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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富证券从业人员违法代客炒股 成交2800万分文不取

2018年03月23日 09:33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3月23日讯 昨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网站发布公告称,证券从业人员黄永琪在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接受客户李某委托,多次使用营业部客户区电脑和本人手机操作李某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成交664笔,交易金额28,454,180.51元。黄永琪未基于该委托行为获取报酬。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对黄永琪给予警告,处以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证券法》在第一百四十五条中看到,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未经过其依法设立的营业场所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

  以下为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18〕5号

  当事人:黄永琪,男,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局对黄永琪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黄永琪提交了陈述、申辩材料,要求进行听证,后向我局书面说明因个人原因放弃已主张的听证权利,故我局未举行听证会。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黄永琪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黄永琪在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证券从业人员证书号:S05306150****),接受客户李某委托,多次使用营业部客户区电脑和本人手机操作李某账户进行股票交易,累计成交664笔,交易金额28,454,180.51元。黄永琪未基于该委托行为获取报酬。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交易记录、银行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黄永琪私下接受李某委托交易股票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所述情形。

  当事人提出:被我局调查后,其一直处于失业状态,经济困难,请求从轻处罚。

  经复核,我局认为,经济困难非法定从轻减轻处罚的理由,且在审理中考虑到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已按照较低的法定量罚标准予以处罚,故对其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黄永琪给予警告,处以1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江苏证监局

  2018年3月22日

(责任编辑:张海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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