, 未 归入 基金 财产 的部分 用于 支付

  登记费 和其 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十五、 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根 据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的转 托 管 , 包括 系统 内转 托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管费。 募 集 期 内 本 基 金 不 得 办 理 系

  统内转托管和跨系统 转托 管。

  六、申购 和赎 回的 价格 、 费用及 其用 途

  5、赎回费 用由赎 回基金份 额的基金 份额持

  有人承 担 , 在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赎回 基金 份额

  时收取 。 其中 对持 续持 有期 少于 7 日的 投资

  者收取不少 于 1.5% 的赎 回 费并全额计 入基

  金财产 。 对持 续持 有期 为7 日及以 上的 赎回

  费用纳 入基 金财 产的 比例 详见招 募说 明书 ,

  未 归 入 基 金 财 产 的 部 分 用 于 支 付 登 记 费 和

  其他必 要的 手续 费。

  十四、基金 的转 托管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可 根 据 登 记 机 构 的 相 关 规

  定 办 理 已 持 有 基 金 份 额 在 不 同 销 售 机 构 之

  间的转 托管 , 包括 系统 内转 托管和 跨系 统转

  托管 , 基 金销 售机 构可 以按 照规定 的标 准收

  取转托 管费 。

  十六、基金申购赎回 安排 的补充和调整

  在 不 违 反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和 基 金 合 同 的

  约 定 、 对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利 益 无 实 质 不 利

  影 响 的 前 提 下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与 基 金 托

  管 人 协 商 一 致 并 在 履 行 相 关 程 序 后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对 上 述 申 购 和 赎 回 的 安 排 进 行 补

  充 和 调 整 , 但 须 报 中 国 证 监 会 备 案 并 提 前

  公告,无需召开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

  20 / 29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第九部分

  基 金 份 额 持

  有人大会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封闭期届满 后 , 满 足 基 金 合 同 约 定 的 存

  续条件, 本基 金自 动转 换为 上市开 放式 基金

  (LOF) , 并更 名 为 九泰 锐华灵活配 置混 合型

  证券投 资基 金 (LOF ) ,本 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

  接受场 内 、 场 外申 购与 赎 回等业 务 , 并 继续

  上市交 易, 无需 召开 基金 份额持 有人 大会 。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将 按 其 所 持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的每 一基 金份 额享 有相 应的投 票权 。

  一、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 但 法 律 法

  规、中 国证 监会 另有 规定 的除外 :

  (1) 终止 基金 合同 (连续60 个工作日出现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 不满 200 人或基金资

  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情形 导致基金合同终

  止的情形除外) ;

  第九部 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会

  在封闭 期届 满 后 , 本基 金自 动转换 为上 市开

  放式基 金 (LOF) , 并 更名 为 九泰 盈华量化灵

  活配置 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LOF ) ,本 基金

  A 类 份 额 接 受 场 内 、 场 外 申 购 与 赎 回 等 业

  务, 并继 续上 市交 易, 无需 召开基 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 。 基 金份 额持 有人 将按其 所持 上市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每 一 基 金 份 额 享 有 相 应 的 投

  票权。

  一、1 、 当出 现或 需要 决定 下列事 由之 一的 ,

  应 当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但 法 律 法

  规、 中国 证监 会另 有规 定 或基金合同另有约

  定的除 外:

  (1) 终止 基金 合同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 资目 标

  基 于 对 宏 观 经 济 、 资 本 市 场 的 深 入 分 析 和

  理 解 , 深 入 挖 掘 并 充 分 理 解 国 内 经 济 增 长

  和 结 构 转 型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机 会 , 精 选 具 有

  估值优势和成长优势的公司股票进行投

  资, 力争获取 超越业绩比 较基准的收益 , 追

  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 定增 值。

  一、投 资目 标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量 化 模 型 方 法 , 精 选 股 票

  进行投资, 在 严格控制风 险的前提下, 力争

  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二、投 资范 围

  …

  在封闭 期内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100% ; 非公开发行 股票 资产占非现金基

  金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80%; 每个交 易日 日终

  在 扣 除 股 指 期 货 合 约 需 缴 纳 的 交 易 保 证 金

  后, 本基 金应 当保 持不 低于 交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二、投 资范 围

  …

  在封闭 期内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100% ;每个 交易日日 终 在扣除股指 期货

  合约需 缴纳 的交 易保 证金 后, 本基 金应 当保

  持不低 于交 易保 证金 一倍 的现金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三、投 资策 略

  (一) 封闭期内 , 通过对宏 观 经济、 资本市

  场 的 深 入 分 析 和 理 解 , 深 入 挖 掘 并 充 分 理

  解 国 内 经 济 增 长 和 结 构 转型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机 会 , 在 行 业 分 析 轮动 效 应 与 定 向 增发 项

  目 优势的 深 入 研 究 的 基 础 上 , 利用定 向 增

  发 项 目 的 事 件 性 特 征 与 折 价 优 势 , 优 选 能

  够 改 善 、 提 升 企业基 本 面 与 经 营 状 况 的 定

  向 增 发 主 题 相 关 证 券 进 行 投 资 。将定 向 增

  发 改善企 业 基 本 面 与 产 业 结 构 作为投 资 主

  线,形成以定向增发 为核 心的投资 策略 。

  三、投 资策 略

  本 基 金 在 股 票 投 资 过 程 中 主 要 采 用 量 化 投

  资 模 型 , 指 导 构 建 投资组合 , 强调 投 资 纪

  律, 切实贯彻 量化投资策 略, 力争在控 制风

  险 的前提下实现基 金 资 产 的长期稳健增

  值。

  21 / 29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环 境 、 财 政 及 货 币

  政 策 、 资 金 供 需 情 况 等 因 素 的 综 合 分 析 以

  及 对 资 本 市 场 趋 势 的 判 断 , 结 合 主 要 大 类

  资产的相对估值 , 合理确 定基金在股票 、 债

  券、 现金等各 类资产类别 上的投资比例 , 并

  在 基 金 合 同 投 资 范 围 约 定 的 范 围 下 适 时 进

  行动态调整。

  2、定向增发股票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从 估 值 水 平 和 发 展 前 景 两 个 角 度 出

  发 , 分 析 不 同 类 别 的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对 企 业

  基 本 面 与 所 处 行 业 的 影 响 。 采 取 定 性 和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对 影 响 上 市 公 司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未 来 的 价 值 进 行 全 面 的 分 析 , 精

  选 股 价 受 益 或 未 能 充 分 体 现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发展潜力 的 股 票 , 在 严 格 掌 控 投 资 组 合 风

  险 与 收 益 的 前 提 下 , 对 行 业 进 行 优 化 配 置

  和动态调整。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定 量 分 析 方 法 将 在 现 有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的 基 础 之 上 , 分 析 市 场 现有定向

  增发项目中各行业公 司的 估值指标 (如 PE、

  PB、PE/G、PS、 股息率 等) 、 成长性指标 (主

  营业务收入增长率 、 净利 润增长率、 毛 利率

  增长率、 净利 润现金保障 倍数等) 、 现金 流

  量 指 标 和 其 他 财 务 指 标 , 从 中 选 出 价 值 相

  对低估、 成长性确定、 现金 流量状况好、 盈

  利 能 力 和 偿 债 能 力 强 的 公 司 , 作 为 本 基 金

  的 备 选 定 向 增发 股 票 ; 再 通 过 分 析 备 选 股

  票 所 代 表 的 公 司 的 资 产 收 益 率 、 资 产 周 转

  率 等 变 量 的 时 间 序 列 , 以 及 通 过 对 市 场 整

  体估值水平、 行业估值水 平、 主要竞争 对手

  估 值 水 平 的 比 较 , 并 参 考 国 际 市 场 估 值 水

  平来评估其投资价值 。

  在 定 量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采 用 深 度 价 值 挖 掘 和 多 层 面 立 体

  投资分析体系 , 从 定向增 发项目 目的, 定向

  增发对象结构 , 定向 增发 项目类别, 并 结合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股 票 研 究 平 台 和 产 业 投 资 平

  台 , 多 层 面 地 分 析 备 选 定 向 增发项目所对

  应 的 公 司 的 业 务 环 节 的 竞 争 优 势 和 劣 势 ,

  分 析 定 向 增发项目对 公 司 未 来 的 影 响 , 公

  司 管 理 方 面 的 优 势 和 劣 势 , 分 析 定 向 增发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国

  家 财 政 和 货 币 政 策 、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资

  本市场资金环境 、 证券市 场走势的分析 , 在

  评 价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股 票 、 债 券 市 场 相 对 收

  益率的基础上 , 动态优化 调整权益类、 固定

  收 益 类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得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绝对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主 要 采 用 量 化 策 略 ,

  辅 以 定 性 分 析 、 定 量 分 析 相 结 合 的 股 票 投

  资策略等。

  (1)量化策略

  本 基 金 采 用 三 类 量 化 模 型 , 选 取 并 持 有 预

  期 收 益 较 好 的 行 业 和 股 票 构 成 投 资 组 合 ,

  通 过 仓 位 控 制 规 避 可 能 的 市 场 下 跌 风 险 ,

  并 充 分 利 用 不 同 模 型 在 不 同 市 场 环 境 下 的

  适 应 性 及 其 互 补 优 势 , 在 复 杂 多 变 的 环 境

  下 , 力 争 实 现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投 资 回

  报。

  1) 风险预测模型。 该模型 使用股票市场的

  多 维 度 要 素 进 行 量 化 建 模 , 预 测 股 票 指 数

  可 能 发 生 的 系 统 性 下 跌 风 险 , 在 模 型 提 示

  有下跌风险时, 通过 降低 组合的股票仓位,

  一 定 程 度 保 护 投 资 者 的 净 值 安 全 。 该 模 型

  的 多 维 度 要 素 主 要 包 括 市 场 情 绪 要 素 、 基

  本面要素、资金面要 素等 。

  2) 行业轮动模型。 该模型 采用多因素打分

  的框架, 从公司数据、 行业 数据等出发, 建

  立 量 化 模 型 , 评 估 行 业 的 投 资 价 值 和 预 期

  收益; 同时, 综合考虑行业 风险度、 行业流

  动 性 等 因 素 , 优 化 决 定 组 合 中 的 行 业 权 重

  配置。 该模型 主要包括微 观变化模型、 中观

  配置模型、宏观轮动 模型 等。

  3) 多因子选股模型。 该模 型从上市公司的

  各项数据出发 , 对个股进 行建模打分, 从多

  个 维 度 甄 选 行 业 内 的 个 股 进 行 配 置 。 该 模

  型 主 要 包 括 价 值 因 子 、 成 长 因 子 、 质 量 因

  子、 动量因子 、 市场情绪因 子、 分析师因子、

  资金流因子等。

  上 述 三 个 量 化 模 型 自 上 而 下 、 相 互 独 立 操

  作, 即风险预 测模型确定 组合的仓位、 行业

  22 / 29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项目 对 所 处 行 业 的 波 特 五 力 结 构 与 上 下 游

  产业的影响。

  经 过 严 格 的 定 量 分 析 和 定 性 分 析 , 最 终 确

  定 股 票 投 资 组 合 , 并 适 时 进 行 投 资 组 合 调

  整。

  本 基 金 将 定 向 增 发 根 据 其 本 身 的 性 质 , 发

  行对象 , 项目 类别 , 对 企业 的实际 影响细化

  为如下几个方面:

  (1)大股东主导 的定向 增 发投资

  大 股 东 主导的定向增发 项 目 包 括 集 团 公司

  整体上市, 实 际控制人资 产注入, 公司 间资

  产 置换重 组 中 发 行 对象 包 含 大 股 东 或 者 大

  股 东 关 联 方 , 以及融 资 收 购 资 产 中 收 购 大

  股 东 资 产 的 几种定向 增 发 项 目 。 从 根 本 上

  来 说 , 此类项目 不 仅 直 接 改 变 公 司 的 资 产

  结构, 同时也 会对企业未 来在生产、 经 营、

  管 理 等 多 个 方 面 产 生 影 响 。 本 基 金 通 过 定

  性 和 定 量 方 法 对 大 股 东 的 增资 目的、 增 发

  资 产 的 质 量 等 方面, 对 定 向 增 发 项目可能

  带 来 的 影 响 进 行 模 拟 分 析 , 挑 选 具 有 绝 对

  或 相 对 估 值 吸 引 力 的 公 司 股 票 , 再 通 过 分

  析 和 评 估 股 权 变 化 , 结 合 预 期 盈 利 水 平 和

  成长潜力, 择 优选取安全 边际较高、 成 长性

  较好的公司进行投资 。

  (2)项目融资 类定向增发 投资

  项 目 融 资 类 的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为 定向增 发 项

  目 中 最 常 见 的 类 别 , 目 前 市 场 上 近 一 半 的

  定向增发 项目为项目 融资 类 。

  项 目 融 资 类 的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的 特 点 在 于 公

  司 在 融 资 项 目 完 成 后 , 无 法 在 短 期 显 现 其

  盈利能力。 在 项目完工后 , 公司的财务绩效

  逐步体现, 公 司盈利能力 逐步改善 。 同 时,

  募 集 资 金 的 规模 , 机 构 投 资 者 的 认购比例

  对公司财务 表现有一 定的 影响。

  本 基 金 对 项 目 融 资 类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将 详 细

  评 估 项 目 具 体 投 资 方向 , 预测 其 对 企 业 基

  本 面 指 标 的 影 响 , 将 通 过 筛 选 与 分 析 业 绩

  变化情况, 自 下而上评估 , 结合公司基本面

  情况, 择优选 取成长性好 , 安全边际高的公

  司进行投资。

  (3)非 大股东 方参与 资产 重组的 定向增发

  投资

  通过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实 现 资 产 重 组 是 企 业 与

  轮 动 模 型 确 定 组 合 的 行 业 配 置 、 多 因 子 选

  股 模 型 确 定 行 业 内 的 个 股 权 重 。 本 基 金 通

  过 充 分 利 用 三 个 量 化 模 型 , 及 其 在 不 同 市

  场 环 境 下 的 互 补 优 势 , 力 争 获 取 超 越 业 绩

  比较基准的收益。

  (2) 定性分析、 定量分析 相结合的股票投

  资策略

  本 基 金 同 时 采 用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和 定 量 分 析

  方法相结合的策略进 行股 票投资。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采 用 深 度 价 值

  挖 掘 和 多 层 面 立 体 投 资 分 析 体 系 。 在 灵 活

  的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及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挖 掘 优 质

  的 上 市 公 司 , 严 选 其 中 安 全 边 际 较 高 的 个

  股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自 上 而 下 地 分 析 行 业 的

  增长前景、 行业结构、 商业 模式、 竞争要素

  等 分 析 把 握 其 投 资 机 会 ; 自 下 而 上 地 评 判

  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

  构 等 ; 并 结 合 企 业 基 本 面 和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综合的研判,严选安 全边 际较高的个股。

  在 定 性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定 量

  分 析 方 法 将 分 析 备 选 股 票 的 估 值 指 标 ( 如

  PE、PB、PE/G 、PS、 股息 率等) 、 成长性指

  标 (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 、 净利润增长 率、

  毛利率增长率、净利 润现 金保障倍数等) 、

  现 金 流 量 指 标 和 其 他 财 务 指 标 , 再 通 过 比

  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 行 业估值水平、 主要

  竞 争 对 手 估 值 水 平 , 并 参 考 国 际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 来 评 估 备 选 股 票 价 值 提 升 带 来 的 投

  资机会。

  23 / 29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其 他 主 体 对 企 业 资 产 的 分 布 状 态 进 行 重 新

  组合、 调整、 配置的过程, 或对设在企业资

  产 上 的 权 利 进 行 重 新 配 置 的 过 程 。 重 组 前

  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 有明 显的改变。

  由 于 此 类 资 产 重组为 非 大 股 东 方 参 与 , 通

  常 会对公司带来正面 影响, 本基金将关注

  资 产 重 组 类 定 向 增 发 项目对增发公司业务

  范围、 行业地 位 与 市场份 额的变化, 通 过定

  量 与 定 性 分 析 在 市 场 上 收 集 公 开 的 事 件 信

  息, 对事件影响中的 公司 进行分析与估值,

  挑选具有吸引力的公 司股 票。

  (4) 融资收购非 大股 东方 资产 的定向增发

  投资

  对于 融 资 收 购 非 大 股 东 方 资 产 的 定 向 增 发

  项目, 长期来 看, 公司 能够 通过定向增发项

  目 中 收 归 的 资 产 实现 企 业 基 本 面 指 标 的 优

  化, 通过上下 游 产业并购 、 合并同业竞争对

  手 或跨行业并购实现公司主营业务的拓

  展,减少公司 运 营 成 本 或 大 幅 提 升 市 场 占

  有量来重组企业现有 资源 , 提升 经营业绩。

  重组前后公司的估值往往会有明显的改

  变。

  本 基 金 将 着 重 关注此 类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对 增

  发 公 司 业务范围 、 行 业 地 位 与 市 场 份 额 的

  变 化 , 通 过 定 量 与 定 性 分 析 在 市 场 上 收 集

  公 开 的 事 件 信 息 , 对 事 件 影 响 中 的 公 司 进

  行 分 析 与 估 值 , 挑 选 具 有 吸 引 力 的 公 司 股

  票。

  (5)壳公司重组的 定向 增 发投资

  由于 A 股市场 上市公司的 稀缺性,壳公司

  重组 类 的 定 向 增 发 对 壳 公司的基本面产生

  重 大 改 变 。 其 具 体 运 作 模 式 为 非 上 市 公 司

  购 买 壳 收购目标成为 上 市 公 司 , 本 基 金 在

  投资壳公司 重 组 的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时 , 会 考

  察 借 壳 公司过往业绩 , 股 东 情 况 , 业 务 前

  景 ,壳公司 资 产 负 债 剥 离 情 况 等 一 系 列 财

  务与基本面指标 , 并 结合 行业分析与估值,

  挑 选 具 有 吸 引 力 能 够 带 来 长 期 稳定收 益 的

  股票。

  本 基金将 深 入 研 究 不 同 类 别 的 定 向 增发 项

  目在不同 期 限 内 对 公 司 基 本 面 的 影 响 , 分

  析 基本面变 化 , 根 据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类 别 择

  优 参加,尽 可 能 获 取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给 投资

  24 / 29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者带来的超额收益。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数 据 、 货 币政

  策 和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以 及 不 同 类 属 的 收 益 率

  水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

  构 建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将 运 用 多 种 策

  略 配置非投资于 定 向 增 发 项 目 的 基 金 资

  产, 在保持 久 期匹配 的情 况下, 尽可能 提高

  闲置资金的收益率 。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 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好 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本基 金在

  股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 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风 险 可控的 前提 下 , 本

  着谨慎 原则 , 参与 股指 期 货的投 资 , 以 管理

  投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 改 善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性 。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运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诸如预 期 大 量 分 红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性风险以进行有效 的现 金管理。

  (二) 本基金 封闭期届满 后 , 通过深入 挖掘

  并 充分理解 国 内 经 济 增 长 和 结 构 转 型 所 带

  来 的 投 资 机 会 , 精 选 具 有 估 值 优 势 和 成 长

  优 势 的 公 司 股 票 进 行 投 资 , 力 争 获 取 超 越

  各 阶 段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 收 益 , 追 求 基 金 资

  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1、大类资产配置策略

  本 基 金 主 要 通 过 对 宏 观 经 济 运 行 状 况 、 国

  家 财 政 和 货 币 政 策 、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以 及 资

  本市场资金环境 、 证券市 场走势的分析 , 在

  评 价 未 来 一 段 时 间 股 票 、 债 券 市 场 相 对 收

  益率的基础上 , 动态优化 调整权益类、 固定

  收 益 类 等 大 类 资 产 的 配 置 。 在 严 格 控 制 风

  险 的 前 提 下 , 力 争 获 得 超 越 业 绩 比 较 基 准

  的绝对回报。

  2、股票投资策略

  股 票 投 资 策 略 方 面 , 本 基 金 采 用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和 定 量 分 析 方 法 相 结 合 的 策 略 进 行 股

  票投资。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定 性 分 析 方 法 采 用 深 度 价 值

  挖 掘 和 多 层 面 立 体 投 资 分 析 体 系 。 在 灵 活

  的 类 别 资 产 配 置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通 过 自

  上 而 下 及 自 下 而 上 相 结 合 的 方 法 挖 掘 优 质

  3、债 券投 资策 略

  本基金 通过 深入 分析 宏观 经济数 据 、 货 币政

  策 和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以 及 不 同 类 属 的 收 益 率

  水平、 流动 性和 信用 风险 等因素 的基 础上 ,

  构 建 债 券 投 资 组 合 。 本 基 金 运 用 久 期 控 制

  策略、 期限结 构配置策略 、 类属配置策 略、

  骑 乘 策 略 、 杠 杆 放 大 策 略 等 多 种 策 略 进 行

  债券投资。

  5、股 指期 货投 资策 略

  基金管 理人 可运 用股 指期 货, 以提 高投 资效

  率更好 地达 到本 基金 的投 资目标 。 本基 金在

  股指期 货投 资中 将根 据风 险管理 的原 则 , 以

  套期保 值为 目的 , 在风 险 可控的 前提 下 , 本

  着谨慎 原则 , 参与 股指 期 货的投 资 , 以 管理

  投资组 合的 系统 性风 险 , 改 善组合 的风 险收

  益特性 。 此外 , 本 基金 还将 运用股 指期 货来

  对冲诸如 预 期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 大 量 分 红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进 行 有 效 的 现

  金管理。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可 以 相 应

  调 整 和 更 新 相 关 投 资 策 略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 公告 。

  25 / 29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的 上 市 公 司 , 严 选 其 中 安 全 边 际 较 高 的 个

  股 构 建 投 资 组 合 : 自 上 而 下 地 分 析 行 业 的

  增长前景、 行业结构、 商业 模式、 竞争要素

  等 分 析 把 握 其 投 资 机 会 ; 自 下 而 上 地 评 判

  企业的产品、 核心竞争力、 管理层、 治理结

  构 等 ; 并 结 合 企 业 基 本 面 和 估 值 水 平 进 行

  综合的研判,严选安 全边 际较高的个股。

  在 定 性 分 析 的 基 础 上 , 本 基 金 的 股 票 定 量

  分 析 方 法 将 分 析 备 选 股 票 的 估 值 指 标 ( 如

  PE、PB、PE/G 、PS、 股息 率等) 、 成长性指

  标 (主营业务 收入增长率 、 净利润增长 率、

  毛利率增长率、净利 润现 金保障倍数等) 、

  现 金 流 量 指 标 和 其 他 财 务 指 标 , 再 通 过 比

  较市场整体估值水平 、 行 业估值水平、 主要

  竞 争 对 手 估 值 水 平 , 并 参 考 国 际 市 场 估 值

  水 平 , 来 评 估 备 选 股 票 价 值 提 升 带 来 的 投

  资机会。

  3、债券投资策略

  本 基 金 通 过 深 入 分 析 宏 观 经 济 数 据 、 货 币

  政 策 和 利 率 变 化 趋 势 以 及 不 同 类 属 的 收 益

  率 水 平 、 流 动 性 和 信 用 风 险 等 因 素 的 基 础

  上, 构建债券 投资组合 。 本 基金运用久期控

  制 策 略 、 期 限 结 构 配 置 策 略 、 类 属 配 置 策

  略、 骑乘策略 、 杠杆放 大策 略等多种策略进

  行债券投资。

  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 略

  本 基 金 投 资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将 综 合 运 用 久 期

  管理、 收益率 曲线变动分 析、 收益率利 差分

  析 和 公 司 基 本 面 分 析 、 把 握 市 场 交 易 机 会

  等积极策略, 在严格控制 风险的情况下 , 通

  过 信 用 研 究 和 流 动 性 管 理 , 选 择 风 险 调 整

  后 的 收 益 高 的 品 种 进 行 投 资 , 以 期 获 得 长

  期稳定收益。

  5、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运 用 股 指 期 货 , 以 提 高 投 资

  效 率 更 好 地 达 到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目 标 。 本 基

  金 在 股 指 期 货 投 资 中 将 根 据 风 险 管 理 的 原

  则, 以套期保 值为目的 , 在 风险可控的前提

  下, 本着谨慎 原则, 参与 股指期货的投资,

  以 管 理 投 资 组 合 的 系 统 性 风 险 , 改 善 组 合

  的风险收益特性 。 此外 , 本 基金还将运用股

  指 期 货 来 对 冲 诸 如 预 期 大 额 申 购 赎 回 、 大

  量 分 红 等 特 殊 情 况 下 的 流 动 性 风 险 以 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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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有效的现金管理。

  如 法 律 法 规 或 监 管 机 构 以 后 允 许 基 金 投 资

  其他品种, 基金管理 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 以 将 其 纳 入 投 资 范 围 , 本 基 金 可 以 相 应

  调 整 和 更 新 相 关 投 资 策 略 , 并 在 招 募 说 明

  书更新或相关公告中 公告 。

  第十 三 部分

  基金的投资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在封 闭期内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0%-100% , 非公开 发 行股票资产占非

  现金基金 资产的比例 不低 于 80% ; 本基 金封

  闭期届 满后 , 股票 资产 占基 金资产 的比 例为

  0%-95% , 非 公 开 发 行 股 票 资产占 基 金 资 产

  的比例不高于 60%;

  四、投 资限 制

  1、组 合限 制

  (1)在封 闭期内 ,股票资 产占基金 资产的

  比例 为0%-100% ; 封闭 期届 满后 , 股 票资 产

  占基金 资产 的比 例 为0%-95%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3、C 类 基金 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

  一、基 金费 用的 种类

  3、C 类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二、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80%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E×1.80% ÷ 当年 天数

  3、C 类 基金 份 额的 销售 服 务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本 基 金 登

  记机构 , 并由 登记 机构 代为 支付 给 C 类 基金

  份额销 售机 构 。 若 遇不 可抗 力致使 无法 按时

  支付的 , 顺 延至不 可抗 力 情形消 除之 日 起 2

  个工作 日内 支付 。

  二、1 、基 金管 理人 的管 理 费

  本 基 金 的 管 理 费 按 前 一 日 基 金 资 产 净 值 的

  1.00% 年 费率计 提 。 管 理费 的计算 方法 如下 :

  H=E×1.00% ÷ 当年 天数

  3、C 类份 额的 销售 服务 费

  ……

  销 售 服 务 费 每 日 计 算 , 逐 日 累 计 至 每 月 月

  末, 按月 支付 , 由 基金 托管 人根据 基金 管理

  人 的 销 售 服 务 费 划 款 指 令 在 月 初 三 个 工 作

  日 内 从 基 金 财 产 中 一 次 性 支 付 给 本 基 金 登

  记机构 , 并由 登记 机构 代为 支付 给 C 类 份额

  销售机 构 。 若 遇不 可抗 力致 使无法 按时 支付

  的, 顺延 至不 可抗 力情 形消 除之日 起 2 个工

  作日内 支付 。

  第 十 六 部 分

  基 金 费 用 与

  税收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金 发展 情况 ,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 费率 、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调 整 基 金 管 理 费 率 、 基 金 托 管 费 率 或 基 金

  四、费 用调 整

  基金管 理人 和基 金托 管人 协商一 致后 , 可根

  据基金 发展 情况 , 在履 行 适当程 序后 , 调整

  基金管 理费 率 、 基 金托 管 费率 、 基 金销 售费

  率等相 关费 率。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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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销 售 费 率 等 费 率 , 须 召 开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会审议。

  基金管 理人 必须 依照 《 信 息披露 办法 》 的有

  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关规定于新 的费率实 施日 前 2 日在至少 一

  种指定 媒介 上公 告。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一、基 金封 闭期 结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式

  在封闭 期届 满 后 , 满足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存续

  条件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自动

  将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 并

  更名为九泰锐华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金(LOF ) ,本基金 A 类 基金份额接 受场

  内、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 务, 并继 续上 市交

  易。 本基 金C 类 基金 份 额接 受场外 申购 与赎

  回等业 务 , 在 符合 相关 法律 法规和 交易 所规

  定的上 市条 件下 , 基金 管理 人在履 行适 当程

  序后, 可安 排C 类 基金份 额上市 交易 。 本 基

  金在封 闭期 结束 后下 一个 工作日 起 , 按 照基

  金合同 约定 , 将 九 泰锐 华 定增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 资基金 基金 A 类 基金 份额 等额 转

  换为九泰 锐 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 基

  金(LOF )的 A 类基 金份 额 ,将九 泰锐 华 定

  增 灵 活配置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 金 C 类

  基金份额等额 转 换 为 九泰锐 华 灵 活 配 置 混

  合型证 券投 资基 金 的C 类 基金份额 。

  本基金 A 类 基金 份 额转换 为上市开 放式基

  金(LOF ) 份额时 ,基金 份 额仍在深圳 证券

  交易所 上市 交易 , 并开 放 申购 、 赎 回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交 易 所 规 定 的 上 市 条 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 适 当程序 后 , 可 安排

  C 类 基金份额 上市 交易 。

  一、基 金封 闭期 结束 后基 金的存 续形式

  在封闭 期届 满 后 , 满足 基金 合同约 定的 存续

  条件 , 无 需召 开基 金份 额 持有人 大会 , 自动

  将本基 金转 换为 上市 开放 式基金 (LOF ) , 并

  更名为九泰盈 华 量化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资基金(LOF) ,本 基金 A 类份额 接受场

  内、 场外 申购 与赎 回等 业 务, 并继 续上 市交

  易。

  本基金 C 类份 额接受场 外 申购与赎回 等业

  务, 在符 合相 关法 律法 规和 交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下, 基金 管理 人在 履行适 当程 序后 ,

  可安 排C 类 份额 上市 交易 。

  本基金 在 封 闭期 结束 后下 一个工 作日 起 , 按

  照基金 合同 约定 , 将九 泰锐 华灵活 配置 混合

  型证券投资 基金 A 类份 额 等额转换为 九泰

  盈华量化灵活配置混 合 型 证券投资基金

  (LOF )的 A 类份 额, 将九 泰锐华 灵活 配置

  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 基金 C 类份额 等额转

  换为九泰盈 华 量 化 灵活配置 混 合 型 证 券 投

  资基金 (LOF)的 C 类份额。

  本 基 金 A 类 份 额 转 换 为 上 市 开 放 式 基 金

  (LOF)份 额时, 基金份 额 仍在深圳证 券交

  易所上 市交 易, 并开 放申 购、 赎 回 , 具体时

  间 以 基 金 管 理 人 公 告 为 准 。 在 符 合 相 关 法

  律法规 和交 易所 规定 的上 市条件 下 , 基 金管

  理人在 履行 适当 程序 后 , 可 安排 C 类份 额上

  市交易 。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三、封 闭期 结束 后基金 的 投资管 理

  本基金 在 封 闭期 届满 后, 本 基金的 投资管理

  程序、 投资 策略、 投资理 念、 投资 范围、 投

  资限制 会相 应 发 生变 化 , 具 体变化 参见 基金

  的投资 章节 ; 根据 基金 合 同的约 定 , 相 关 变

  化 符 合 混 合 型 开 放 式 基 金 的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三、封 闭期 结束 后基金 的 投资管 理

  本 基金在 封 闭 期 届 满 后 , 本 基 金 的 投 资 策

  略、投 资范 围、 投资 限制 会相应 发生 变化 ,

  具体变 化参 见基 金的 投资 章节 ; 根 据 基 金合

  同的约 定 , 相 关变化 符 合混 合型 开 放式 基金

  的法律 法规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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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章 节 原合同 修改后合同

  第十 九 部分

  基 金 份 额 转

  换

  四、封 闭期 结束 后 的 公告

  (二 ) 本 基金 在 封 闭期 结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本基金将 A、C 类基 金 份额转换时,基

  金 管 理 人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在 招 募 说 明 书 中

  公告相 关规 则。

  四、封 闭期 结束 后 的 公告

  (二 ) 本 基金 在 封 闭期 结束 后第一 个工 作日

  起, 进行 基 金份 额转 换, 基 金管理 人将 在临

  时公告 或在 招募 说明 书中 公告相 关规 则。 管

  理 人 有 权 根 据 基 金 转 换 需 求 与 交 易 所 相 关

  规 定 暂 停 交 易 或 上 市 。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以 修

  改 相 关 规 则 , 并 将 在 临 时 公 告 或 更 新 的 招

  募说明书中公告。

  三 、基 金管理 人就 转型 方 案相 关事项 的说 明

  1、本 基金的历史沿革

  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 《关于核准九泰锐华定增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

  (证监 许可[2016]2120 号)准 予募 集注 册, 基 金管理 人为 九泰 基金 管 理股份 有限 公司 ,基金

  托管人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基金自2016年11月7日至2016年12月12日进行公开募集, 募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

  证监会 办理基 金备 案手 续。经 中国证 监会 书面 确认, 《九泰 锐华 定增 灵活配 置混合 型证 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6年12月19日生效。

  2、本 基金变更注册有利于保护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本基金是 一只定增主题型基金 。 鉴于 《上市公司股东、 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证

  监会公告 〔2017〕9号) 及上海、 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台的完善减持制度的相应细则发布后, 本

  基金面临在封闭期结束前无法将解禁股票全部减持、 导致定增投资策略不能继续执行的风险,

  因此, 通过将 本基 金转 型 为 非 定增主 题 型 的灵 活 配置 混合型 基金 ,有 利于基 金资产 的流 动性

  管理和投资运作,从而更好地 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

  3、本基金变更注册的可行性

  (1)法律层面

  根据 《基金法》 以及 基金合同第九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章节 “一、 召开事由” 中的

  规定 , 调整 基 金管 理人 报酬标 准 以及 变更 基金 投资目 标、范 围或 策略 ,均需 要召开 基金 份额

  持有人大会,因此,本 次变更注册具有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2)技术层面

  基金管理人与本基金托管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方

  圆公证处、相关销售机构就本基金的变更注册事宜进行了沟通并就变更 注册相关 事项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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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分准备,本基金变更注册不存在技术障碍。

  四 、本 基金转型 的 主要风 险及 预备措 施

  1、持有人大会不能成功召开的风险

  根据《 基金 法》规 定及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次 基金份 额持 有人大 会需 要本人 直接 出具 表

  决 意见 和授权 他人 代表 出具 表决 意见 的基 金份 额持有 人所代 表的 基金 份额达 到权益 登记 日基

  金总份 额的 二 分之 一以 上(含 二分之 一) 方可 举行。 为防范 持有 人大 会不符 合上述 要求 而不

  能成功 召开, 基金 管理 人将合 理安排 持有 人大 会召开 时间, 通过 多种 渠道联 系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并特别增加了网络投票方式,便利持有人投票。

  如在投 票表 决截止 日后 ,出具 表决 意见的 基金 份额确 实未 达权益 登记 日基金 总份 额的 二

  分之一 (含二分之一) 以上,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确实未能成功召开, 则根据 《基金法》

  规定和 基金合 同的 约定 ,本基 金管理 人可 在规 定时间 内 就同 一议 案 重 新召集 基金份 额持 有人

  大会。

  2、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为 防 范 议 案 被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否 决 的 风 险, 基 金 管 理 人 将 提 前 向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征

  询意见。 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 对 本基金变更方案等进行适当的修订。 基

  金 管 理 人 可 在 必 要 情 况 下, 推 迟 基 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大 会 的 召 开 时 间, 或 更 改 其 他 会 务 安 排, 并予

  以公告。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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