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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并非毒药 加强监管助推药酒行业规范化发展

2018年04月20日 17:42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医药文化源远流长,而中国药酒文化也传承了数千年。酒,素有“百药之长”之称,将强身健体的中药与酒溶于一体的药酒,不仅配制方便、药性稳定、安全有效,而且因为酒精是一种良好的半极性有机溶剂,中药的各种有效成分都易溶于其中,药借酒力、酒助药势而充分发挥其效力。

  鸿茅药酒事件不能否定药酒行业 更不能否中药疗效

  尽管在“跨省抓捕”这次舆论事件中,鸿茅药酒本身存在的问题大量暴露出来,但是,这不该成为全盘否认药酒的理由。

  鸿茅药酒药品标准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四册,处方含有67味药味,规格为每瓶装250ml和500ml,功能主治为:祛风除湿,补气通络,舒筋活血,健脾温肾。用于风寒湿痹,筋骨疼痛,脾胃虚寒,肾亏腰酸以及妇女气虚血亏。

  资料显示,鸿茅药酒现批件持有人为“内蒙古鸿茅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由原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于1992年10月16日批准注册,原批准文号为“内卫药准字(86)I-20-1355号”。2002年,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换发批准文号,该品种批准文号换发为“国药准字Z15020795”。

  2003年11月25日,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关于公布第六批非处方药药品目录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323号),公布鸿茅药酒为甲类非处方药。

  既然是中医非处方药品,那么鸿茅药酒本身是没有问题的,只能说其宣传过程中有夸大的成分,包治百病、适合所有人饮用显然是不合适的噱头。

  从酿酒、饮酒到赏酒、论酒,逐步形成了独特的酒文化。酒与医素有不解缘,繁体“医”字从“酉”,酉者酒也。这大概是因为先祖们无意中食用了发酵后的瓜果汁,发现了它可以治疗一些虚寒腹痛之类的疾病,从而让酒与原始医疗活动结下了缘。

  《黄帝内经》有“汤液醪醴论篇”,专门讨论用药之道。所谓“汤液”即今之汤煎剂,而“醪醴”者即药酒也。显然在战国时代对药酒的医疗作用已有了较为深刻的认识。

  此外,以配方中个别药材有毒来攻击药酒是不对的。其一,中药讲究相生相克,很多药方本身就是用药的偏性来纠正病的偏性。其二,是药三分毒,不管是中药还是西药,都不可避免有其局限性。其三,这还与摄入的剂量有关。

  药酒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文化的一部分,自古在民间季节性疾病的预防中应用就很广泛,据典籍记载,元旦除夕饮屠苏酒、椒柏酒;端午节饮雄黄酒、艾叶酒;重阳节饮茱萸酒、腊酒、椒酒等。《干金方》曰:“一人饮,一家无疫;一家饮,一里无疫。”可见饮用药酒预防疾病的重要性。至今,我国南方一些地区和台湾人民还沿用这些风俗。

  鸿茅药酒理应加强监管 药酒行业长期处境尴尬

  非处方药本身是药品,具有药品的属性,因此,鸿茅药酒也要严格按照药品说明书的规定使用,不能随便增加剂量或用药次数,不能擅自延长用药疗程,更不能擅自改变用药方法或用药途径。

  《药酒现存问题与建议》提出,对有适应症的老年人,服用对症的药酒是有好处的;但药酒因其为酒的基本性质,不论是何基酒浸泡或发酵,均含有一定量的酒精,必须适度饮用,否则伤损身体,起不到养生作用。该文献同时指出,药酒由于所含的药物成分不同,具有不同的功效和适用范围,还有不同的禁忌证,因此饮用者必须认清自己的体质与身体状况,依据中医药理论有针对性地选择适宜的药酒。

  鸿茅药酒事件引发舆论广泛关注的背后,是整个药酒行业长期存在的尴尬现实。我国药酒类产品有300多项药品批文,多大属于非处方药,消费者在零售药店就能自主选择购买,而过多的广告宣传显然会误导消费者。

  然而,每一种药酒针对的体质不同,对症下药才是有效的,否则容易适得其反。在现有非处方药的营销体系下,企业的着力宣传加上医嘱的缺失,以及酒类产品具备的消费品属性,造成了药酒产品边界模糊、消费者听信广告盲目购买的普遍现实。

  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加强监管刻不容缓。事实上,严格控制广告宣传不只是针对鸿茅药酒,而是要辐射到整个药酒行业,而所有的抨击、亦或批评指正都只为药酒行业今后更好更健康的发展。我们不是要打压鸿茅药酒,更不是摒弃祖先们传承数千年的药酒文化,相反,加强监管有利于中医和药酒文化的长期健康发展。

  对于公众的质疑和担心,国家药监局已经采取了多种措施加强对鸿茅药酒的监管,严格药品广告审批,加大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以保障公众的安全。

  中药是中华民族的宝贵财富,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同时也是打开中华文明宝库的钥匙。传承发展中药,需要有一个健康的监管环境,加强中药行业的规范和自律,从而推动中药行业的规范化发展,让中药在健康、有序、规范的竞争环境中为国家和社会做出应有的贡献。(李荣)

(责任编辑:李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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