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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农商行基金销售涉四项违规 江苏证监局责令改正

2018年04月04日 13:4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4月4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经查,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四项违规,其中,未制定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体系,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此外,该公司基金销售业务违规还涉及未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未及时更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及基金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未相互分离的情况等违规问题,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对此,江苏证监局决定对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以下为全文:

  【行政监管措施】关于对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我局对你公司的基金销售业务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基金销售业务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制定基金产品风险评价体系,评价方法及其说明未向基金投资人公开,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六十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二、存在基金销售业务前台的宣传推介和柜面操作岗位未相互分离的情况,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八条的规定。

  三、未制定完善的基金销售业务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各类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则,保证基金销售资金的安全和账户的有序管理,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四、未及时更新《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不符合《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内部控制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上述二、三、四条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依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并于2018年5月8日前就上述整改落实情况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4月3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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